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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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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法律手段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重要议题。而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就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提出一些建议,力求完善刑罚制度,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完善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自身的发展,同时也对国家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出现,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增加,犯罪呈现暴力化、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目前社会工作的重要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只是在比照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基础上稍作幅度修改,其忽视了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过分强调惩罚功能。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在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构成累犯以及前科消灭三个方面做出了轻缓化的刑罚规定,但还有很多刑罚的适用没有具体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作出区别对待,严厉的刑罚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改造、预防未成年犯罪人的作用。因此本文提出几点完善未成年犯罪刑罚制度的建议,以力求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刑罚制度,主要包括:第一,刑法第17条①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和范围的规定。第二,刑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死缓)。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补充了一些具体规定②。此外,《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构成累犯以及前科消灭三个方面做出了比对成年人更为轻缓化的刑罚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负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高。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然而,随着未成年人心智的早熟化,该弊端日益显现出来,许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利用年龄来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应适当降低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

(2)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标准。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制度。赵秉志教授认为③,应适当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作出特别规定。虽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放宽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标准,但具体操作性不强,并未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有悖于从宽处罚的刑罚原则

(3)非刑罚措施设置不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为赔偿经济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分六种方式。非刑罚措施规定松散,操作模糊,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且未针对未成年犯罪人作出特殊规定,并不能有效发挥非刑罚措施在矫治未成年犯罪人过程中的作用。

三、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且罪行一般较轻的特殊性及其以后的发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政策应趋向于轻缓化。《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排除未成年犯罪人累犯的成立、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报告制度都体现政策中“宽”的一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具体立法规范中应把握尽量适用缓刑、非刑罚措施优先适用和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推定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尽量判处缓刑、非刑罚处置等非监禁刑,可以避免监禁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感染,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悔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继续学习,重塑自我,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第一款规定④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有利的刑事推定原则,防止了因证据不足而使责任追究扩大化的不良影响,充分保护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建议

联系上文所涉及的缺陷与不足,结合修正案八待完善的地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以期待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趋于完善。

(1)扩大刑罚广度,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宽”不能没有界限,否则无法起到震慑、教育的作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便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起点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考虑到年满12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帮助其早日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八种重罪⑤并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判处拘役、五年以下刑期的未成年犯罪人,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家庭情况、周围环境确定是否适用缓刑。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由其所在社区建立相应档案,密切关注其学习生活情况,力求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对严重违反缓刑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由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3)设置完善的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非刑罚措施。与严厉的刑罚措施相比,非刑罚措施具有保护、矫正、感化、教育的优点。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增设和完善以下非刑罚措施:①警告;②监护人担保。对免于承担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由法院责令其监护人提供金钱担保。如果在担保期间,未成年犯罪人没有违反规定,积极悔过,则保证金予以退还;如违反规定,则没收保证金并给予治安处罚。监护人担保目的在用金钱保证的方法让监护人严厉监管未成年犯罪人。③社会服务;《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可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与香港的“社区服务令”,对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犯罪人责令其在学校、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无偿体力劳动,以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改正不良行为,以体现刑罚社会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