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对于恶意串通合同等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国外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具体到恶意串通合同上,应当区分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类型的不同分别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恶意串通合同;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5-0286-01

恶意串通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且根据合同损害利益性质的不同主张将该种合同的无效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当这种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常争论不一。

一、立法例与理论学说

对于恶意串通合同等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国外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得也不多。概括言之,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比较典型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 1422 条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届满的制约。”该种立法模式下的国家普遍主张宣布合同无效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典型者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典第 1845 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履行合同之诉,不履行合同之诉和宣告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当事人在十年内未提起,则禁止再提起。”据此,该种立法模式下的国家主张宣告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理由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因此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申请宣告合同无效当然也不能例外;另外如果不对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加以限制,会使与该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安状态,交易安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进而影响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

二、对于恶意串通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应当说,学者们的观点都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具体到恶意串通合同上,应当区分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类型的不同分别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当恶意串通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绝对无效时,对其无效的确认申请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

第一,该种绝对无效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从本质上看具有非常严重的违法性,甚至可以说是对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违反,因此理应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其无效,而且该种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对这种恶劣的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使其在一定时间以后不受追究,就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并接受了相应的后果,这样就严重背离了社会所要求的法率秩序。

第二,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法律设定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新的事实状态。正是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才产生了时效制度。然而,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目的是建立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的,只有在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可以提及物的使用效率的问题。

对于因损害集体、个人利益而应相对无效的合同,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相对无效合同只涉及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因为该种该合同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比较绝对无效合同具有比较轻的违法性。对于该种违法性较轻的合同,如果其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不主动行使其权利时,法律没有必要强行维护其权利。

第二,确认合同相对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如前所述法律设定诉讼时效是为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时效制度本身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着,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相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损害了特定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没有必要对于该种类型的合同就诉讼时效做出特殊规定,受害人理应积极主张其权利,而不能长期的睡眠在权利之上。笔者认为,对于申请侵害集体、个人利益的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申请法院确认该种类型的合同无效,而且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恶意串通合同的确认申请,应区分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而考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应绝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的角度而言,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对于仅仅损害特定的集体、个人利益应相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从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提高物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参考文献:

[1]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