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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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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上海的房产税试点已经施行近两年,然而,两地的试点效果却颇受争议。2012年10月之后,湖南、湖北等城市试点“潜行”、“搁置”的消息交替传出,引得外界猜测纷纷。近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再次提及研究逐步推开房产税的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房产税再度成为热议话题。

虽然已经提出了10年,模拟试点6年,试点了2年,房产税到底何去何从,依旧“雾里看花”。 试点城市积累了怎样的经验?房产税在明年会不会扩围?征收标准会如何?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多方人士,他们从自身的角度献计献策。

不能从税收数额来衡量效果如何评价上海、重庆作为房产税试点的征收效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舆论上有一些说法,指责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成效不足,“动静不大”:一是税收收入很少;二是两个城市房价并没有急速下跌。

我认为对房产税试点效果的评判不能过于表面化。因为在上海、重庆这样的发达地区搞房产税,最重要的任务不是筹集收入,而是调节市场,影响人们的住房消费,并为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配套。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未来房产税的财源支柱属性将会逐渐显现。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刘桓

客观地讲,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效果不是很好,一个是对市场影响不大,第二是税收的额度比较低,远远达不到部分替代土地出让金的作用。但是,房产税影响大小,不完全取决于房产税本身设计,也与房地产市场的环境有很大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 许善达

现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很少有说效果好的。相反有很多认为不理想的声音。我不主张在这样的状态下,继续扩大推行房产税试点范围。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 陈国强

评价房产税试点的效果,不能仅从所收的税收数额来衡量。试点的意义就在于积累经验、摸索路子。同时,两地的方案各有局限。上海方案着力于增量,又设置了比较高的征收门槛,这导致了征收的覆盖范围偏小。存量征收应该是房产税的主体部分,上海方案有“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之嫌。重庆方案的局限在于操作难度较大。

阳光100置业集团常务副总裁 范小冲

上海和重庆征收的房产税数额都不大,重庆征收了一个亿,不知道征收的成本有多高。这两地房产税征收产生的效果都不明显,对楼市的影响不大。我想征收房产税短期内对楼市的影响都不大。

扩大试点范围很有必要继续逐步推开房产税是否具有可行性?主要难度在于哪些方面?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目前扩大试点范围很有必要。从操作上说,开征房产税具有可行性:征房地产税需要有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已在十个地方推行数年的物业税“模拟评税”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都提供了丰富经验。另外,房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丰富经验,中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吸收形成“后发优势”。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刘桓

一个税种肯定要经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过渡是毫无疑问的,但过渡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目前的难点有很多,除了征收方式,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的矛盾也是个大问题。土地是国家的,购房人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当土地增值造成房产增值后,让个人缴税,是不合理的,应该予以适当的扣除。

目前来看,土地出让金是不可能完全取消的,现阶段我所希望的改革,是从一次性缴纳70年出让金,变化到20年缴纳一次,到10年缴纳一次,这样能够缓解购房人的经济负担,这样会使土地收入大幅下降。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 许善达

我国的税制结构是跟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这三大类中,每个都有调节功能,调节力度不一样。目前我国税制是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而财产税成为税收主体之一的,多数是发达国家,因此现在广泛推行,很难见到效果。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 陈国强

房产税必然是以存量房为征收对象的。从全国市场来看,越来越多城市的增量需求高峰已过,之后都将以二手房交易为主。如果房产税只关注于新增量,是不科学、不可取的,更不符合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现状。

至于明年扩围的可行性,目前传递出来的信息并不清晰,尚难以判断。但是房产税的大方向是确定无疑,脚步是越来越近的。

阳光100置业集团常务副总裁 范小冲

征收房产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它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是操作起来非常困难。首先,我们购买的房屋是70年,相当于从政府租赁过来的,房产税应该向地主和房主收,不应该向70年的租户来收。其次,从具体操作上看,征收房产税需要明确房屋产权、评估房屋价值,目前市场上的房屋产权问题非常复杂,房价也一直在变动,具体到每个房子朝向不同,评估价格都不同,所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房产税调节要落在高端如果房产税范围扩大,您认为房产税应该怎样征收更合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中国对于消费住房保有环节实施的税收调整,应该说只收高端,不能像美国普遍征收的模式。对真正的豪宅,对多套房的房产持有者要施加这个调节,这个调节是符合适当收入再分配原则的。具体怎么征收,是一个技术问题,总之调节一定要落在高端。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 许善达

对存量进行征收,在实施上的难度会比较大,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我不赞成对住宅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我的主张就是在交易环节征税。对在房产中获益的,不管是出售增值还是出租,进入交易环节就可以征税。房屋持有人可以从增量中得到一部分收益,政府也可以得到一部分收益。不同城市,不同区域,情况不一样,地方政府可以自己决定。

这样在操作上就比较容易实施。现在很多在讨论房产税是按照面积收,还是按照套数收,如果在交易环节征收,这些难题就都不存在了。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刘桓

我认为应该把套数作为一个基准,同时和面积结合起来。例如家庭的第一套住房,若干平米以内不收税,超过这个限度的部分收税。从第二套开始,征收一定比例的房产税。至于这个面积参数,是不是现在社会上热议的人均40平米,可以进一步进行探讨。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 陈国强

接下来实行房产税的城市,不一定要照搬上海、重庆模式。征收范围、门槛、税率等具体方案,不可能实行全国统一的标准。房产税本身就是地方税,取之于地方,用之于地方。房产税的征收,可以由国家制定原则性方针,各个地方因地制宜,实施细则。采取多样的、灵活的策略,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阳光100置业集团常务副总裁 范小冲

比较简单的方法是,见房就收,按面积收,对所有房子都收税后,然后再退去每户免收的费用,比如人均免征50平米,那么人均48平米的家庭缴纳的房产税就全部退回。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建立一个第三方机构,对不交纳房产税的住房,由第三方代缴,等到房子要因为出售或者其他原因过户的时候,没有缴纳房产税的房子必须补缴房产税,否则不予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