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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电子文件和现代档案工作,国外的一些档案部门,采用了鉴定政府职能而非鉴定单份文件的方法。他们认为鉴定首先并不是集中在单份文件上,而是关注机构活动的有机联系,分析和鉴定政府职能、计划、活动和业务的重要性。如果说,传统的“直接鉴定法”是针对单份文件或案卷进行的,那么,“职能鉴定”就是一种“批处理”的鉴定方法。
据美国的一家数据研究机构统计和预测,1998年美国的Email使用者每天发送500万条Email信息,而这一数据在1994年仅仅是50万条,据预测,到2002年这一数据将达到15亿条。1998年,该国的一家位于旧金山的网上职业公司发现他们每个星期收到的Email比电话多得多,达到1000条。这迫使该公司不得不思考该如何管理电子邮件。这家公司在美国名不见经传,由此可以想见电子信息是以一种什么样的规模充斥着现代化的机构。因此西方国家的档案工作者提出“职能鉴定”,强调分析文件所反映的“职能”比分析文件的“内容”更重要;考虑机构的哪些职能活动、哪些工作更重要,并把相关的文件保存下来,比逐件的阅读文件本身更有效。这个例子只是说明“职能鉴定”的基本思路。实际上,我们后面还会讨论,虽然电子文件的产生是“职能鉴定”得以提出和实现的契机,但“职能鉴定”中所包含和体现的思想却要丰富得多。
一、职能鉴定法形成的四个原因
一档案理论的思想基础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转化
有关鉴定的理论最早见于英国的希拉里·詹金逊于1922年写成的《档案管理手册》。在这部书中,他提出“档案是公共凭证的道德捍卫,档案工作人员的信条是凭证的神圣性不可侵犯。”希拉里·詹金逊认为,文件是行政活动和事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不能有非形成者的人为干预,否则会损害文件的原始凭证性,所以他提出,不应由档案人员鉴定文件,档案人员的职责是保管档案而非制造档案,他提出应由文件的形成者从事减少大量堆积文件的工作,只有行政官员才是选留和销毁文件的唯一人。希拉里之后的许多档案工作者都曾经对他的有关鉴定执行者的观点提出过异议,由于给予行政人员较多的信任和权利,并且不存在某种监督的措施,使得行政人员可能出于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故意销毁或剔除那些对其不利的文件。有关学者认为,这种观点走入极端,会导致行政意志和国家意志塑造档案。
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面对激增的机关文件,美国的档案工作者开始积极地寻找管理现代档案的方法,其中T·R·谢伦伯格在《现代档案——原则与方法》1956年中发展了美国当时另几位档案工作者的观点:档案工作的重点已由保管文件转变为挑选适合保管的文件,并提出了档案鉴定的标准。谢伦伯格认为,档案只是档案人员从大量原始文件整体中选出的适于保存的极小部分,鉴定时主要应关注档案从属价值中的情报价值。情报价值反映了研究者的利用需求,因此可以看出这一鉴定观点也就意味着,以历史学家的实际利用需求或预期利用需求,作为档案鉴定的最重要的标准。这种鉴定理论也并未在档案界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这样会使档案馆藏只能满足狭隘的研究需要,无法广泛地反映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严重的问题是,“利用决定论将破坏文件在其形成者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机联系”。
“形成者鉴定论”和“利用决定论”是档案学鉴定理论发展中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中可以看到传统档案鉴定理论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其一是传统鉴定理论着重于档案价值的鉴定,即主要研究档案有用性的鉴定;其二是传统档案鉴定理论和方法主要来源于对档案价值主体的确认。传统档案鉴定理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鉴定标准、鉴定主体和鉴定方法,其中鉴定标准尤为重要,鉴定主体和鉴定方法的确立都围绕着如何最优地执行这项标准而展开,而档案鉴定标准取决于档案价值主体的需求。从这一角度出发来观察两种传统的鉴定理论,可以发现,他们所关注的与档案这一客体发生关系的主体并不一样。希拉里·詹金逊强调档案对行政管理的凭证作用,因此他主张由行政官员制订鉴定标准并执行档案的鉴定,而T·R·谢伦伯格强调档案对历史研究者的情报价值,主张档案工作者依据研究者的利用需求来鉴定档案的价值。希拉里和谢伦伯格的鉴定理论的本质区别正在于价值主体的不同。那么这两种价值主体就代表了档案价值发挥的全部的潜在“市场”吗随着档案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回答自然是“不”。
