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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个人信息保护采取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是基于其宽松的政府管理手段和较高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正在筹备阶段,各国的立法模式都值得我们借鉴,但都需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进行谨慎学习。本文以美国行业自律模式为例为我国个人信息找寻保护之道。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业自律;启示
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步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尤其是行业自律模式,经过长期的实施,已经探索出了一条稳定发展之路。所谓行业自律模式,指的是由公司或者行业内部制定行业的行为规章或者行为指引,为行业的隐私保护提供示范的行为模式[1]。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来说,行业自律模式是一种相对宽松,尊重企业自我选择的一种保护方式。
一、 美国行业自律模式概述
1、社会背景和产生原因
首先,21世纪是信息时代,信息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小觑。美国高度重视创新科技的发展,为了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流通之间平衡,鼓励自由竞争,美国采取行业自律模式,给予企业更多的自;其次,美国宪法主要限制政府的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对公民的义务规定则较少,这源于政府主要依靠公民自律来立法,个人信息保护同样如此,行业自律模式的实施体现了宪法的立法原则;最后,美国人民崇尚自由,自律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植根于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都乐于接受自律机制。由此,行业自律模式在美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模式和重要机制。
2、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的主要形式
(1) 建议性的行业指引(suggestive industry guidelines),一般是行业组织、公司或产业实体制定该行业的行为指引或隐私标准为行业内的隐私保护提供示范,例如,在线隐私联盟、直销协会和互动服务协会等,当然,这些指引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
(2) 网络隐私认证计划(online privag seal program),是一种私人行业实体致力于实现网络隐私保护的自律形式。该计划要求那些被许可在其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志的网站必须遵守在线隐私资料收集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多种形式的监督管理。
3、 行业自律模式的缺陷
美国行业自律从1995年实行,距今已十多年,在其发展历程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有效保护,同时促进了信息流通,推动了经济发展。但是,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因其自身属性而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现实生活中愈发显现出来。
(1) 缺乏统一自律标准,对个人信息保护参差不齐[2]
在行业内部进行规范,不同行业存在着各领域自律标准不统一,程度不同的问题。这无疑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削弱行业规章的威慑力。
(2) 参与企业较少,自我规制积极性不高[3]
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担忧其实行自我规制后,会加重自身承担的法律义务,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从而不愿主动参加行业自律协会或是服从行业指引的规定;实施自我规制同时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实施个人自律的成本,虽然,加入自律组织同时会为企业带来用户的信赖以及其他特殊利益,但是一旦企业付出的成本高于收获的利益,就会拒绝参加自律组织。毕竟,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
(3)执行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监督
认证计划中有关执行的制度或者投诉和争端解决的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用户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难以及时寻找解决之道;并且,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措施不透明,缺乏公正性等情况,导致个人信息执法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4)救济途径较单一[4],政府干预有限
对于投诉的当事方而言,认证机构多以提交联邦贸易委员会审议作为最后的退路。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并非对多有类型的网上收集行为具有管辖权(没有刑事制裁权)。另外,政府在其中并未进行过多干预,过度的自由往往导致某种程度上的失控。缺乏政府监管的市场,由于利益的驱使,会产生诸如垄断等非法行为;除此之外,缺乏立法,会导致政府干预措施丧失法律依据,难以实行有效保护。
二、 我国行业自律现状
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环境并没有美国成熟,自律文化也没有美国浓厚,法制发展程度也不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发展行业自律模式的土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而来的,还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政府改革目标,这表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意识到了转变政府职能的必要性,政府应该适当放权,让市场更自由地发展。
2、个人信息法律尚未出台,行业自律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分散在各个法律规范中,目前我国并未针对个人信息制定专门法律规范。在法律缺失之时,行业自律具有重要价值。
被称为个人信息内部行业指引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我国迈向行业自律的重要一步,对我国构建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 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的启示
纵观美国行业自律模式,结合我国的基本情况,对我国有以下几点启示:
1、与立法模式相结合,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单纯的行业自律是不能全面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的。行业自律缺乏约束力,没有法律规范的支撑,其执行措施和救济措施都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自律模式与立法模式并不矛盾,它们可以共同实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如美国在未成年个人数据信息保护上已开始采取由政府制定法律予以监管的立法方式,由此产生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
2、 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加强舆论监督
中国的行会、商会体制不够发达,也没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这样的监督机构来监督行业规范的执行。我国应该建立起一个第三方的监督机构,对各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行业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或从颁布许可证、证明等激励机制入手给予肯定性评价。同时,利用舆论的力量,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曝光,从而引导行业机构自觉执行行业规范。
3、强化救济措施,加强政府对行业自律的行政监管
建立以行政救济为主,民事救济、刑事救济相结合的多途径救济措施,全面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同时,政府应该充当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行业标准的制定予以监督,行使其行政管理的职能。政府对行业自律的行政指导,是一种非公权力的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行业自律缺乏强制力的缺陷。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项目基金:西南交通大学SRTP项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2910
参考文献:
[1]李春芹 金慧明 浅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对中国的启示——以行业自律为视角 [J] 中国商界 2010(2):303
[2]周伟萌 齐爱民 论我国保险业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 [J] 甘肃社会科学 2011(5):175-178
[3]郎庆斌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研究 [J] 信息技术与标准化2012(1-2):22-32
[4]陈耿 美国网络隐私保护行业自律模式的探究 [J] 特区经济 2013.7:79-81
[5]蒋坡 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