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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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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嘉玲还比较年轻的时候,曾在上海打了场轰动全国的肖像权纠纷案。1992年,被评为“香港十大明星”的刘嘉玲随香港电影公司来上海拍摄电影《岁月风流》,7月的傍晚,拍戏间隙的刘嘉玲到南京路游览,发现广东汕头一家名叫“雅丽丝”的化妆品公司未征得她的同意,擅自在其产品包装和产品广告宣传上用了她的肖像,并在上海的第一百货商店和华联商厦大搞促销活动。

“红颜”一怒上法庭。要在上海远在汕头的雅丽丝,必须得让上海的销售商陪个绑,作为汕头雅丽丝的共同被告被,才能将管辖地稳稳地放在上海,这其实是原告选择管辖的一种常见诉讼技巧。

华联商厦和第一百货商店(“两店”)都被列为被告,他们十分生气。当时,第一百货商店和华联商厦是多年来雄踞全国百货业销售额前10位的“龙头老大”。在此案开庭不久的1993年3月22日,两店就策划推出了反制措施:“全国十一家商业巨头联手拒销印有香港影星刘嘉玲肖像的一切商品”。

此案在法律和商界开辟出两个战场,形成了商界与法律界对峙的紧张场面!当时中英上海利华公司从3月中旬起将在内地全面销售“力士沐浴露”,该公司曾耗巨资聘请刘嘉玲在墨西哥为该产品摄制了广告片,结果该产品一上市即遭商界联手拒销。“躺着中枪”的受害者利华公司开始积极斡旋。几番周折后,1993年3月30日,刘嘉玲在上海与“两店”老总谈判,随后宣布与“两店”和解,并对“两店”撤诉。

其实,即使在知识产权领域,通过捆绑销售商来选择管辖地,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甚至连“策略”都谈不上了。选择管辖地的原因,主要是便利原告的诉讼,节约差旅费或时间成本,或者增加对方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当然,有时也是为了选择一个更靠谱或倾向更有利的法院,以及降低或消除地方保护的影响等。

像北京图书大厦简直就是“被告专业户”,因为告了它,就把图书音像之类的版权诉讼管辖放在北京法院,估计它做被告已经麻木了。但有的销售商,特别是初次被告的公司未必会如此“泰然处之”。

有一次,上海一家调味品公司发现了江苏某家企业的产品仿冒了它的商标,毫无疑问,出于对上海法院司法水平的信任,这家公司想在上海状告侵权人,因此,找个销售商来作陪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寻找“冤大头”之前,我给这家公司的法务讲起了刘嘉玲肖像权案背后的商业反击战,虽然现在不至于发生同样的情形,但难保不会得罪对方而招致产品下架的制裁,而且还可能将诉讼的压力传导给公司的销售部门,引起来自内部的诘问。

总之,不要因为一件诉讼,与自己的客户或者潜在客户(特别是那些连锁的零售超市)发生对立,甚至把它们送到被告的怀抱。最终,这家调味品公司选择了一间刚刚开业而且是非连锁的小型超市作为共同被告。有趣的是,案件审理尚未结束,这家超市派来的人(内部员工),就表示他们公司已经准备转型,退出零售业了。看起来,选择非常正确。

当然,也有主动请缨愿做被告的情形。有位朋友曾经做过一些电话卡图案侵权的版权案子,有的电话卡其实已经退出通讯市场而进入了收藏市场,而作为收藏品的电话卡又可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电信公司所发行的。幸运的是,有一位售卖收藏电话卡的小贩,欣然同意把自己连同那些电信公司一起,在本地告上法院。当然,这名小贩同意如此的强大动力在于,可以得到一点点金钱的补偿,以抚慰其作为“被告”所遭受的“创伤”。

抛开选择管辖地不论,面对各色各样的可诉对象,也仍然有一番决策的过程。从商标侵权人的角度,大致有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等若干类型,每种类型的侵权人又有大有小,或国有、或民营、或外资……面对这些侵权人,有的喜欢诉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以方便执行,有的喜欢诉威胁最大的竞争对手以收复市场,有的则喜欢诉大公司以一战成名。总之,选择谁来做被告,有时也要有那么一点战略性的思考。

不要因为一件诉讼,与自己的客户或者潜在客户发生对立。总之,选择谁来做被告,有时也要有那么一点点战略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