正如T·库克所言:“本世纪档案论述的主题是,根据国家档案概念建立起来的以司法——行政管理为基础的档案工作向建立在更广泛的公共政策和利用基础上的社会——文化档案概念的变革。”他接下来又作了更为深刻和具体的阐述:“从荷兰学者所处的时代到詹金逊、卡萨诺瓦时代,直至美国注重政府文件管理的时代,档案事业在传统上是由一个国家建立,为这个国家服务,作为该国政治结构和机构文件的组成部分。档案理论因此在国家理论、模式和概念中建立了合法地位。现在情况不同了,20世纪末期公众对档案的认识,或至少对用纳税资金建立起来的档案馆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即档案现在是‘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甚至通常由人民管理’。在普通公民看来,档案不仅要涉及政府的职责和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而且更多的还应该为他们提供根源感、身份感和集体记忆。”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档案界普遍存在的这种“社会档案”观念是受五、六十年代以来的“后现代主义”的影响,“后现代主义”反对权威、否定中心的个性正是档案理论思想基础从国家模式到社会模式的变革的哲学根源。
档案理论基础的变化,全新地确认了档案价值主体——不再是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和历史研究人员,而是社会中的全体公民。这种价值主体的改变毫无疑问会深刻地影响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最初是德国的汉斯·布姆斯在60年代末期,开始强调社会应确定自身的价值,档案必须如实地反应这些价值,档案价值不应该取决于詹金逊所说的行政官员,也不应该取决于谢伦伯格所说的历史学家,而是取决于人民大众。他强调,“公众和公众舆论可以使档案鉴定合法化,并且可以为档案鉴定提供基本的准则。”他号召档案工作者通过历史地研究公众舆论来发现档案的这种社会价值,并将这种价值用于文件鉴定。这是一个华丽而充满魅力的口号,但很遗憾,它并不具有指导鉴定活动所应有的可操作性。1991年,布姆斯在经过长期的思考和研究之后,提出“文件的社会价值最好不是直接通过对社会动力和公众舆论的研究确定,而应间接地通过了解那些为实现社会需求和愿望的重要文件形成者的职能来判断。”按照这种新的方法,鉴定的标准从复杂的社会价值、问题或趋势转变为由文件形成者职能显示出的文件来源。
二文件数量的激增
有关职能鉴定的提出,档案学思想基础的变化是重要的,然而不是唯一的。现代管理机构中日益形成的如‘雪崩’一般的文件渐渐使文件和档案工作者招架不住了,我们已经不可能逐件地去鉴定每一份文件、案卷,这样的工作会象一个“黑洞”吞噬文件和档案工作者全部的精力。因此,早在1957年德国的一次档案年会上就有人建议,机构应该依据其职能的重要性而选择保管他们产生的文件,划分文件产生机构职能的级别而非鉴定每一份文件的观点形成了。当时情况下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逃避的方法,因为这被认为是面对大量文件感到无助时的对策。档案工作者想通过决定文件形成者的重要程度,处置掉非重要机构的文件,来减少纸张的数量。不论这种情况是否反映了档案及文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它——文件数量的巨增,确实构成了“职能鉴定理论和方法”产生的又一大驱动力。
三越来越多的文件产生于机构的协作活动中
社会机构的稳定性日益削弱而且特定社会活动中不同机构之间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和复杂,职能鉴定的观点也适应了这样一种状况。从这一角度提出职能鉴定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海伦·塞穆尔斯,她早期从事大型科技项目文件的处理,这些项目形成的文件分散在政府部门、大学、企业和公司中,在这种情况下,以机构为核心,以单份文件为对象的传统鉴定法带来的是四分五裂和不完善的档案。因此,她设想通过“文献战略”,一种多机构的,以研究为基础的分析,将众多档案馆的鉴定活动结合在一起,使档案文件反映社会的主要论题、问题、活动或职能的方法来妥善解决现代复杂机构的庞大文件的问题。
