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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由对契约理论作出巨大贡献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sm)分享。评奖委员会指出,这两位经济学家在这个经济学的基础领域中,创建了许多非常有用的理论工具,他们关于最优契约安排的分析对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和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和设计经济制度都有很大价值。
奥利弗・哈特现为哈佛大学安德鲁・富勒经济学讲席教授,他是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士、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和英国科学院通讯院士,他还曾经担任过美国经济学会副主席、美国法律经济学会主席和哈佛大学经济系主任。本特・霍姆斯特罗姆现为麻省理工学院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和管理学讲席教授和斯隆商学院教授,他是美国科学院院士、美国计量经济学会和美国经济学协会会员、瑞典皇家科学院和芬兰科学院外籍院士。他曾经担任过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主任、美国计量经济学会主席,还曾经担任诺基亚公司董事。
相似的学术背景,不同的人生经历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现在都住在波士顿,但都不是在美国本土出生。
哈特原籍英国,1948年出生于英国伦敦。1969年,哈特从英国剑桥大学国王学院获得了数学学士学位,为日后的经济学研究打下了坚实的数理基础。1972年,哈特在英国华威大学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学位。1974年,哈特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了经济学博士学位,然后回到英国的艾塞克斯大学担任讲师,不久之后就转入剑桥大学丘吉尔学院。1979年,哈特当选为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士。1981年,哈特来到伦敦经济学院,担任教授。1984年,哈特在麻省理工学院担任访问教授,并于次年正式转入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1993年,哈特又转投哈佛大学经济系担任教授,直到今天。
哈特最初研究的是不完全市场,后又研究过资产组合理论、垄断竞争理论和企业接管问题,还研究过劳动契约,最后聚焦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并在每个领域都取得硕果。哈特目前的研究领域仍然以契约理论为核心,涉及微观经济理论、数理经济学、企业理论、企业财务结构、法学与经济学,等等。
霍姆斯特罗姆原籍芬兰,1949年出生于赫尔辛基。1972年,从赫尔辛基大学毕业,并获得数学、理论物理学和统计学学士学位。1975年,霍姆斯特罗姆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运筹学硕士学位,然后于1978年在斯坦福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作为一位知名的微观经济学家,霍姆斯特罗姆最核心的研究领域是契约理论和激励理论,并且在企业理论、公司财务以及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问题的研究中都取得了丰硕成果。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的学术背景很相似,他们在大学本科时学的都是数学,在一定意义上,他们都首先是数学家,才是经济学家。但两人的人生经历却有一些不同。哈特是“纯学院派”,一直在大学从事理论研究,提出被广泛使用的理论框架,却从不涉足实证研究。
与哈特不同,霍姆斯特罗姆虽然也主要从事理论研究,但是他的研究却有很深刻的“产学研”背景。20世纪70年代初,霍姆斯特罗姆在获得了运筹学硕士学位后,进入芬兰奥斯龙公司,担任“企业规划师”的职务。当时,计算机已经开始在生产中使用,霍姆斯特罗姆希望探索利用计算机来提高企业规划工作的效率。当时人们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应用了计算机,规划效率和企业生产率自然就会提高,但是霍姆斯特罗姆却要追问:如果不处理那些能够激励工人更加有效地工作的信息,计算机又怎么可能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呢?他认识到,真正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如何提供适当的激励,让人们以正确的方式提供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
霍姆斯特罗姆后来回忆道,在奥斯龙公司工作两年的经验非常重要,在那里,他真真切切地看到了公司如何运作、激励问题如何产生。另外,霍姆斯特罗姆还担任过诺基亚公司的董事。
完全契约,还是不完全契约
从源头上看,与其他经济理论一样,契约理论也起源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3篇第2章中,斯密讨论了欧洲18世纪十分常见的分成租佃制契约导致的不合理激励。但是自那之后,激励理论和契约理论长期不受重视,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市场的运行和价格的形成,对被视为黑箱的企业内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问题往往视而不见。进入20世纪70年代之后,随着博弈论的发展,经济学家开始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资源分配问题:资源不一定是价格体系主宰的,也可能由拥有不对称信息的合作伙伴所签署的契约支配。从此,契约理论改变了人们对经济组织和市场运行的看法。现在,这个理论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分析企业问题、产权问题、法律经济学问题以及其他社会问题。
