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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产品示范区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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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14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首责、行业自律”的原则,围绕提高我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扩大食品农产品出口的目标,进一步推行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出口胡萝卜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形成特色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的优势出口胡萝卜质量安全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力争3年内,在示范区推行具有特色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出口胡萝卜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

(一)建立涉及面广、涵盖我区胡萝卜生产的质量安全示范区。

(二)使我区胡萝卜产区农业投入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种植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明显提升。

(三)带动我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升,促生一批龙头、品牌企业,使之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企业效益明显增长。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1、成立领导小组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政局、经贸局、农林水利局、卫生局、工商局、市质监三分局、环保分局、国检同安办以及各镇(街)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示范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区经贸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

示范区建设工作办公室:(1)统一组织本区域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定期召集相关部门、机构、企业及协会等开展工作协调,建立与示范区农产品食品安全相关的多方工作协调平台;(2)督促履职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农林水利局:(1)负责辖区内各农业联合体与行业协会与示范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及其各成员部门的联系沟通,确保示范区各项要求在联合体和协会直至农户中得到有效落实;(2)利用示范区建设经验积极推进本行政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建设;(3)负责植物源性食品(主要是蔬菜)原料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4)负责规范示范区内蔬菜、水产品种植养殖场所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主要是药物、饲料、添加剂、化肥等农业化学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确保示范区内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严密的追溯管理体系;(5)负责种植环节的人员技术培训;(6)负责示范区内食用农产品及其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注册备案信息和质量监测信息)的通报。

国检同安办:(1)负责示范区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2)负责示范区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3)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性贸易壁垒、原料基地注册备案、产品及原料质量安全监测等)的通报。

工商局:(1)负责农资市场,尤其是药物、化肥等农资市场的监管;(2)负责农产品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3)负责相关质量安全信息的通报。

市质监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并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

环保分局:(1)负责种植环境的土壤、水质监测;(2)负责示范区内生产加工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区卫生局:配合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并开展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经贸局:配合市贸发局指导、协调、综合管理食品农产品对外经贸工作,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财政局:负责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与监督管理。

四、工作内容

(一)在示范区推行现代化农业生产加工组织形式

总体要求:指导胡萝卜加工企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实施以“公司+农业合作社+基地+标准化”为主体的多形式现代化食品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

1、成片种植的农产品(胡萝卜),以自然村、行政村或种植片区为单位建立种植基地联合体,联合体内必须登记每个农户姓名、种植面积等信息,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联合体以自愿方式形成区域性行业协会,协会应对各个联合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详细的基地备案资料,并及时向行政区内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备,国检同安办在报备基础上对其实施出口备案管理。年12月前完成。(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配合)

2、指导协会、联合体、基地及农户建立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种苗供应、统一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残留监测的“五统一”机制,建立从种植基地到经销商到生产企业的种苗、药物追溯体系,以联合体为单位形成规范、统一的,包括完整追溯信息的记录档案。年12月前完成。(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3、对示范区内的农户100%开展技术培训,并实施相应的资质管理;每个联合体至少配备一名植保员、渔技员,负责制定农药使用指南,指导农户规范使用投入品,统一配药、统一防治、统一管理,建立生产日志和使用投入品记录等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年12月前完成。(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配合)

4、在出口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和出口加工企业注册、备案基础上,建立并完善规范的加工企业原料控制及采购制度,完善加工企业原料追溯体系。在示范区内的原料基地联合体与相关加工厂之间建立稳定供货关系,供货时,须提供行业协会审核意见的供货证明(产地证明),行业协会出具供货证明时应根据基地备案产量进行核销。国检同安办根据供货证明予以受理报检,并定期对核销情况进行核查。年12月前完成。(国检同安办牵头,农林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二)完善政府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

1、建立示范区建设工作平台,配合市示范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制定示范区规划、工作协调管理办法以及信息管理办法,加快示范区建设工作平台建设。

2、完善农业投入品管控体系

(1)按照《示范区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正在编制,年12月完成)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对示范区内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尤其是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要求的全面实施相应的备案、注册等许可管理。年12月前完成。(农林水利局牵头,工商局、国检同安办配合)

