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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场决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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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清代,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被立决处死的犯人决不待时,不受“秋冬行刑”制度的影响。监候即将人犯收监,候至立秋后行刑。监候人犯一般由一年一度的“国家大典”秋审和朝审决定其命运。

关键词:法律教育;行刑方式;法律改革

州县官在接到刑部钉封公文后,为防止消息泄露,发生人犯被劫、自尽等意外,导致人犯“幸逃显戮”,应该马上确定行刑日期,预先移请本地绿营城守营守备等武官于行刑日会斩,命令刑房书吏赶备行刑牌、斩条等对象,并命令衙役准备行刑所需要的一些临时应用。

各地一般有固定的法场,法场多位于城门外。因为城门为百姓进出本城的必经之地,城门外往来行人和商铺较多,较之城内一般亦有较大空地可供选择,在这里处决犯人不仅能达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目的,亦能达到儆示民众的效果。

晚清《申报》对各地法场决囚情况有很多或详或略的记载。

众所周知,清代京城的法场为宣武门外菜市口,宣武门为京城的西南门。除京城外,江宁府和杭州府的主要法场亦位于该城西南门外。在中国古代,西南方与刑事之间的关系紧密。如在清代,各州县监狱多位于本地官衙的西南方(刑部南、北两监分别位于刑部衙的西南和西北),中国古代与刑事有关的官衙多位于本地主要官衙的西南方(如清代刑部、大理寺即位于紫禁城的西南方)。后世学者在对《周易》“西南得朋,东北丧朋”等语作注解时,常认为,在八卦中,西南为坤卦,东北为艮卦。坤卦主阴,阴主刑杀。将法场设于西南门外等现象应该与此有关。当然,这亦与清代“面南背北”、“左文右武”的官衙布局相合。

每次京城菜市口行刑时,监斩棚、囚棚等都要预先支搭,所需桌椅等物件亦要预先准备,中间所产生的费用由西城、北城地面相关商铺支付。苏州、芜湖、福州和宁波等府很多地方会选择绿营演兵操练或比武的教场作为法场。教场作为法场,不仅能得到更好的安全保障,而且文武官员可以在教场演武厅内升座监斩,这亦可以免去搭盖监斩棚、囚棚、准备桌椅等产生的一些费用和麻烦。另外,教场一般面积较大,可以容纳较多民众观看行刑。

每到行刑时,一般会有很多民众围观。如据《申报》光绪十八年(1892)九月江苏的一次法场决囚情况的记载,当天行刑时,沿途“人山人海”,“万人空巷”,法场内只见“万头拥挤”,几乎没有插足之所。为了能从正面观看行刑场景,人们争先恐后奔至教场演武厅后面,“极力挤轧”,其中有个少年一时立足不牢,掉进河里淹死了。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将人犯押解至法场后,当地绿营士兵会立即将法场包围。

在从监狱提出至行刑前,人犯表现各异,目瞪口呆,魂飞魄散者有之;俯首含泪,悔惧者有之;沿途顾盼自雄,歌声与骂声不绝于口者有之;一路谈笑自若者有之;临刑呼冤者亦常有之。据《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下》“辩明冤枉”门的规定,凡是人犯在临刑时呼冤的,监斩官应该停止行刑,按照程序向上奏闻,等待复审。笔者在《申报》中所见的临刑呼冤事例,除光绪七年(1881)河南王树文案等少数案件外,很少有停止行刑的。毕竟,王树文等案证明,停止行刑对监斩官来说需要相当的勇气和决心。

斩决之犯行刑完毕后,其亲属可以将其备棺殓埋。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若有毁伤,则是对父母不孝的行为。尸首分离一方面对身体构成了毁伤,可被视为不孝。另一方面,古人亦认为,尸首分离会非常不利于人犯在阴界生活和来世。故亲属在将人犯殓埋前,一般会先将人犯尸首缝合,以示尸体完整。如果该犯没有家属,应该由本地保甲或善堂等备棺抬向义冢殓埋。如果系枭首之犯,斩首完毕后,州县官命将犯人首级装入木笼(桶),粘贴封条,命令差役带至犯事地方或在当地通衢显要位置悬挂示众。尸身一般会被拖入万人坑地面上。如果枭首人犯较多,有时可能会提前将写有犯人名字的小竹牌系于犯人发辫,以便认别各犯首级。

按照《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凡是律应枭首人犯在监狱病故的,应将其戮尸。戮尸时,须将犯人尸棺带至法场。监斩官命令当众开棺,剁掉犯人头颅。人犯头颅亦须悬挂示众。

行刑完毕后,州县官与武官会照例赴当地城隍庙(有的地方为土地庙或者关帝庙)烧香,告以不幸而杀人。在贵州省镇宁县等地,州县官在烧香时,会轻杖刽子手数十下,以示不得无故杀人,象征对刽子手的杀人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然后再赐其银、酒。烧完香后回衙,衙役早已预备好排衙等事,传鼓三通,州县官于是升座公堂,处理完公事,退入内衙休息。如果系省城决囚,本日州县官尚要赴督抚处缴令销差。

被判为斩、绞监候人犯会由秋审决定其命运,最后只有那些被皇帝勾到的人犯才会被处决。除了秋审官犯外,处决这些被勾到人犯的程序与平时处决立决人犯,并无较大不同。秋审时,除官犯外,一般人犯关押于各州县监狱。秋审官犯于定案时,即在各省按察使衙门收禁。秋审勾到本到达省城后,即将归入“情实”的官犯全部押入法场,由按察使监视行刑,将被皇帝勾决人犯,验明身份后处决。未被勾决的人犯则待来年秋审。

与地方不同,京城决囚须有皇帝和刑科给事中签发的驾帖。京城平日决囚并无特别之处。惟朝审为国家大典,当日处决人犯较多,颇受重视。朝审勾到当天,进入本年朝审情实的人犯俱会被押入菜市口法场。行刑时,由刑科给事中和刑部侍郎一、二人监视。由刑部派出司员由紫禁城内恭捧驾帖,行走颇为迟缓,以示法不得已而用之之意。晚清的法场决囚不仅使人犯在众多百姓的围观下得以“显戮”,也儆示了围观的群众,起到了法律教育和普及的作用。晚清法律改革时,虽然沈家本等人力图改变公开的行刑方式,但却因改革的时间太短而收效甚微。不过,凌迟等酷刑自此便走进了历史。

本文与类似主题文章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主要依据晚清《申报》里上千条有关行刑场景记载写成,《申报》对这些场景的描写可谓第一手史料。以前类似文章一般不区分文学作品与严谨史料,不分朝代,写法较为混乱,结论也较为随意。

参考文献:

[1] 陈伟.回眸与启示:对中国古代死刑执行方式的省思[J]. 刑法论丛. 2013(03) .

[2] 于芳.中国古代死刑执行方法小考[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