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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水利配套资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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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配套非货币资金投入计价

对于乡级政府配套的非货币资金投入,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计量、计价,使之货币化,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各投资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投资,也是正确计算工程建设成本和准确反映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基础(也可以根据投资确定水利资产的归宿)。

1.1投劳(含投入机械作业)折资的计价

投劳折资价值的计算按规定应以投入劳动所完成工程量乘以单位工程人工费扣除由建设单位代为支付的劳动补助、机械动力费用等支出后,将投劳工程量货币化,折算成相应的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投劳折资额=∑(提供劳力或机械作业所完成工程量×单位工程人工费)-建设单位支付的劳动补助或机械动力燃料费用支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按投劳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概算批复的单位工程单价,计算投劳折资额,即将上式中的“单位工程人工费”改为“单位工程造价”。这样计算较为简单化,便于操作。

1.2以物折资的计价

以物折资是将工程所用各项材料物资数量乘以协议单价,折算成相应的资金额。协议单价应参照投入物资时地方有权部门公布的建材市场基准价合理确定,不宜偏差太大。其计算公式为:以物折资额=∑(投入物资数量×协议单价)

1.3减免折资的计价

减免折资应按水利工程建设中所享受的地方政府实际减免的各项费用金额计价,折算成相应的资金额。由于概算编制时是以当时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为依据的,在实施时可能有所变化,因此,计算折资时应以项目实施时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确定的费用标准为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减免折资额=∑(按标准应支付各费用金额-实际支付金额)

2地方配套非货币资金管理

乡级政府配套资金是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利建设单位都必须充分重视其管理和核算。为了正确地反映地方配套资金投入,准确核算水利工程的实际建设成本,各水利建设单位不仅应准确、全面、及时地核算货币的投入,而且要重视非货币资金投入的核算和管理。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在地方配套资金中,除货币资金外,还有地方群众投入的“一事一议”筹劳、投劳、投物、减免费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投入,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缺少统一的规范,故需将其规范如下:

2.1投劳折资

对于可以由工程所在地乡级政府组织劳动力实施的土方工程,程序如下:(1)应该由县级水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性文件,指令该项工程的出资单位(实施单位)。(2)由水利建设单位与出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出资单位承担的投劳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按照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定期上报已完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据此确定已完工程的折资额,以全面反映工程投资额及工程进度。(3)工程完工后,出资单位要及时报请水利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水利建设单位应邀请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当地政府、水行政部门、县乡级财政部门等单位对工程进行实地验收,最终确定工程量和折资额并取得县乡级财政部门的确认。(4)水利建设单位根据验收资料对以前入账的工程量和折资额进行相应调整。对于一些不能由出资单位单独组织施工、但可由出资单位投入人工或机械作业的工程,可比照上述管理办法按实际投入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确认折资额。

2.2以物折资

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所需材料,经过协商可以由工程所在地乡级政府或组织群众进行供应的,程序如下:(1)应由上级水行政和财政部门出台指导性文件,指令该项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工程所在地乡级政府负责供应。(2)由水利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材料物资供应合同,在材料供应的过程中,材料的质量、数量及供应时间要满足工程的需要。(3)根据当地权威部门的价格指数,双方协议材料价格。(4)工程所在地政府供应材料时,应对材料规格、价格、数量、金额进行申报,经过监理单位验收、建设单位确认后,报经财政部门确认方可入账。建设单位对这些材料的入库、出库、退库等事项在管理上视同甲供材。材料入库时增加库存材料和地方配套资金,施工单位领用时减少库存材料和增加工程建设投资。

2.3减免费用折资

减免的各项费用应以工程项目实际减免金额为基础,按不同的项目分类登记。其中,部分或全部由工程所在地政府赔偿或农民自愿放弃的费用,可以根据合法的财务手续,认定为减免费用折资额。具体做法如下:(1)由工程所在地乡级政府向县级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可以由政府进行实施减免的项目、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批复的概算,并叙述减免的办法,确保可行。(2)县级水行政部门认为方案可行,委托水利建设单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稳定、顺利实施。(3)水利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将必要的赔偿资金及管理费用支付给当地政府部门。(4)当地政府部门向水利建设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手续,经财政部门确认、水利建设单位扣减相关的费用后,确定减免费用金额。

3几点情况处理

一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因设计变更,投劳折资额大于施工合同金额,建设单位对照合同应及时退还其他形式出资或支付的相应的工程款;反之,可要求出资单位及时以其他形式补足出资。同样,因材料物资供应量增减引起折资额的增减,建设单位和出资单位亦应及时地退资或补资。二是对于可由出资单位单独施工的“投劳”工程,不得混入发包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还应该说明投劳折资工程的施工组织安排,以便投标发包工程的单位编写整体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于允许地方政府以物折资的工程,也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按照甲供材列明这些物资的供应方式、数量、质量、单价及金额,以便投标人根据“投物”情况准确确定报价。三是非货币资金投入水利工程建设,工程计量被财政部门确认便可入账,记入投资和配套资金,无需出资单位提供税务发票。

作者:徐国建 马淮梅 王 晔 单位:淮安市水利局 国家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