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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发展现代服务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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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生产业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扩量提质,现就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依托我市交通、区位和产业优势,加快总部经济平台建设,不断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企业总部、行业总部,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和辐射效应,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引进总部与培育总部相结合。既要吸引国内外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我市,又要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具备企业总部和生产加工基地分离的本地企业总部做大做强。

二是总部经济与特色产业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不能脱离本地的特色产业,要形成总部经济与地方特色产业的联动效应,实现产业融合互动发展。

三是企业总部与行业总部相结合。既要积极鼓励单个企业建设总部,又要支持行业企业集聚设立行业总部,充分发挥行业的信息、技术、标准等资源共享优势。

四是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平台搭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要积极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以市场化运作的思路推进企业总部项目建设。

五是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要把企业总部基地建设与城市新区建设有机结合,走高标准、高品位和高档次的集约型发展路子,重点推进以商务楼宇为主的企业总部平台建设,着力营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商务环境,建设现代化新区。

二、发展重点及产业导向

(一)大力引进国内外企业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

发挥我市的交通区位、资源获取、服务环境等优势,以长三角地区为重点,充分利用国内外企业总部与我市现有产业紧密结合的有利条件,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管理、核算、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重点引进能带动经济结构转型、影响力强、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大的企业总部。在国内外企业集团总部和区域性总部引进的产业导向上,主要包括:以光机电、临港产业、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等为主的制造业企业总部;以物流采购、服务外包、中介服务、科技研发、品牌销售等为主的服务业企业总部。

(二)积极培育本地企业总部

充分发挥我市的制造业集群优势和物流、商贸等服务业主导产业优势,重点扶持已具备总部经济发展条件的企业,由制造向研发、营销、物流、品牌等延伸,优化企业总部和生产加工基地布局,提升企业在产业价值链分工体系中的地位。重点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带动强的支柱产业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鼓励本市优势企业特别是具有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的企业扎根*,加快成长壮大。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在本地企业总部培育的产业导向上,包括:以服装、箱包、造纸、童车、洁具等为主的制造业企业总部;以物流、商贸、旅游等为主的服务业企业总部。

(三)积极支持行业总部

积极发挥行业的资源共享优势,重点鼓励我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协会和商会建设行业性总部大楼,鼓励行业企业入驻行业性总部大楼,推动行业加快形成集聚效应,增强行业整体的对外辐射能力,加快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载体。

三、规划布局

*市企业总部园规划布局在*南市中央商务区内,企业总部园东至南市路,北至胜利路,西至市民广场和新华南路,南至河道,规划面积492亩,主要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制造业、服务外包、中介服务业、商贸业等国内外企业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并培育发展本地具有特色、优势的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总部。

四、政策措施

(一)总部企业资格认定

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企业指:

1.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省市确认的大型企业(集团);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国内外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市内外领军企业等。

(二)上述五类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符合以下条件,经认定可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1.从市外引进或市内在外企业返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在我市;

2.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国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上述第五类的单个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为总部经济用地的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四)健全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

1.本市企业进驻企业总部园设立企业总部的,3年内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原企业增长10%部分100%的补助。

2.对从市外引进、在我市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3年内给予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00%的补助。对从市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视其市外经营业务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3.来我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性总部,经认定后可享受市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和推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

4.符合产业导向,进入企业总部基地购买土地建设总部大楼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5%、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特殊项目市政府将予以特殊考虑;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房价1.5%、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依据有效支付凭证按年租金给予20%、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租房和购(建)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

5.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生产加工基地,并实施技术改造,可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技术改造的扶持政策。

(五)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我市的,可优先办理。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六)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市政府相关规定享受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七)加大对企业总部基地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交通、供电、供水、排污、绿化、通讯、网络等设施,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基础环境。

(八)完善企业总部基地功能平台,在推动写字楼、总部楼宇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商业、公寓、金融、产权交易、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停车场等设施,使企业总部园建设成为高标准、高品位和高档次的微型CBD。

(九)总部企业凭认定书可享受由市招商部门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享受行业重点企业待遇等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做好通关协调等工作,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关、主要高级管理者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上述各项财政补助除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有关政策的项目外,所需补助资金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按(平政发〔200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和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补助按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由市本级和镇(街道)分别承担,镇(街道)承担部分由其自行兑付。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强化协调。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重点项目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服务业发展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加强总部经济运行分析和监管,依法健全总部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总部经济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及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状况。市工商、财税、统计等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意义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本意见自之日起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财政(地税)局、服务业发展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