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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孩救人身亡该评见义勇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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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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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

在“见义勇为”的问题上虽然不该有年龄之分,但是因为“勇为”并不是行为人有胆量、有勇气甚至有精神就可以“为之”的,更需要一定的身体素质和能力,而这些都不是未成年人具备的。如果我们不顾实际情况,把这种事情当成见义勇为去鼓励和倡导,很可能将会使更多的孩子去学习和效仿,这不仅对孩子们的安全形成不利,也有悖于我们的社会道德甚至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地官方不批准这个孩子的“见义勇为”,正是基于一种更大的保护和关爱,因为孩子思维简单,能力有限,一旦盲目的涉足,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容易造成更大的伤害甚至牺牲。在现在的社会生态中,不仅不应该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应该提倡孩子们远离危险,而当同伴遭遇危险的时候,不要“勇为”,而是要“智为”和“巧为”。通过向大人们呼救来达到救人的目的,而不管怎么样,都不能做无谓的牺牲。实际上如果说8岁小女孩“见义勇为”,其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一个8岁小女孩本身就是大人们看管呵护的对象,有小伙伴落水,这么小的孩子怎么可能把落水孩子救上来?与其说是孩子“见义勇为”,不如说是大人看管不当。孩子的行为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下意识”,如果把这种“下意识”当成一种精神来颂扬,不仅不严肃,更是一种荒唐。

避免盲目模仿与评“见义勇为”不矛盾

巴山夜雨

8岁女孩救人身亡,当地综治办回应称按照我们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答复,小微微事件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政策上面没有作明确规定;小微微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因此没有认定。

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自保能力,本身属于弱势群体、受保护的对象,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本身是正确的。但因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就拒评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则不妥。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李微微是因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完全符合。评“见义勇为”称号理应看是否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而不应有年龄的门槛限制。事实上《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也并没有对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设定年龄、行为能力、自保能力等附加条件,以“未成年”为由拒评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不合理、不合法。

其实,评“见义勇为”称号与避免未成年盲目模仿相互间并不矛盾,完全可以并行不悖。避免未成年盲目模仿,政府完全可以用些案例开展教育活动,告诉少年儿童遇到类似问题应该怎样去做,引导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总之,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未成年人是对的,但若因不鼓励就不表扬,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也是不恰当的。期待政府能授予救人女童“见义勇为”称号,为其义举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