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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是农村医疗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稳定队伍,充分调动他们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积极性,根据市《关于提高村医补助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提高村医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与镇卫生院或村委会签订了工作协议,承担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在职乡村医生。
补助范围核定:每村服务人口少于2000人按1名村医核定补助;服务人口在2001人至3000人按2名村医核定补助,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按3名村医核定补助。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政府定额补助。
村医定额补助标准从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二)政府年终考核奖励。
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及村医,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从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
(四)一般诊疗费补偿。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五)国家基本药物补助。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国家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挂钩。
(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
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村医纳入保险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补助发放办法
政府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按照相应的具体办法进行补助。
落实到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国家基本药物补助经费、一般诊疗费,实行预拨和考核结算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拨付,区卫生药监局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数,在上半年按应下拨给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预拨给村卫生室,当年12月前通过考核结算剩余50%的经费;如考核发现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不能达到要求,则扣减相应经费并限期整改,重新申请考核验收,在次年4月前按质量完成相应任务,补发相应经费,否则按照相关工作协议和规定追究责任。国家基本药物补助经费和一般诊疗费的拨付,根据村医业务情况“按月”或“按季度”由区卫生药监局组织合医办、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状况、医疗质量和安全进行抽查核实后预拨,半年或年底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结算全年经费;服务质量、工作指标未完成的从当年或者次年的补助经费中扣减,存在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政府定额补助。
提高标准1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负担,原定额补助标准200元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政府年终考核奖励。
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按5:2:3比例负担。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所需资金从中央和省、市、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解决。
(四)一般诊疗费补偿。
所需资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解决。
(五)村医纳入新农合范围。
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助分别由中央和省、市、区各级财政负担,所需资金按照新农保实施进度列入各级政府预算。
五、加大保障力度
可在确保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助和奖励政策,鼓励建立村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区财政局要将提高村医补助的各项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区卫生药监局要将一般诊疗费列入新农合基金报销项目,并在制定基金预算时保障其经费。
六、建立和完善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机制
区卫生药监局要根据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责任和分工,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逐步提高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例,强化对农村学校的医疗服务。研究制定村医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政策措施,在增加投入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对村卫生室和村医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