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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义利观”与企业家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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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义利观”是先秦儒家最重要的伦理思想之一,对中国传统道德的形成以及民族精神的塑造具有难以估量的作用。总体上来看,先秦儒家“义利观”肯定义与利的统一,承认“利”是“是”的物质基础.“义”是“利”的精神指导。“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舍生取义”是它的三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对先秦儒家“义利观”价值取向进行多层次的探析,对于构建当代中国企业家社会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先秦儒家 义利观 社会责任 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 B82-0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3)02-0147-05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物质不断丰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家道德这些“无形”的素质要求,成为制约社会永续发展的不和谐杂音。

一、企业家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及发展

企业家社会责任(entrepreneurs’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源自西方的理念,经过了近百年的实践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思想体系。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家社会责任研究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80年代,这个问题才逐渐受到重视。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Schumpter)在“经济增长模式理论”中提出:“企业家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谢尔顿于1924年明确提出,企业家社会责任是企业家的第一要义。1953年霍华德·博文(Howard R.Bo—wen)出版《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明确提出企业家应为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此书标志着社会责任思想之现代研究的开始,霍华德·博文因而被后来的学者推崇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到20世纪80年代,企业家社会责任概念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这意味着企业行为的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追求更多的企业利润。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大追求必将会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环境恶化、贫富差距加大、劳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就要顾及整体利益,这至少要包含三部分的整体利益:一是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交易伙伴;二是政府部门、当地居民;三是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为此,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经济学要求企业家实现利润最大化,管理学要求企业家对企业进行合理高效的管理,伦理学则要求企业家作为“经济人”在满足以上的要求外,能够对社会责任、伦理道德做出贡献。这就是说,企业家作为“经济人”与“社会人”的双重角色,要承担多项社会责任,至少包括经济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慈善责任等。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却经常被混淆。在我们看来,作为一个企业,其社会责任是一种可以外显化、制度化、量化的价值观。而作为一位企业家,其社会责任更多地依赖于企业家精神以及自身的修为和综合素质。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受到企业家自身的价值观、素质、能力、态度的影响,也受历史文化、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那么,如何提升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呢?学者们认为有两条途径。一是从社会大环境的视角,建立社会责任的量化标准。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外在环境体系。盘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社会责任指导性标准IS()26000就要求政府、企业等不同组织全面履行社会责任;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组织则定期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和业绩。二是从企业家个人的角度,提升企业家的人生境界、伦理道德修养,构建企业家内在的伦理道德风险防范机制。

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法律、法规的制裁建立在强制的基础上,人们可以想办法钻空子免于处罚,但没有知耻之心;道德伦理的教化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人们会自觉地从思想上约束自己的行为,可以起到自觉自律的效果。

长久以来,奸商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极坏的印象,这种印象被无限放大,以致中国民间有“无商不奸”的谚语。而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内在诉求正是要求重新塑造企业家的道德人格魅力。那么,中国企业家道德人格的塑造,到哪里去获得精神的食粮和营养呢?

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思想是中国企业家道德人格塑造的最重要的精神食粮和营养,本文拟从先秦儒家的文本出发,探寻先秦儒家“义利观”对于构建当代中国企业家社会责任的重要现实意义。先秦儒家把义利观同人生的意义和社会的责任联系在一起,倡导人们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成长道路来处理义利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积极的伦理追求和社会责任意识。本文将在概述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三个主要层面的基础上,阐述先秦儒家“义利观”对我们今天构建当代中国企业家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启示。

二、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三个层面

朱熹曾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朱子全书·与延平李先生书》)儒家的“义利之辨”这一著名命题是儒学对于社会责任理论的最大贡献。先秦的孑L子、孟子和荀子对“义利”问题都给予了充分关注,其中孟子对此论题讨论尤多,也更为典型。孟子提出:“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义”是一种引导人们正确行动的规范或准则,是有利于社会、国家、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义即道义、公正和正义。而“利”是指物质价值,如社会财富、地位等。先秦儒家的“义利观”分别有“先义后利”、“见利思义”、“舍生取义”三个不同的层次。

(一)先秦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先义后利

翻开《孟子》,就可以看到孟子与梁惠王围绕义利问题的一场对话。

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

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

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

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

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

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

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

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

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日利?”(《孟子·

梁惠王上》)

