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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公共决策关乎国计民生,非传统媒体为民意表达提供平台,两者交合点是公民的有效参与。信息公开、渠道通畅才能体现民主,决策科学。新闻媒介传播在传播中坚守新闻价值、坚持公众利益不失为一种降低决策风险的做法。编发以下两文以供参考。
引言
2006年11月,厦门px项目(PX,又称对二甲苯,化工原料)匆匆上马,而相应的区域规划评价却没有开始,当地市民也并不知情。2007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厦门大学教授赵玉芬等105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全国政协会议“一号提案”,认为PX属危险化学品和高致癌物,在厦门海沧开工建设的PX项目中心5公里半径范围内有超过10万的居民,建议厦门PX项目迁址。5月初,在厦门著名的网络社区小鱼社区、厦门大学的公共BBS上,出现了很多有关PX项目的帖子,论坛发表的帖子数次出现“保卫厦门”“还我蓝天”这样的字眼,跟帖也相当多,厦门市民为此还建立了“还我厦门的碧水蓝天”的QQ群;专栏作家连岳锲而不舍地在其博客上痛陈该项目对厦门的影响及危害,唤醒公众注意。与此同时,一则提醒厦门市民关注PX项目建设的手机短信,在厦门手机用户间广为流传。6月1日,厦门市民以“散步”的形式,集体在厦门市政府门前表达反对意见。网易、腾讯等知名网站在显著位置转载了厦门人反对PX项目的新闻,传统媒体纷纷跟进报道。
随着舆论压力的不断增强,厦门市政府被迫宣布缓建该项目,并组织专家对厦门市全区域进行规划环评。12月8日,厦门市在网站上开通了“环评报告网络公众参与活动”的投票平台,有超过九成的人反对PX项目的建设。12月13日至14日,厦门市政府召开了有106名市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85%以上的代表反对PX项目继续兴建。12月16日,福建省政府针对厦门PX项目问题召开专项会议,会议决定迁建PX项目,将其迁至漳州的古雷半岛。
在此事件中,公共决策和民意表达两个因素之间发生了较大的冲突,PX项目的迁址正是民意对公共决策影响的结果。厦门PX项目说明,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非传统媒体为公民的政治参与以及民意的表达提供了平台。
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需要公民参与
在厦门PX项目中,民间的利益诉求得到了逐渐放大,以致政府不得不放弃原来的计划,迁建该项目,这是我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佐证。
一、公民参与和知情权。厦门PX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风波,和政府在一开始没有信息公开是有紧密关联的。从项目环评到批准,公民都不知情。这个项目进行了快两年,后因为一份政协提案才逐渐进入了厦门市民的视线。面对传统媒体的质疑和大面积的反对声音,厦门市政府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甚至关闭网站、封锁消息。政府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这种缺乏全面有效的环境披露和公民参与的结果只能会让流言不断扩散,市民更加恐慌,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不断加剧。
由此可见,实现政府的信息公开,让公民享有知情权,在决策的过程中重视民意并有一套完善的公民参与机制,实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公民社会才能不断成长、发育,而公民社会的逐渐成熟,公民参与的有效性不断提高,又进一步推动了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了公共决策的效力。
二、公民参与和公民表达权。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表达权的重视。公民只有拥有了表达自由的权利,才能真正参与到决策中。一方面表现在公民的选举权利的行使需要公民的表达权;另一方面,在实行直接民主的区域或地方,公民只有拥有表达权,才能就国家各种事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评论得失、监督权力,切实地行使决策权。
非传统媒体为公民参与提供重要途径
传统媒体对公众的舆论参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的新闻体制是二元结构,使得传统媒体在政府、市场间博弈,寻求利益的平衡,使公民通过传统媒体进行舆论参与时存在着一定阻碍。
非传统媒体为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奠定物质基础。网络媒体“极端地取消‘时间和空间’”,人们只要轻轻按动鼠标,就可以和任何人包括政府取得联系。网络的匿名性和实时互动的交互性传播让用户在参加网上讨论、信息、发表意见时挣脱了现实的种种束缚,自由畅快、无所顾忌地表达意见。网民之间、网民与政府之间形成双向交流和实时沟通,不仅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而且大大提高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外,网络多点对多点传播使每个人都可以接受信息,并传播信息,非传统媒体的话语权分散,公众的话语权得到了解放。
