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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的改革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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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走出困境的出路之一在于优化课程建设,从确立应用型人才的课程建设目的着眼,强化应用性、实践性的课程体系,制定并落实科学管理、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制度保障等三个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应用型人才;改革

据报道,法学专业近几年来持续进入就业排行低的行列。在当今形势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如何迎接挑战、摆脱困境呢?反思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改革与优化课程建设,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针对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我校(即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为例,主要从课程建设的目的、课程建设的重心、课程建设的保障三个方面提出改革思路。

一、课程建设的目的:培养应用型人才

课程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需要考虑其目的,为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服务。同样,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的改革与优化考虑的首要问题是课程建设的目的,即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

由于受我国传统精英高等教育的影响,以及独立学院与母体学校的密切关系,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建设目的趋同于母体学校或其他本科院校,以培养学科型人才或理论型人才为目的,而实际上培养出来的人才,既不精通法学理论,又不通法律实务操作,难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为此,高等院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要求,科学定位自身的课程建设目的。独立学院大都是新建本科院校,与那些历史悠久、基础扎实、学术造诣深厚的研究型高校不同,其法学专业学科根基浅,研究能力薄弱,难以承担培养研究型人才或学科型人才的任务。又加之从法学专业的性质而言,属于应用性专业,其专业性质及自身特质决定了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社会提供法律职业者和社会服务者。可见,“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在任何国家中,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并非指惟一的任务)毫不例外地都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1]综上所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课程建设目的应从专业特性、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出发,定位于应用型人才,不能趋同于母体学校或其他研究型本科院校。

应用型人才,从知识上而言,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过硬的应用性知识;从能力上而言,强调专业职业能力、知识和技术的应用能力,以及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二次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素质上而言,强调专业素质与职业素质。 [2]

基于以上认识,我校明晰了法学专业的课程建设目的,具体而言,就是培养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处理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的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并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毕业后能够胜任法院书记员、法官、(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行政执法人员、 立法人员、 仲裁员等法律职业岗位群的法律实务工作。

二、课程建设的重心:强化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

基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课程建设目的,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和独立学院自身的发展需求,法学专业应适时调整课程体系,强化应用性、实践性。为了构建新的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我校从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为框架,从“减”“并”“增”三方面对原来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减”,以“必需”和“相对完整”为准则,裁减某些基础性、学科性、理论性强的法学课程,降低其所占的学分比例,为增开的新课程做准备。“并”,就是将两或三门相关或联系紧密的法学课程按“相关”和“精干”的原则进行合并,组成一门新的复合课程。“增”,就是根据实际要求,以“应用”和“必需”为原则,增开一些与法律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新课程、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课程,同时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充实课程中去。

我校通过以上改革途径所建构的应用性、实践性课程体系,由专业基础课程体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专业技能课程体系三大子系统组成。这三个课程子系统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其一,专业基础课程系统,是培养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必须涉及的基础知识类课程,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养。它包括两大模块:第一个模块是面向各专业学生的通识课程,如,大学语文、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形势与政策等;第二个模块是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政治学、 经济学、 管理学、社会学等。

其二,专业核心课程系统,是法学专业必须学习的专业课程,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奠定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为他们搭建可持续发展的知识框架。它包括两大模块:第一个模块面上法学专业所有学生的专业课程,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第二个模块属于专业方向课程模块,以适应法律职业内部分工的需要,如婚姻家庭法、 公司法等。

第三个课程子系统是专业技能课程体系,是改革的重点,由应用性课程、实践性课程两个模块组成,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使课程体系更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应用性课程,包括法律文书与司法实务基础、法律逻辑学、法医学、证据法学、刑事侦查学以及把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的部分内容开成综合应用性课程。实践性课程包括司法观摩、司法实习、模拟法庭、民法诊所、刑法诊所、毕业论文等。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这些实践性课程“走过场”,才能实现这些课程的目的。

三、课程建设的保障:制定并落实科学管理、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制度

为给课程改革保驾护航,我校先后出台了《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课程评估方案》《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关于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决定》《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关于教学大纲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的文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和政策支持。法学专业根据学校的这些文件和政策,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具体的规章制度。对课程建设进行过程管理,按计划、执行、检查、总结四个环节周期性地运行,促进课程建设的质量螺旋上升。同时,利用好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等专项经费,促使法学专业课程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制定并落实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条例和教师管理制度,为课程建设提供师资保障。其一,重视校内法学专业教师的培养,加大给青年教师深造、学习交流的机会,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尤其引导部分教师考取司法资格证书,从事相关法律实务工作,往“双师型教师”发展。其二,为了解决师资数量不足、师资结构失衡等问题,充分利用独立学院用人制度灵活的优势,利用外界资源,聘请所需要的兼职教师授课。我校根据实际需要,外聘兼职教师更加务实,不再聘请那些只能“聘”而没时间“讲”,没有真正起到教学的作用的外聘兼职教授。我们根据实务工作经验、不同的学术背景和知识结构、实践课程教学、兼顾传统基础法律领域与新兴法律领域等方面,聘任司法部门来自一线的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相关政府法务人员等,担任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和教学,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

参考文献:

[1]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周谷平,徐立清.论新建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的定位[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