这段文字被置于《孟子》的开篇,绝非偶然。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当时人们趋“利”若鹜,这正是当时“义利之辨”大讨论的历史背景。孔子对当时人们追逐利欲颇不以为然,《论语》中记载了孔子对于“利”的态度——“子罕言利”(《论语·子罕》)。孔子曾说:“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在义利观上,孟子同孔子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说得更为透彻。当孟子来到魏国,梁惠王问他何以“利吾国”时,孟子直陈:“先义后利’,方为治国之本。孟子认为动辄言利势必造成“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的结果。君王如带头讲利,就会带动人人言利,引起相互争夺,天下大乱。只有“先义后利”,一个国家才会有正常而良好的社会秩序,统治者也才能因此而得到好处。义利之辨的第一个内涵是说,首先要建立一个有道德原则、法律秩序、公平公正的大环境,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人们一味地追求利益,那么诸侯就会想着取代天子,大夫就会想着去取代诸侯,士就会想着取代大夫,天下就会永无宁日。而这也正是孟子那个时代的写照,孟子的“义利观”首先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孟子告诫人们,在一个无序、混乱的社会中,首先应该想到的不是如何追求利,而是如何建立秩序和公正,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良善关系。孟子的思想对我们今天仍有启发意义。

孔孟“先义后利”的义利观运用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就要求企业家从长远战略的高度,为了谋取企业的根本利益而必须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意识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更长远的利益。否则,所有的企业都将在无序、非理性的相互竞争和倾轧中受到伤害。

(二)肯定“利”是“义”的物质基础,主张“见利思义”

先秦儒家“义利之辨”的第二个层面是:孔孟除了强调“义”先之外,也充分肯定了“利’’的作用和价值,即利是义的物质基础。无论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人们都不可能完全排斥物质利益。孔子对此也是认可的。孔子曾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在此,孔子认为“富”、“贵”这些物质欲求是人人都想得到的,“贫”、“贱”是人人都想避免的。孟子则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己。”(《孟子·滕文公上》)“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善之,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上》)他看到精神追求与物质条件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物质条件是精神追求的基础,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是由丰富的物质条件所构成的。当物质条件得到充分满足,即“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时,人们才不会铤而走险、犯上作乱,从而知廉耻、知礼义,这样社会就能达到不治而定了。

复旦大学杨泽波教授指出,孟子在讨沦义利关系时,存在民、土、君三个不同的向度,是有很有道理的。孟子认识到民、士、君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同,其需要、表现是不同的,所以在利益的分配上需要区别对待。民众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们具有了固定的“恒产”,才能有为善的“恒心”。如果没有“恒产”,生活陷入困顿,人民也就没有了“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所以先王、明君施行仁政,首先要“制民之产”,设计相应的经济制度,使民众上足以奉养父母,下足以养活妻儿,丰年一年到头温饱,荒年可免于死亡,然后驱使他们向善,这样百姓就很容易听从。在满足物质生活的基础上,“设为庠序之教”。所以对于民要先制“恒产”,很好地解决人民的衣食,亦即物质利益问题,在此基础一卜通过教化改善人民的道德状况,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由此可见,孟子所讲的“义”是以“利”作为基础的。

《孔丛子》中载子思与孟轲的一段“对话”,对义、利的这种关系讲得更为清楚。

孟轲问牧民何先,子思曰:“先利之。”

曰:“君子之所以教民,亦仁义.固所以利

之乎?”

子思曰:“上不仁则下不得其所,上不义则

下乐为乱也,此为不利大矣。故《易》曰:‘利

者,义之和也。’又曰:‘利用安身,以崇德也。’

此皆利之大者也。”

此段文字中的“利”是指民众的物质利益,故“子思”主张“先利之”。在早期儒家学者看来,执政者本来就是要为天下百姓谋划“利”的,执政者若奉行仁,遵守义,百姓安居乐业,各得其所,“此皆利之大者也”;执政者若放弃了仁,违背了义,百姓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流离失所,甚至铤而走险,“此为不利大矣”。所以,义和利实际是统一的,或者说应该是统一的,这里“义”是指道义原则和公正、正义,“利”则是指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百姓民众的物质利益a强调义利的统一是“义利观’’的第二个层面。

(三)舍生取义:实现个体生命的价值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这仅有的一次生命是十分珍贵的,在“义”面前,孟子认为,我们应当做一个有道德感、有使命感的人。但是面对这个充满了诱惑的世界,我们怎样才能使人具备“舍生取义”的品德呢?孟子认为,最根本的是应当培养人的完美人格,“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孟子·尽心下》)。他认为减少物质欲望是一个人得以修身养性的方法,如果减少了欲望,人的善性就能得以保存,反之,如果一个人内心充满物质欲望,他就会迷失在欲望的泥潭中无法自拔。他的善性也就会因此而丢失。义利观的第三个层面是指实现个体生命的价值。孟子认为,人生存在世界上,固然离不开物质条件,然而谋取物质利益并不是生命的唯一目的,甚至不是人生的主要目的,人活着应当不断提升个体生命的境界,有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实现理想人格就是孔孟成人之道的最终目的。