手机媒体中的短信功能更是以“便捷、强大的移动性和广泛的覆盖面”著称,突破了地域、时间、人为因素等的限制。手机短信在表达民意方面,增加了很多私密性和更强的渗透性,而且不需要像网络要求一定的上网知识和水平,它的亲民性使得所有的阶层都有掌握它的可能。另外,非传统媒体的传播特点极大提升公民参与有效性。公民参与的形式可以是个体形式,也可以是群体形式,群体形式的效果要比个体形式好得多,这就是政治学上的“利益组织化”的问题。相比于分散的个体进行的利益表达,利益的组织化不仅在获得参与机会和话语权的拥有上占据优势,而且在参与的程度和有效性上处于优势,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决策成本。①
如何形成一个利益上一致的组织,人类诸多交往的方式可以达到此目的,而通过非传统媒体而形成的公民参与的群体相比于其他的手段而言还是具有自身的优越性。首先,非传统媒体所提供的虚拟和匿名打消了公民面对政治参与的顾虑,愿意以积极的姿态介入政治生活中。其次,非传统媒体通过建立公共领域等方式,形成了一个个集中的讨论区域,公民会根据习惯对其常去的论坛表现一定的偏好,并且由于在特定的社区还会积累一定的资源和声望,使得公民在论坛的选择和使用上存在一定的稳定性。
非传统媒体对公共决策的介入及影响
非传统媒体是以怎样的形式介入,又是以怎样的方式影响公共决策?从公共决策的过程来看,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非传统媒体是社会问题的“监测器”――发现问题。媒介充当着社会的“t望哨”,反映社会环境的变化。网络、手机的互动性、及时性以及“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用户可以直接参与到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赋予某些事件的“显著性”,从而使媒介“议程设置功能”在接受者这一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近些年来发生的诸多社会事件,通常是作为受害者或者处于弱势群体的声音首先在网络上被表达出来,通过网络媒体的转帖、转载或者是手机短信的传播、议论,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引起了更大范围的注意和舆论。作为公共领域的非传统媒体,很好地发挥了监测环境的作用,成为社会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传统媒体是社会问题的“转化器”――把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决策的一部分。作为公共领域的非传统媒体可以将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决策的一部分。其平等自由的语境不仅培养了公民的民主意识,训练了其参政议政的能力,而且还通过汇聚民意引导社会舆论,将大多数人遇到的问题引向公共决策,为建立公众议程直至政府政策议程创造条件,制造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公共决策系统接受来自公众的愿望、要求,进而将社会问题转化为公共决策的一部分。近几年利用网络征求大众对立法草案的意见就是我国政策制定中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对于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立法听证的有效性,提高立法工作效率,节约立法成本具有积极作用。
三、非传统媒体是公共决策的“监察员”――对公共决策的实施、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在我国,没有《新闻法》来保证媒体的监督范围和权限,而一个简单的监督方式就是允许公民以公开的形式批评政府的相关决策,尤其是这些公共决策缺乏合理性,损害公民利益的时候。网络的即时性、直接性、匿名性,手机的渗透性、便捷性使大众能够大胆、及时、迅捷地表达出公共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观点、看法的积累凝聚,可以形成强有力的网络舆论施加于决策者。
四、非传统媒体是调整公共决策的“推动器”――聚合民意、修正决策。公共决策的得失只有通过民意判断。民意反映较好,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决策的制定是成功的;如果民意反映比较不好,决策者则要反思,经过充分的论证,对决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修正,保持决策的科学性。非传统媒体的广泛性、开放性、匿名性、平等性、互动性、内容的公共性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媒体反映民意的不足,使民意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意见,集中聚合大众对决策执行后的意见,为决策者提供全面的原生态的民意,从而更好地修正决策,为民服务。
一个理性、开放的政府,是没有理由拒绝公众参与的。作为公众参与的载体和途径之一,非传统媒体为民意表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式。但是,在网络时代,网络、手机等媒体的“守门人”的职能被淡化,非传统媒体的传播会出现失真的消息,甚至一些小道消息会借非传统媒体得到扩散和放大。笔者思考的是,如果公众得到信息的“大道”渠道是畅通的,信息是开放、流通自由的,或者说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的传统媒体在非传统媒体之前就及时地将消息公开公布,那么,非传统媒体在这个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可能就不比传统媒体大,或者说是作用相当。(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注释:
①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83~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