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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政策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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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0月1日起,企业政策性搬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进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国税函【2009】118号文废止。新的文件对搬迁收入、支出、税务处理以及应税所得、征收管理等进行了明晰的梳理,方便对政策的理解,但与原文件相比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发生变化的几大方面

(一)政策性搬迁的定义

原文件:没有直接的表述,但是从政策性搬迁收入来看,原文件的界定应该是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

新文件: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文件所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注:新文件采用列举法列明六种需要,使政策性搬迁范围更为明确,相当于缩小了政策性搬迁的口径。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

原文件:包含三收入,分别为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新文件:包括两项收入,分别为搬迁过程中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注:新文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含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但在搬迁资产税务处理的章节加入了土地置换的内容;对于搬迁补偿收入原文件强调从政府取得,而新文件则明确是从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从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搬迁的实际情况,扩大了口径。

(三)政策性搬迁支出

原文件:对于有搬迁规划的企业,其发生的购置或建造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即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等支出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新文件:明确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注:原文件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资产支出(资产处置支出不可以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等支出不包括在新文件的搬迁支出范围中,而新文件允许扣除资产处置支出。新旧文件对于重置资产的折旧都规定可以税前扣除。该项变化会对企业的搬迁所得的计算带来巨大的影响。

(四)搬迁完成年度

原文件:没有特别明确这一概念,相关原文如下: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文件规定处理。

新文件: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注:原文件所说五年指的是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如果五年内完成搬迁第六年计税,如果五年内未完成搬迁也是第六年计税。而新文件的五年则是包括搬迁当年度,在五年内完成搬迁就在完成年度计税,如果五年没有完成搬迁则在第五年计税,也就是说原文件基本上指的是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六年计税,新文件则是五年内完成的按实际完成年度计税,没有完成的最晚也是从搬迁当年度开始的第五年计税。

二、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引入了搬迁损失的概念及其税务处理

新文件增加了搬迁损失的概念,及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可以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扣除也可以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税前扣除。

(二)规定了完成搬迁的认定条件

新文件规定了企业的完成搬迁的认定条件: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三)合理规定了弥补亏损年限

对于搬迁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期间的弥补亏损年限做了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四)增添了征收管理的内容

对于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新文件规定了报送材料的时限、材料的种类、迁移涉及不同基层局的清算管理、文件的适用范围等征收管理内容。

(五)增加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对于执行新文件的政策性搬迁企业,通过填写文件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可以清晰准确的计算出企业的搬迁所得或是搬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