(2)在示范区内建立完善的农业投入品尤其是农药、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药销售等级制度,完善可精确追溯的农药入库与销售记录系统,做到前可溯源后可跟踪。建设农业投入品监测网络,开展对产地农产品药物残留的抽查,强化化肥、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检测和监控。年12月前完成。(农林水利局牵头,工商、国检同安办配合)

3、完善疫情疫病防控体系

加强各级植物防疫检疫机构的建设,加快推进疫病监测、预警预报、疫病控制、防疫监督和防疫屏障建设,有效地开展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提高应对重大疫情的处理能力。在示范区建立有效的包括监测、预防、预警、防治等内容的蔬菜疫情防控体系。年12月前完成。(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配合)

4、完善环境监测和治理体系

按有关标准实施种植环境土壤、水质监测。(农林水利局、环保分局牵头,国检同安办配合)

(三)完善加工企业和初级农产品生产者质量控制体系

1.完善原料环节控制

(1)指导示范区内的种植场建立包括苗种验收、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种植过程管理、疫情疫病及有毒有害物监控以及原料出场供货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完善可精确追溯的种植场管理记录系统;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并与相应的经营企业销售记录相衔接。做到上可追溯分析产生质量安全问题原因,下可跟踪每批原料的去向,建立完善的以质量安全控制与追溯跟踪为基础的种植场管理体系。年12月前完成(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环保分局配合)

(2)实施种植基地的良好农业规范(GAP)推行计划。2012年12月前示范区相关产品种植基地全部通过GAP认证。(国检同安办牵头,农林水利局配合)

(3)实施种苗管理规范。年12月前种苗生产得到有效规范。(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工商局配合)

(4)鼓励企业申请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市质监三分局牵头,国检同安办、农林水利局配合)

2.完善加工环节控制

(1)指导加工企业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生产过程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提出企业自检自控能力要求。(国检同安办)

(2)鼓励出口企业通过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提高市场认可度。(国检同安办牵头,经贸局配合)

3.完善质量追溯体系

指导种植基地和加工企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年12月前完成。(国检同安办牵头,农林水利局配合)

(四)完善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配合市贸发局建立风险信息举报、收集、研判、预警制度,建立质量安全分先预警信息互通制度,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年12月前完成。(经贸局牵头,农林水利局、国检同安办、卫生局、工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配合配合)

(五)完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1、加大对示范区相关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实验室、社会实验室、企业实验室等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国检同安办、经贸局牵头,财政局、市质监三分局、农林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2、规范认证市场,提高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年12月前完成。(国检同安办、市质监三分局牵头,农林水利局、经贸局等部门配合)

3、密切跟踪国外食品农产品法规、标准动态,并及时告知企业,指导企业做好国外官方符合性评价。年6月前建立跟踪通报机制。(国检同安办牵头,市质监三分局、农林水利局、经贸局等部门配合)

4、建立针对农户及农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及资质管理体系,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认可实施有效管理,每年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年12月前完成培训方案及资质管理制度的制订(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市质监三分局等部门配合)

5、组织协调并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市质监三分局负责)

(六)建立并完善基础信息共享平台

1、建立并维护农业投入品,主要是农药、化肥经营企业信息档案,并在示范区信息共享平台上包含必要信息的企业名单。年12月前完成信息档案的建立。(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配合)

2、建立并维护农业联合体信息档案。年12月前完成信息档案,并在示范区信息共享平台上包含必要信息的联合体名单。(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配合)

3、建立并维护农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可信息档案,并在示范区信息共享平台上包含必要信息的人员名单。年12月前完成档案建立。(农林水利局牵头,国检同安办配合)

4、建立并维护出口产品原料备案信息档案,并在示范区信息共享平台上包含必要信息的备案名单。年12月前完成档案建立。(国检同安办负责)

5、建立并维护出口产品加工企业备案信息档案,并在示范区信息共享平台上包含必要信息的企业名单。年12月前完成档案建立。(国检同安办负责)

六、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

2、制定保障工作制度。各主要牵头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工作安排的内容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和细化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并制订工作进度与工作质量监督保障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制度,保障示范区建设的有效运行,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支持资金的管理。市政府每年将安排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示范区建设和对示范区建设成效突出单位的奖励。财政局负要做好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好、用足、用到实处。

4、做好总结、联系工作。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总结、表彰。示范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要建立例会、联络等制度,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沟通,及时汇总情况,协调、汇报示范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