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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总原则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做到产权人格化、投资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关于资产处置
经市财政(国资)、体改部门审核批准,可按下列办法进行资产调整和剥离:
1、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按规定剥离(不含抵押物),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有(未授权的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这部分资产可由资产经营公司直接管理,可组成独立核算单位自主经营,也可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
2、对清理出的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资产损失,在计算改制企业净资产时可予以扣除。
对逾期三年的应收帐款,在计算净资产时也可以予以扣除。但扣除部分,需另行单独建帐,并落实催讨责任制;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折价出售给改制企业。
3、企业欠交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历年结余的工资福利基金中扣除,扣除不足的,可再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4、改制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偿金额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变现后交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5、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从企业净资产中剥离变现后交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今后企业不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基金。
6、征土保养工费用,按每人生活费(上年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20%×应付年数)+医疗费用(2000元)计算,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应付年数=75周岁-现在年龄,下同)。也可按政办[]21号文件规定办理。
7、工伤、职业病患者和六十年代下放职工的费用,分别按劳动、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8、职工遗属的保养费,按上年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20%×应付年数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
9、改制企业可以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置换身份安置费(详见第13、14、15条)。
10、为了提高企业支付改制成本的能力,对土地权属在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的土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缴纳税、费外所得净收益全部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筹(国有资产未授权经营的系统,由市主管部门统筹),用于职工安置。
11、凡涉及专利、技术、品牌、字号以及因政府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资源及无形资产,企业改制时必须予以合理评估。对一时无法作出正确评估的无形资产,可采取租赁的办法。
三、关于置换职工身份和经济补偿
12、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劳动力市场化的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并给予经济补偿。
13、改制企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置换身份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14、剥离职工安置费后,按以下3种方式处理:
(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安置费原则上现金一次性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为3年,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付的监管工作,分期支付的改制企业原则上要将房产、土地的权证抵押在主管部门,确保安置费的安全发放。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已与企业签订内退协议的且企业有支付能力的职工,可不进行身份置换,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生活费用和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并实行专项管理。
(4)对距法定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职工(关闭、破产、歇业企业除外),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15、改制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不予置换身份。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生活费用和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由改制企业负责发放和上缴。
四、关于改制收费规定
16、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的改制成本。对企业改制中的各项收费,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定)。
五、关于社会保险的衔接
17、企业改制后,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8、置换身份后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应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其缴费年限可与改制前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关于其他政策
19、改制中涉及的房地产契税收入全部为市级财政收入,用于企业改制。
20、个人出资原则上要求一次付清。对个人出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延长付款期限,但首次交纳额不得低于认购股金的50%,余额在2年内付清。对欠交部分可作为个人债务,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付利息。
21、放宽出资方式,简化工商登记程序。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东出资可以用股权、债权进行投资入股;也可以用商标、商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经评估其出资金额比例一般无形资产可最高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2、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大中型改制企业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其净资产的50%,对其他企业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23、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原政发[9号文件如与本《意见》不符,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