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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急救模式和急救立法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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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人口密集的国际化大都市,急救医疗服务既关系百姓生命与健康,也是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急救医疗服务立法列为五年立法规划正式项目和今年常委会重点立法工作。这项立法既是民生立法,也是创制性立法,将为本市急救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促进急救工作更好发展。本文为大家介绍国内外急救模式和立法情况,作为上海立法的借鉴和参考。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急救模式

急救行为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前者是指患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前主要在救护车上进行的救治活动,后者是指患者被送到医院后由医护人员对患者进行的救治活动。

院前急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美英模式,核心理念是以最快的速度将患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均采用这种模式。二是欧陆模式,核心理念是把救护车打造成“流动医院”,稳定患者病情后再送往相关医院,德国、法国、俄罗斯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两种模式各有特点:在美英模式下,由于强调最快速度送往医院,使得现场仅作简单救护,对救护员的要求不高,救护职责由警察或消防部门承担,警察或消防员经过简单培训后成为救护员。在欧陆模式下,由于强调在救护现场或救护车上进行抢救,技术要求较高,救护车必须配备执业医生和护士。

院内急救、急诊统一采用分级救治原则,即对患者病情进行分级并排序,急危重患者先救治,非急危重患者后救治。经过急诊科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分别采取住院、转往其他医院、出院等措施。

二、国内急救主要模式

我国院前急救模式比较接近欧陆模式,强调救护车配备执业医生和护士。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按照急救任务承担主体的不同,国内院前急救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

1、指挥型,以广州市为代表。设立急诊科的医院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出资设置急救站、配备急救人员、车辆、设备,承担主要急救任务;市急救中心仅设置少量急救站点、配备少量救护车,承担少量急救任务。市急救中心设置指挥平台,受理120呼叫后,指挥患者附近的医院或直属急救站点,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开展现场救治,再送往相关医院;市急救中心运营经费由财政支出。

2、独立型,以本市为代表。院前急救任务由市急救中心和区县急救中心承担,医院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市和区县急救中心运营经费由财政支出。

3、混合型,以北京市为代表。设立市急救中心,每个区县也设立急救中心,但是部分区县急救中心下设的急救站点挂靠在所在区县的中心医院,资金、人员等均由所在医院承担,这些急救站点占全市急救站点的三分之二。

另外,北京市不仅存在120急救系统,北京红十字会还设立999急救系统,采取社会化运营模式,由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北京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负责调度指挥,两个系统间既相互竞争又优势互补,120系统和999系统分别占全市急救量的六成和四成。

院内急救、急诊方面,各地均未采纳国际通行的分级救治原则,除了救护车送往医院的患者优先救治外,其他患者不论病情轻重,一律实行先挂号先就诊。经过急诊科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由于住院难等原因,一些不应让急诊科的患者滞留下来,挤占急救、急诊资源。

三、我国急救立法情况

全国层面,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仅有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部门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从院前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界定,第2条规定,是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关于院前急救的性质,第3条规定,属于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关于急救中心的设置和职能,第8条规定,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第10条规定,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关于救护车送患者入院的原则,第23条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地方层面,杭州、郑州、武汉、长春、成都、广州、南宁、西安、贵阳等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沈阳、济南、青岛等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政府规章。这些急救领域的法规,主要规范院前急救,各有特点。例如,《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12条规定,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的临床经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又如,《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23条规定,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急救中心、急救站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另外,这些法规也有一部分内容是规范社会急救的,包括急救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急救技能的培训、大型公共场所简易急救设备的配置、受过急救技能培训的人员现场急救行为免责等。

四、本市急救工作情况

本市拥有完整的院前急救体系,包括独立建制的1个市急救中心和9个区县急救中心,分别隶属于市、区县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急救中心负责8个中心城区,区县急救中心负责本区县急救工作。目前,全市有127个急救分站,668辆救护车。市120调度指挥中心与区县调度指挥系统建立统一业务信息平台。自2001年以来,院前急救业务量平均年增幅超过10%,2014年达到64.2万车次。

本市院内急救、急诊资源丰富,使用率高。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设置独立急诊科。2014年,全市医疗机构急诊量超过1524万人次,其中市属三级医院超过611万人次,急诊床位使用率超过95%。急诊量最大的新华医院全年高达76万人次,日均接诊量逾2000人次。

本市急救工作总体满足城市需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院前急救方面,救护车难叫、等待时间较长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救护人员普遍紧缺,人才流失。院内急救、急诊方面,不同医院急诊室利用情况反差明显,三级医院急诊室收治大量非急诊患者,病人出口不畅导致病人淤积在急诊科,急诊资源难以用于抢救急危重病人;一些二级医院急诊资源利用率较低。社会急救方面,特殊岗位和普通公民急救知识培训力度不足,简易急救器材配置不够。

五、本市急救立法主要内容

为体现立法的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战略导向,使条例成为一部“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法律,教科文卫委从去年第四季度起,开展前期立法调研系列活动,通过走访老专家、医院领导、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本市急救工作的有益经验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梳理了立法涉及的30余项重点问题,供起草部门参考,也作为委员会立法调研的重要内容。

院前急救方面:包括急救中心、急救分站建设规划纳入城市规划;急救人员、急救车辆、急救装备的配置标准;信息化设备的配置要求;急救人员和病人家属在院前急救中的权利和义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送院原则的完善和细化;对市、区县急救中心在站点、车辆、设备、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的具体内容;对急救人员在待遇、职称、培训、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扶植政策;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具体规则和处罚措施。

院内急救方面:制定院内急救规划;明确不同等级、不同类型医院的急救、急诊科室在场地面积、床位数量、医护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具体标准;急诊病人病情分级制度的实施;院前、院内急救的衔接、交接要求;调整急诊病人的医保政策、收费标准,形成不同于门诊的区别化待遇;制定留院观察、住院、分级转诊的具体标准;指导、扶持急救、急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医院在职称、收入、退出机制等方面对急救、急诊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扶持政策,提高急救、急诊业务能力;医院按照卫生计生委要求组建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急救队,配备人员和装备,定期培训和演练。

社会急救方面:加强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急救意识;急救知识、技能的课程进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各类学校;部分特殊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强制性急救培训;扩大急救知识培训的覆盖面,增强培训效果;在人员密集场所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简便急救设备;免责条款,包括公共场所抢救病人的医护人员或受过培训的志愿者的免责,在急救车和医院内抢救病人的急救人员、医护人员的免责。 (作者系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办公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