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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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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本文从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出发,在对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该研究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应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诚实信用原则

【分类号】:D915.2

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为基本道德准则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从民事诉讼的层面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一直都得到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支持,但是在具体的适用中确存在一定的问题。正是从这个层面出发,本文对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来看,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我国的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的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的经济,这就决定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当事人、法院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在民事诉讼中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1]。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民事诉讼中,能够确立民事诉讼的公平和效率,减低诉讼所支出的成本,有效的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二)有利于贯彻宪法的最高效力

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有效的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权利。这与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相符合。其本质是通过要求当事人不得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来推动宪法最高效力的贯彻。

(三)有利于司法实践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忽视诉讼义务的情况,如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滥用申请回避权等。这就使得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促进司法实践的良性发展。

(四)有利于民事诉讼中极端对抗的缓解

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中必然要面对双方利益之争。但是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极端的过度对抗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解决并不是有利的,仅仅依靠法律条文本身规定的内容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是不可能的[2]。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则能够有效的弥补这方面的问题,利于民事诉讼中极端对抗的缓解。

(五)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要面对当事人地位差异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导致处于劣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存在问题,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能够推动保护弱势群体情况的进步。

二、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解析

为了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院的应用奠定基础,本文对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以下分析: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文本解析

我国此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从修订后的第13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来看,其可以从文义解释与立法解释等层面进行法律文本的解析。以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为基础,对该款的规定进行解释,很难确定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所适用主体的范围。但是结合体系解释方法与立法解释则可以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做出解释[3]。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中的第 1 款和第 2 款一起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第 2 款中的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2款作为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滥用的制约性规则和第 1 款中所明确规定的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当事人能够行使其处分权的指导性规则两个条款之间有着内在逻辑性的。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应两个条款都兼顾到。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分析

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不止对法官适用,同时也适用于当事人。从当事人层面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适用中主要包含的内容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禁止言行前后矛盾、诉讼上的权能滥用、诉讼权能的丧失以及禁止以欺骗方式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状态等内容。以禁止言行前后矛盾为例,当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行为时,确实施了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此类行为是应禁止的。从法官的层面来看,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时,法官在适用中主要包含的内容有自由裁量权、释明权以及自由心证等方面的内容。以自由裁量权为例,诚实信用原则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会对法官的诉讼审判行为进行制约。

三、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

虽然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具体适用的实质性条款[4]。因而,本文提出以下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建议:

(一)确定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标准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一些较为典型的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列举说明,进而使得法院在使用违背诚实原则时能够有一定的依据,便于法律责任的明确。同时还应确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标准,对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的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以确定为犯罪,如对于关系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作虚假证言的证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伪证罪进行处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以教育、警告、罚款以及拘留的司法处罚。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法官水平的高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法院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培训以及考核等多种方式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只有法官素质的提高,才能真正的促使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合理的通过自由裁量权的应用来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5]。同时,还应通过相关规定来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进行规范,如规定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应该充分阐述案件中的每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所具有的真实性等等。

(三)明确当事人的真实义务

在民事诉讼司法审判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主体,法官则是围绕主体来审理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审理案件中所具有的补充性,给予收到不利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得到法律方面的保障,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具有的真实义务。如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法律规定的条款为基础善意合理运用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再审等方面的诉讼权利。值得强调的是,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孤立的适用,其本身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其他基本原则以及在案件中所涉及的其它具体法律条文。简而言之,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很好的协调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之间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能够让司法实践更好的发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机结合的效用。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法院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中,不但要确定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标准,同时还要求法官应合理的运用自身所具有自由裁量权,明确案件当事人的真实义务[6]。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许馨元,宋文静.我国民诉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3,(8):23-25.

[2]王慧.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 (10):19-20.

[3]孙忠,郄军.论诚实信用原则在俄罗斯民法典修订中的确立[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3):74-78.

[4]赵秀举 .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 (2):63-72.

[5] .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3, (2):41-42.

[6]江必新.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年版: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