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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实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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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以我国为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种为直接税。

我们都是纳税人,但极少有人感觉到这些直接税的存在。唯一直观但未知多少的直接税,是我们都交的个人所得税。

那我问你,你知道你今年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税吗?这些税款是通过你的手,直接交给国家的吗?不是。那么从执行定义上讲,我把它也定义为间接税。而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等,岂是我们一般百姓能够涉及的。

好,那么我们来说一下房产税。这是我们现有税种里唯一的,没有前任的,纯粹的直接税。收税的对象更了不得,是全民。这就太了不起了。我们从取消三提五统以后,这是唯一的一个广范围的,可以说是惩罚和限制性的,全民性质的税收。

我的感觉是,如果此税开征,其勇可嘉,其心可嘉,其命多舛。具体的说,有三段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它就是一个夭折的税种,一场政府再次画饼的闹剧。

不破,不立

我要说的第一层,是这个税的存在方式问题。它不是一个暂时性的政策,而是一个常驻的姿态。这一点我们现在做的很差。我所在的地区也做过很多政策试点,因为地域很大又情况多元,你可以去试,但房产税它不一样,它是一个全国性的东西,北上广可以限购可以限价,二三线城市遏制房价,它就必须要启动房产税,它必须是一个无死角的政策。所以它从上海重庆试点之后跑到两外两个省,选了两个市再次试点,以我的看法就是这个政策已经被遏制住了,被相关的利益者给征服了。也就是你没立住。

这是一个引子,也是现状。我对这个税的存在模式有一个建议,就是不破不立。不破,就是你不能破除或者破坏现有的税种分成。一定要摊薄所有的利益,让这个税种先存在,先广泛的插到所有地区的税种之内,上海一开始就给定了一个0.6%,这其实是个不太聪明的行为。一定不能打破现在的规矩,把这个税包起来,隐藏起来,才有大范围推行下去的可能。

我为什么说不立,还是说税率的问题。你一个重税下去,不仅把自己独立出来,也等于上来就给这些地产大佬,给这些占有社会资源极多的人们当头一棒,这和当年打土豪分田地有什么区别?你不能给它一个非常明显的政治色彩,它就要救地方财政,就要拯救房地产。现在的地产地价危机是一个积重难返的过程,仅靠一个房产税就想扭转乾坤就是天方夜谭。这种说法和鼓吹实质上是害了这个很好的税种。

深挖洞,广积粮

如果这个税能够以一个很平和的姿态进入到我们现在的税收圈子里,这是我说的第一步。当然它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在法理上行不通,征税统计存在问题,这其实不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我要给出的,是一个初期运行层次的建议。

其一,从税率上,我建议使用双阶梯税率。即内外双层次。内层次,在一个城市中,拥有房产越多的,向其过多占有部分征重税。在一个区域中,向级别越高的城市征重税。这样做我国并非是第一家,但我国向一级城市过度挤压的趋势过于严峻,所以我建议税率阶梯一定要高,但初始税率一定要低。这样的做法既满足了刚需人群的利益,又使得房地产投机者所需要承受的风险加大。一般情况下,税率处于50%风险线以上,即每增加一家庭人口(假设为3人,90平方米)的房屋,税率增加1%为适合,但此组数据仅供参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投机房产获利小于10%,即可有力遏制房地产投机的出现。

第二,我建议将房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投入民主试点的一部分,即公共财政。由于利益平衡机制的存在,一旦房产税的利益分配和去向不透明,利益天平就会失衡。我建议将该款项的收入与支出作为财政透明化的一个窗口,由于初期税率低下,该款项可全款用于地方基础设施的维修及保养。在此基础上制作明账预算,以满足社会对于预算公开的需求。按我的预计,这种做法也是中央想一石多鸟的一次多向反击。

被动性分散抵扣法

更为细节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运行问题。我国的税种因为绝大部分是间接税,且由于政策等原因,民众的自发缴税心理几乎为零。因此,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采用被动分散抵扣的征税方法比较恰当。

首先,房产税在程序设计上并非是一个需要单独主动缴纳的税种,而是很有可能和其他费用款项共同征缴。以已经开展的重庆为例,也可以看出是以被动缴纳,即与房价等各种税费捆绑收费。但因房产税的长期持续特性,我认为这种方法长期并不可行。只有与公共财政支出方式共生,才是这个政策生存下去的正道。

其次,虽然房产税是以年为单位收缴,但我认为可以在运行初期分散抵扣,即以半年,以季为单位收缴。城建部门可以联合财政部门,借鉴水电费用等收取方式收缴。分散抵扣法在经济学中是一种有效的控制风险和降低逃税率的方法。

虽然房产税命运多舛,但我认为,一旦谨慎的,科学的开启房产税,是一件利远大于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