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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敏感新闻报道“对等”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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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敏感新闻 法律对等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党对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是检验新闻工作成败得失的根本标准。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人们有目共睹,同样,舆论导向假如对一个时期社会现象、社会行为、社会心理进行了不正确的引导,则会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不良后果。

所谓敏感性新闻事实,是指那些在社会转型中,由于政策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到位所引发的社会现象。本文拟通过对“城管”与小商贩冲突这一敏感新闻事实的报道分析,探讨敏感新闻报道“法律对等”中需要把握的导向性问题。

近年来,“城管”打小商贩和商贩打“城管”的事件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城管”与小商贩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是很多城市市容管理头痛的事,不少地方都因此引发了重大事件。但是,因为两者之间地位的差异:一个是城市管理的“强者”,一个是偷偷摸摸、东躲的“弱者”,在发生冲突时的新闻报道中,往往强调了执法者的粗暴,而忽视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以至于会出现舆论“同情弱者”的“一边倒”现象。

今年5月初,广州市城管执法监督员会议上,该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原广州城管支队支队长许决华与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学家厉以宁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许决华表示,城管队员执法一定要人性化。他曾在任城管支队长时,非正式教导过执法队员:“在车流滚滚的主干道上,追赶小摊贩不要超过20步!城市要的是面子,小贩要的是肚子,二者相比,肚子当然更重要。”但他同时强调,外来小摊贩随处摆卖,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既不纳税缴租影响市场公平,又影响市容与交通,这是需要管理的。他针对经济学家厉以宁建议城管对小贩要宽容一点,不要赶小贩的说法,认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今天我们不对他们进行限制,反而给他们提供1万个工作机会,那么明天将会有10万个‘走鬼’跑过来!”此言一出,引来一片议论,赞成者有,反对声也不断。

安徽省会合肥曾因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时提出,在主城区禁止小商贩到处摆摊的做法,也引起了社会和部分媒体的非议。

客观地说,这些新闻事实的双方说的都有道理。对小商贩的人性化管理,而不是野蛮地驱逐,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大度”,小商贩对一个城市来说,还有拾遗补缺的市场功能。但城市毕竟是城市,它更需要一个秩序井然、公平竞争的环境,“大度”的“度”应该如何把握,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有多大?这些对城市管理者都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同时,假如城市里到处都有摆摊设点的小商贩,市容环境、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况且,经营成本低的小商贩,对城市的其它经营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而政府就是一个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责任主体。

这也反映了法理和情理的矛盾。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当今社会,法理大于情理是必然的。作为社会事件忠实的记录者,新闻记者在陈述事实的同时,更多的应该是站在公平法则的立场上,理性地看待分析新闻事实,这样才不至于对新闻事实的判断产生误区。而情理,则应倡导政府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即政府在分配的层面上,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加以解决。通俗的说法就是,不能为了照顾一部分弱势群体,而破坏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牺牲整个社会的公平性。

作为一个记者,不仅要客观公正地反映新闻事实,更要站在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角度,站在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高度,来研究分析新闻事实,在客观报道城管与小商贩冲突的新闻事实的同时,呼吁双方都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行事,特别是被管理者,首先应该遵纪守法。我们不能倡导以暴制暴,要倡导城管人员文明执法。粗暴对待被管理者,肯定是要受到纪律约束的,违法的也必须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那些影响市容、屡教不改、不听劝阻的被管理者,政府和法律应该给予市容管理一定的刚性手段,以维护一个城市文明所必须的环境。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是对等的,无论是执法者还是被管理者。

社会转型期矛盾相对集中,人们的心态都在逐步调整,如果新闻导向发生偏差,则会带来社会动荡。从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都有这样的例子。合肥市最近出台《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率先用法律形式,有条件开禁流动摊点:即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允许进入特定路段摆摊设点,这一条例就比较好地解决了市容管理和小商贩的矛盾。■

(作者单位:安徽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