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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理财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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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按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大连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支出用途包括:基本建设、科技、农业(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教育、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文体广播等事业发展专项支出;行政管理、公检法司等政府运转专项支出;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设立、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与批复下达,项目资金设立、申报与调整,资金拨付与使用,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提出意见和上级专项资金申报;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申报;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察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申报、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该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设立,要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的发展方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政府批准。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按相应程序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或在本年度追加预算。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所提出的要求,以公文形式报政府,由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文件应同时提供《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写提纲);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文件依据;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提出意见。

财政部门收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及财力状况相适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规定,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意见。

(三)财政部门以公文形式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上报政府,经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设立。

(四)对于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申报上级专项资金。

对上级已立项指南或已下发指导性文件的专项资金,按下述程序予以申报: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布置,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即村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涉及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应严格按规定搞好“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绩效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项目需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的,或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上报前二周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论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分管副长同意后,报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政府批准项目,联合行文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财政部门依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上级专项资金需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需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的,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因防汛、抗旱、救灾等突发性事件需要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三)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项目预算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是建设项目预(决)算审(稽)核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对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把关,负责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稽)核工作。

第五章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应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和拨款申请、政府批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仪器设备、材料款,由财政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及有关资料将货款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库款直达”方式拨付。

第十九条涉农补贴、社会保障、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计划生育奖扶、水库移民后期生产补助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须以“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和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对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的约束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除收回资金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对涉及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和案件,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