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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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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侵犯债权人利益和破坏破产秩序的破产犯罪也日益增多。目前,我国法律在破产犯罪的相关规定上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探讨了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并从刑法和破产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破产犯罪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破产犯罪 现状 不足 完善

一、破产犯罪含义

关于破产犯罪的定义,目前我国学者对其尚无统一的认识,更无统一的语言界定。在借鉴相关概念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破产犯罪的研究,笔者认为,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正在进行的一定时期内,破产相关人员故意或过失损害了他人利益,破坏了破产程序的进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我国破产犯罪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现状

1.我国刑法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相对较少,仅在第162条、第168条对清算诈欺罪、渎职破产罪和过失破产罪等进行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一)》对前两条进行了增加和修改,在第162条后增加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一条,作为第162条之一,同时,对第168条作了相应修改。《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62条中增设了虚假破产罪。

2.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

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1)第6条明确提出了要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2)第15条规定了关于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义务。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关破产资料管理人员。(3)第17条规定了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即第三人的义务。(4)第27条规定了对管理人的要求。(5)第31条规定了关于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6)第33条对债务人财产的无效行为的进行了规定。(7)第35条是关于债务人的出资人的规定,明确其出资不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限制。(8)第131条是关于所有相关破产人员的规定。

(二)我国破产犯罪立法之不足

1.我国刑法关于破产犯罪规定之不足

(1)《刑法典》中的条款和罪名c《企业破产法》中的部分违法行为不匹配,甚至对有些违法行为未进行归罪。

(2)概念、犯罪构成和权利义务分配模糊不清。前文已经述及,目前我国没有单独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只是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零散罗列了相关破产犯罪的条文,对其概念更是无统一的界定,犯罪构成也是较模糊,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也不明确。

(3)内容不具体,可操作空间过大。刑法中对破产犯罪的规定本来就少,而且内容不够具体,如第162条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其犯罪后果规定了 “情节严重的,处……”,那么,“情节严重”就是一个模糊概念,需要主管判断,可操作空间过大。

2.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犯罪规定之不足

(1)责任追究较轻,且表达模棱两可。总归破产法关于破产犯罪的相关规定,最高法定刑也只有五年有期徒刑,这对危害较大,影响恶劣的破产犯罪分子而言,无疑处罚偏轻,这将大大降低遏制和震慑犯罪的作用和效果。其表达也与国刑法中的表述相似,对犯罪责任的追究表达为“追究法律责任”,究竟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并不明确,模棱两可。

(2)破产申请主体范围过小,让犯罪分子有空可钻。从实际情况来看,破产犯罪的主体除了企业法人,还应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但破产法却对申请主体的“自然人”避而不谈,对“非法人经济组织”的适应也模棱两可,对“金融机构”的也是进行特殊规定。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也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

三、我国破产犯罪立法的完善

(一)我国破产犯罪立法规定的完善

1.我国刑法中关于破产犯罪规定的完善

第一,明确概念和犯罪构成。概念和犯罪构成是明确犯罪的基本要求,破产犯罪也不例外。法律条文应具有明确性,在刑法中对破产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进行明确,区分此罪与彼罪,这是完善破产犯罪的第一步。

第二,单独增设“破产犯罪”。 破产犯罪是类罪名,从实际破产犯罪情况看,涉及破产犯罪的具体行为较多。单设“破产犯罪”一节,既体现了对破产犯罪的重视,在具体设置罪名时,局限性也更小,更有利于具体罪名的设置。

第三、建立破产犯罪的罪名体系。针对各种破产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的“破产犯罪”一节中建立相应的罪名体系,增设的具体罪名是:破产欺诈罪,过怠破产罪,违反说明、提交等义务罪,破产贿赂贿罪,第三人欺诈破产罪等,维护破产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明确犯罪情节调整法定刑。根据破产犯罪情节设定相应的法定刑,在设定犯罪情节时,将法官的裁量权和法律的明确性有机结合,做到罪行法定。

2.我国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犯罪规定的完善

第一,扩大破产申请的主体范围。不同的主体,破产过程具有差异,但这并不是将部分主体排除在破产申请主体外的理由。破产犯罪的主体应扩大到:企业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并对破产法中破产申请过程进行重新调整,使其适用不同主体的申请。

第二,增设相关制度。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应注重预防犯罪。彼罪建议,在破产法中增设破产警示、债务公开等制度,降低并预防破产违法犯罪。破产警示制度,在日常中促进对企业促进,在出现小问题时敦促企业整改,减少损失,减少犯罪。债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可有效预防“假破产,真逃债”和“真破产,真逃债”,减少个人和国家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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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陈晓峰.企业破产清算[M].法律出版社,2009.

[5]李立众.刑法一本通[M].法律出版社,2008.

[6]霍.破产案件审理精要[M].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1]马慧敏,江西警察学院;[2]孙敦振,江西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