四电子文件的产生
如果说以上的三方面的原因驱动我们采取一种与传统鉴定理论完全不同的视角的话,那么,它们的功劳确实也只能描述到这种程度,没有电子文件的出现和对其鉴定活动的研究,“职能鉴定”方法可能只是在一种观念层次上“徘徊”,电子文件使我们把问题看得更清楚,同时电子技术也赋予“职能鉴定”以更强的可实现性。
电子文件的性质和数量对鉴定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文件的数量是如此的庞大,比尔曼和海兹乔姆都认为,审视100%的文件,只为了挑选其中不足3%的文件保存下来,效率不高。
2电子文件产生分散,一个庞大机构内部将会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而且由于业务活动彼此之间协作的频繁,一份电子文件很可能是由不同系统之中的数据瞬间联结而成的,这样,不从更宏观、更抽象的角度把握这些系统中产生的文件,而进入每个系统中对具体的文件执行“内容审查”式的鉴定方法是不可行的。
3电子文件大多呈虚拟状态,而且很多文件可能时刻与一个动态的数据库相连,这种情况下,仍采用传统的逐件鉴定的方法就会象一只永远在追赶自己尾巴的猫。
4也就是最重要的原因,电子文件的鉴定要求在文件产生之初就完成,我们面临的更为严峻的问题可能不是害怕被巨量的文件淹没,而是意识到可能根本不会有文件被送来鉴定。现有的许多系统都具有动态删除和更新数据的功能,另外,对于许多通过瞬间逻辑联结形成的虚拟文件,这些文件都是瞬间即逝的,如果不在系统设计之中就嵌入档案管理的要求,不把鉴定的标准作为系统程序的一部分先行输入计算机之中,那么电子文件即使曾经存在过,也终会流失。电子文件管理研究的专家普遍认为:“档案保管系统设计阶段提供了保证鉴定决策最有效实施的最佳机会”。
因此,有关专家建议,“电子环境中,文件的鉴定必须在文件产生之初就开始执行,鉴定标准甚至应该在文件尚未产生之前,就作为文件保管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这样一种要求的实现必须通过“职能鉴定”来达到,“职能鉴定”根植于对文件产生机构以及其职能活动和工作流程的深刻认识之上,通过分析机构活动的有机联系以及机构职能、活动和业务的重要性,决定文件的存留,鉴定的标准和结论必须要体现为一套详细、具体和技术可实现的方案,并最终将这套方案嵌入到文件保管系统中去。“职能鉴定是电子文件的鉴定方法”这一观念已经被普遍地接受。
二、职能鉴定不是电子文件鉴定的“专利”
传统的档案鉴定方法是一种“直接的”的方法。所谓“直接”是指阅读文件,通过分析文件的内容、来源和时间等等因素鉴定文件。首先观察文件是否反映了立档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如果同样是内部组织机构,主要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的保存价值往往大于后勤总务部门形成的文件价值;其次分析立档单位在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一般来说,比较重要的机构形成的档案的价值相对大些。这样一种“直接鉴定”的方法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归根结蒂是“职能鉴定”的体现。谢伦伯格曾经说过,早期的档案工作中,“各国档案工作者都制定了鉴定标准,这些标准都要求保存那些能够表明公务机关组织机构和业务进行情况的文件。”“要判断文件的证据价值,一个档案工作者应该大体上知道:一每个机关在所属机构行政等级系统中的位置,文件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要由此决定;二每个机关所执行职能的性质,职能可以分为本质的和技术性的两种,本质的职能应当有充分的文献证据,技术性职能虽然对有效的实际工作十分重要,但对执行该机关的本质职能却无足轻重,因而档案工作者并不看中这种职能的充分文献证据;三每个机关在执行一定职能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性质,任何一个职能的执行通常都由若干个行政等级不同的机关的不同活动所组成,这些不同活动中形成的不同文件的价值也因此是不同的。”难怪德国的AngelikaMenne-Haritz首先指出,职能鉴定对电子文件不是什么新东西,也不是只和电子文件联系在一起。”也许重新研究传统鉴定理论和方法中的相关问题会给当代的电子文件职能鉴定的实现提供急需的养分。因为我们毕竟不是在“发明”全新的鉴定或管理方法而是“发展”我们的方法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