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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与单位春游受伤也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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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张某是A公司员工。为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增强团队凝聚力,A公司于2016年3月的一个周末组织部分员工春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春游地点为香山。在爬山过程中,张某由于不慎一脚踩空,从台阶摔下,造成右腿骨折。张某看病共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随后,张某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春游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项福利,且员工为自愿参加,与工作无关,不能视为工作原因或因工外出。因此,张某在春游中受伤不能算作工伤。但张某坚持认为自己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应属工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条例第十五条也列举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该条例,认定工伤一般应具备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从表面上看,单位组织的春游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场所,又非因工作原因。但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此外,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也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春游活动很显然是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因此认定春游受伤是否属工伤的重点在于春游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可被视为工作原因。事实上,春游不仅仅是一项公司福利,更是激发员工工作崆椋增强团队凝聚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加强团队建设和培育企业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春游活动受伤应当被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可被视为工伤。 本案中,A公司的爬山活动是单位组织的,且该活动目的是活跃团队氛围,增强团队凝聚力,因此应被视为工作原因。张某在该爬山过程中不慎跌落,属于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张某右腿骨折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