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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群众救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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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点,也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是农村中最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体。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关系到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多,特困群众救助工作任务繁重。有步骤地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是省委、省人民政府为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富民兴黔事业的战略高度和自觉服从、服务于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有步骤地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要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对象,分类实施救助。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纳入供养范围,给予定期救助。对于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定期救助。对于因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

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要结合全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突出重点,逐步推进。20**年,我省已在100个一类重点扶贫乡(镇)建立和实施了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制度,2004年,各地要在20**年的基础上,按照已定标准将实施救助制度的范围扩大到50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二类乡(镇)。以后逐年扩大,到2007年,在全省农村全面建立和实施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救济工作,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千方百计落实救助资金。全省所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经费采取分级负责,省、地(州、市)、县(市、区)按4∶2∶4的比例分担。每年年底,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核定救助对象,提出下一年度所需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负责筹集的部分,主要用于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扶持。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各级要按照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25元的标准,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解决,确保落实。针对目前全省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农村敬老院数量少,部分农村敬老院又亟需搬迁、改造和扩建的实际,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提高五保集中供养比例。

四、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特困群众救助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的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将所有特困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特困群众的认定,要按照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各类特困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经核定的定期救助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号,按户发放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证》、《贵州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由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按季度发放救助金。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要坚持实行民主管理,切实做到公正透明,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初定申报前和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的拟救助对象,都要在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一周。村民委员会要将享受定期救助的人员名单、领取救助金数额,在村务公开栏中设置固定栏目,予以长期公布。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特困救助有关政策、规定、救助金额、救助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管理工作及建立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财政部门要将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扶贫部门要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等方面对特困群众进行重点帮扶;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卫生、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要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农村特困群众在子女入学、住房、税收、水、电等方面的救助政策,搞好各项社会救助措施衔接。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