契约理论将所有交易和制度都看作一种契约,商品买卖是契约关系,宪法和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契约。但是契约理论并没有统一的模型。根据不同模型的不同侧重点,学界将契约理论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学派:完全契约理论或激励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威廉姆森为代表,实际上也可以归为不完全契约理论。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都是契约理论的开创者和领军人物,他们在1987年合作撰写了一篇综述文章《契约理论》(TheTheory of Contracts),概括了到那时为止的契约理论的大部分内容,当然,那篇综述集中讨论的是完全契约。有意思的是,在1988年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哈特又撰写了一个名为“不完全契约”的辞条,对到那时为止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内容进行了概括,主要介绍了他自己和他的主要合作者(如格罗斯曼、穆尔)等人的工作。
通常认为有两类契约,一类是完全契约,另一类是不完全契约。根据哈特在《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与格罗斯曼合作),以及《产权与企业的本质》(与穆尔合作)等论著中的阐述,不完全契约的出现有三个原因:第一,由于世界总是不确定的,因此人们不可能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第二,即使签约各方可以预料到未来的所有情况,在签约时也难以用共同的语言将所有情况都写入契约;第三,即使签约各方可以达成一致,他们也很难将契约的内容交给第三方裁决。
只要承认不完全契约,就得承认需要有一个在争议出现时的决策者,即拥有产权的人。拥有产权的人说了算,这就是产权的本质。产权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对社会福利有不同的影响,因此产权应该配置给对总福利贡献最大的人。在这个意义上,不完全契约理论就是一种产权理论,所以哈特等人也被称为契约理论的产权学派。
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是“不可核实性”假设。但是这种假设受到了马斯金、梯若尔等人的批评。他们在哈特等人认为必定会导致不完全契约的那些条件下,运用机制设计理论推导出了完全契约。1999年,梯若尔《不完全契约理论:我们究竟该站在什么立场上》,宣告不完全契约理论之争已经“终结”:不可预见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性,并不会从根本上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要当事人的偏好不非常奇怪,就有可能设计出一个激励相容的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如果契约是完全的,那么产权本身就没有作用,因为只要签订了完全的契约,就能达到最优结果:无论财产是工人的,还是资本家的,抑或是政府的,也无论契约条款由谁写,全都一个样。
但是这明显与现实不符,因为无论什么契约事后都可能会有争议。霍姆斯特罗姆也对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了批评,但他从另一个角度提出。早在1979年发表的《道德风险和可观察性》一文中,霍姆斯特罗姆就分析了委托关系中利益冲突的内在机理,从而确立了完全契约理论的“道德风险”范式。文中指出,如果不能设计出一种好的制度或者完全契约,就会出现道德风险,经济运行的成本就会越来越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会越来越低。所以最优契约设计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要让合作者得到利益,从而激励人们合作;二是要对道德风险行为实施严厉的惩罚。
霍姆斯特罗姆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算不上“真正的”企业理论。他指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逻辑结论是,最好的激励机制就是自己拥有资产。他认为,一个好的企业理论,不应该导致如此狭隘的产权理论。企业是一个复杂的实体,对它的认识不应局限于此。而且,激励也不可能仅仅限于产权一种形式,尽管产权是解决激励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霍姆斯特罗姆强调,激励并不仅仅与金钱有关,人们对激励的通常看法太狭隘了。
行为的契约理论?
有意思的是,2010年,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又合作发表了一篇论文《企业边界论》(A Theory of Firm Scope),从一种“扩展的”产权视角重新解释了企业的边界。该文扬弃了哈特产权学派以往过于重视“资产的控制”的缺点,转而关注“行为的协调”,并可以容纳不一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
霍姆斯特罗姆在很早之前就发现,由于人们的工作场所十分多样化,激励也多种多样,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官僚做派也居然有可取之处,而完全基于绩效的激励机制则可能是有缺陷的,因为关于如何执行任务的规则也很重要。这里明显看到了“行为”的因素。
这与哈特也有共通之处。哈特在2008年以来,连续发表了多篇以“参照点与契约”为标题的论文(例如《作为参照点的契约》),试图在契约理论中引入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即利用参照点来重新解释契约。
莫非契约理论也卷进了经济学的“行为转向”潮流?无论如何,正如霍姆斯特罗姆自己所说的,“经济学中的基本问题往往是同样的那几个。面对这些问题,不同的人会拿出不同的答案。这些答案和观点的先进性表现在,它们加深了我们对基本问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