孟子“义利观”所体现出来的层次性对于中国企业家社会责任构建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从人的生存上讲,人是先利后义,利是物质基础,先要满足物质生活,然后才能追求道德、伦理生活,但从人之为人、从生命的本质意义上来讲,当利与义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应把义(道德价值)置于物质利益之上,这样才能显现出人之为人的价值与尊严。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不同层次可以分别视为中国企业家通过个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内圣外王”的过程来完成社会责任不同层次的构建。

儒家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天下大同的至善社会,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手段就是首先要对义利进行区分、辨别,区分出长远利益与短期效益,区分出国家、民族的大义与个人的一己之利。也就是要把个人人格的完善与社会责任、社会义务相连接,以承担社会、家庭责任义务为己任,以国家与人民之“大利”为“义”。个人的私利是国家人民“大利”之一部分,要服从于大义,义利不仅是相对待的,更是统一的。儒家强调作为君子不能见利忘义,而应以义为利,舍生取义。这一思想体系正是当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源头活水。

三、基于先秦“义利观”的中国企业家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

(一)先秦儒家“义利观”为构建我国企业家社会责任体系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学习儒家的义利观,有助于人们从新的视角去理解企业的效率目标与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义”、“利”的辩证关系是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义”因“利”而设,“利”因“义”协调。无“利”,人类将无法生存;无“义”,社会将变得无序。孟子义利观的三个层面从宏观上指导人们建构公正、有序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责任体系,从中观上塑造企业家精神和企业文化,从微观上提升企业家的人生境界和企业员工的道德品质。追求经济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统一体的两个侧面,儒家“义利观”强调在谋取利益和伦理行为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这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它为中国企业家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合理性与知识合法性提供了本土化的哲学依据,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儒家义利观理念。它对提升中国企业家精神境界,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儒家“义利观”不仅是完善自我修养的理论,也是企业家提升自我境界、完善个体人格的价值观和方法论

企业家是企业的精神支柱,是企业的灵魂和核心,其价值观、世界观及其言行深刻地影响着员工对社会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同时,企业家作为品牌拟人化的象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作为企业家精神的外化,其价值观与社会责任的理念将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孟子义利观作为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价值观,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对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和重要作用,也塑造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它既有行为准则上的“见利思义”,也有价值判断上的“先义后利”、“义以为上”。这些思想可以帮助企业家注重、关心企业、国家的长久之利。所以企业家除了制定和执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外,必须从道德、人生价值取向上继承和弘扬儒家的“义以为上”的义利观。儒家“义利观”有助于提升企业家的人生境界、道德伦理素质,为现代企业家社会责任的构建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

(三)儒家“义利观”是企业家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心理契约”

心理契约是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的一个重要变量,它强调企业家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一套未明确写出的相互期望,包括利益相关者之间未言明的相互义务、约束、保证、信任、理解、信念与期望。儒家“义利观”通过强调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尽义务的契约关系,为企业家提供了一幅理想行为关系图,使企业家将“义”、“利”统一起来(也就是将价值准则与经济行为相结合),考虑到社会责任体系中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共生共赢。企业家将义利准则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中,做到“见利思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不违背道义的基础上追求自身的物质利益,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外部的不“义”行为,守住底线。

(四)孟子的义利观对实现中国企业的基业长青具有战略指导作用

儒家思想是在两千多年的社会、国家管理实践中的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经世致用的学问,也是管理理论和管理模式的基础。无论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都是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民族文化的产物,只有在传统文化土壤里不断地汲取食粮和营养,企业才可以基业常青。

企业家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其本性,是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企业存在的目的和意义则必须到企业外部去,不断满足社会需求则是企业存在的原动力。”除了最大程度地追求物质利益之外,企业家还应当认同这样一种价值观,即企业之所以成功有赖于与它发生联系的各个实体的帮助,也就是利益相关者给予的各种帮助。所以企业家的经济活动不仅包含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的内容,还包含利己与利他的内容,这就要求企业家以全局和长远的眼光看待发展,摒弃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超越功利境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西方企业“目的”与“手段”的问题改变为以贡献人类为己任、以提高个体精神境界为“目的”,以科学方法和精细化的管理为不断追求利润的“手段”。如果我们这样来考虑经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就与我国古代儒家的义利观接轨了。这就是说,依据儒家“义以为上”的观点,企业必须跳出公司自身利益和单纯经济指标的狭隘视点,以贡献人类、社会为己任。追求顾客中心、利润动机、环境责任、雇员尊重、社会服务等多重目标的协调,不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作为影响中国人核心价值取向的先秦儒家义利观仍然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