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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王力军没有办证就“胆敢”去收购玉米,结果被判非法经营罪,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因媒体报道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终被改判无罪。
这样的案例,发生在讲了市场经济这么多年的今天,怎么看怎么显得有点离奇。不就是一个农民,想做点收购玉米的小买卖嘛,为什么还要去办证?没办证就是犯罪?收玉米没有触犯任何人的利益,乡亲们都邀请“来我家收玉米”,怎么就触犯了国家法律?这分明仍旧是当年的投机倒把思维。
1997年刑法修订时,废弃了投机倒把罪这一计划经济的产物,代之以非法经营罪,这是当年划时代的进步,解放了个体经济生活的自由选择。但是,非法经营罪事实上仍然是一个口袋罪,也就是:非法经营罪是个筐,什么罪都可以往里装。因为,其中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几乎可以作包含一切的随意阐释。
根据保护司法人员的相关规定,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所以,“玉米案”的惟一后果,只是纳税人要代付一笔国家赔偿金,原审人员不用承担错案责任。他们甚至可以为自身困惑喊冤,因为“收购粮食应该取得行政许可”的规定,至今仍写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里。
所以,个案之外,真正的问题在于非法经营罪。就像当年废除投机倒把罪,人们质问何谓投机倒把一样,啥叫非法经营,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不定罪,语焉不详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很容易“投机倒把化”,还魂的鬼是可恶的。
市场经济,本来就是自由交易的经济,政府监管的要义并不在于高筑门槛,像粮食收购许可证这种门槛,早就应该尽数废除。以之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处罚依据,才真正是对市场秩序的扰乱与破坏。所以,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应该被严格限制,比如食盐专营等专营制度的存在必要性c合理性,本身就备受质疑。
从投机倒把到非法经营,需要彻底更换的是一种思维:前者痛恨自由交易,后者赞颂商业之美;前者不让自由的人自由地挣钱,后者只对个人经营的限制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基于此,非法经营罪只应基于公共利益视角做最小的限制,除此之外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应该是合法的――它们创造社会财富,增进人类幸福。
如果就“玉米案”讨论“玉米案”,或者只是延伸到粮食收购问题,我以为都是意义甚微的;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玉米,而在于非法经营罪。何谓非法经营?非法的界限在哪里?谁,通过怎样的程序,以怎样的形式,才能画个圈圈,不让圈子外的人参与经营?经营应该是自由的,“非法”只是“必要之恶”的极少数例外,而不是反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