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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会计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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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因此资产减值会计政策一直是会计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焦点,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中资产减值政策获得了新的突破。既增加了可操作性,也全面提升了相关信息质量,其主要特点是:

1、扩大了资产减值范围,且适用范围更加准确。在原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范围内增加了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和18号准则中所得税资产,扩大了资产减值范围;并且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分别遵从与其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有关资产减值规定,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特别规定以外的其它资产减值的处理适用本准则。因此、从适用范围来看,新准则更加明确合理。

2、资产减值的对象更加明确,提出企业总部资产、资产组、资产组组合等概念。新准则规定,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使得资产减值的计算方法有了新变化。首先,资产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未来的先进流入)的资源,因此,已产生的先进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对资产组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资产减值的计算基础,能够更好的体现资产的本质。

二、在进行期末计量时,由于总部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所以,总部资产单独进行减值处理不能反映因总部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新准则将总部资产和其他资产组或资产组合合并计算可收回金额后再进行分摊,在体现资产定义的同时,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3、减值迹象判断及减值测试的频率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二是明确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要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在资产迹象判定的实务操作中首先要把握判断资产减值的原则,即应确保资产在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前提下进行计量,如果资产原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则该资产视为已经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第二计量资产减值应核查两个重要金额,即确认被核查资产的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第三按以下几个步骤评估减值:1)评估一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2)确认资产可收回金额并于账面价值比较3)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

4、通过资产减值进行利润管理的途径基本上被切断。关于资产减值准备,只有部分资产明确规定可以转回,《资产减值准则》中涉及的资产、生物性资产准则等均明确规定不得转回。对以前通过计提秘密准备进行利润管理的,如还有未转回的不合理的资产减值,在新准则实施时企业将被迫全部转回,这种情况也只能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对于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的资产,这些资产的计量属性都具有很强的客观属性或只能在严格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前提下进行相应调整。

因此,对于流动性较强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做减值处理的资产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收回其价值,资产的价值会随着资产的流转而逐步结转,本期期末的存货往往和下一期期末的存货在实物上已经不是同一批次,因此,确认的损失应当重新确定,新准则规定以前确认的损失应予以转回完全符合这两项资产的流动性强这一特征。而流动性较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由于其存续时间长,而且减值处理损失直接影响损益,如果允许已确认的损失转回,企业很容易通过计提秘密准备进行利润管理,因此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已确认损失不得转回;但对于同样存续时间长达多个会计期间的未担保余值,因其调整不涉及企业本期的利润调整,而是要递延到以后各期,通过此调整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新准则规定可以转回。对于所得税资产,如果企业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必然能够转回,对此,新准则也规定可以转回。这种针对不同资产特征给予不同会计政策的规定既保证会计信息相关性,同时也保证了其可靠性。

5、取消了商誉直线摊消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存在活跃市场、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但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同时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现金流量,其减值测试必须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即能够从企业合并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这就要求企业自合并日起将合并产生的商誉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减值损失按以下步骤进行分摊:1)递减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即减值损失应先分摊至价值确定比较主观的资产;2)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例,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6、明确了资产减值的冲减顺序。首先冲减商誉,待商誉冲减为零以后才能冲减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其他资产项目。

7、明确首次适用本准则的规则。在首次执行日,本准则中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不应追随调整。尤其明确了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首次采用中,在科目适用上与现行制度基本一致(见附表)。

资产减值准备列示表

项目新准则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投资收益

坏账准备管理费

存货跌价准备管理费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成本法)投资收益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投资收益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

8、完善了期末计量属性的相关规定,在提高可操作性的同时,尽量做到以客观数据为基础,最大程度的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可变现净值用于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在确定可变现净值时,新准则规定: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其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或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而企业产成品的价格或合同价格都是有客观依据的,因此,以可变现净值作为这两种资产的期末计量属性,有可靠的依据。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采用以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计算,这两种计量属性都要不同程度的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结合我国的会计环境,新准则严格规范了这两种计量属性运用的前提条件。在公允价值确定上《资产减值准则》第八条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公允价值首选是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这一价格是具有可验证性的最可靠的计量基础。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则以市场价格取代协议价格作为公允价值,最后的选择则是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进行估计。即使是最后的选择结果也同样具有相当的可验证性。在企业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计算可收回金额时现金流量现值计算也需要以两个方面作为判断,一是现金流量,二是折现率,这两个方面都强调了取得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