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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革新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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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白马灌区管理局,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一2020)》、《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与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5%,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幼儿园总数5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5%。至2020年,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有较大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幼儿园总数70%以上,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

3、发展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4、科学规划幼儿园建设。学前教育纳入全市和各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及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数量、规模与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区结合城市发展实际,行政新区新建市第二幼儿园,由教育局直管;城西建好六亩塘镇中心幼儿园,城北建好蓝办中心幼儿园,城南建好石马山镇中心幼儿园,分属一办两镇管理。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需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各乡镇(办事处)应统筹规划本乡镇学前教育的布局与发展,着力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5、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要以农村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为重点,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规划和建设,分类指导,整体推进。2012年,结合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好荷塘镇、安平镇、杨市镇、斗笠山镇、水洞底镇及湄江镇5个乡镇中心幼儿园。至2015,确保每个乡镇、办事处建设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适当建设一批村级幼儿园。至2013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数占全市幼儿园所数的40%;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达到13000人左右,占全市在园幼儿总数的40%以上。

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间接补偿形式,或者直接补贴民办幼儿园适当保教费,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合格后予以认定,挂牌服务,其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得高于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按关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规定执行。

三、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6、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拓宽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教职工工资以及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所需经费。落实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项目配套资金。设立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发展。

7、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综合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经常性检测,公布社会平均办园成本,引导民办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好收费标准。同时要防止恶性竞争,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8、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保障留守儿童入园,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9、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发展学前教育。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设施配备和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入园。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0、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幼儿园新任教师需在持有资格证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11、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编制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在新一轮核定全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编制时,富余编制通过转岗培训合格后可优先调节为幼儿园教师编制。在职中小学教师中第一学历为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通过继续教育,可调整至幼儿教师岗位。

12、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启动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每年选拔招收适量优秀初中毕业生参加省、市定向培养,解决专业幼儿教师严重短缺问题。制定幼儿园教师年度培训规划,健全培训体系,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在职幼儿教师学历水平及业务水平,全面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

13、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要逐步达到同职级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公办、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五、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4、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坚持保教并重原则,以科学保教观指导学前教育发展。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注重幼儿安全和习惯养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教师用书和教育资源包推荐制度。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制作教、玩具及活动器械,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完善保教管理,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督体系。

15、建立学前教育分类定级管理制度。实施优质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程。充分发挥市幼儿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辐射示范作用,力争再创1-2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新建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按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建设。激励扶持一批办学规模大、办学效益好、办学理念先进的民办幼儿园创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选出一批市级示范性幼儿园。通过分类定级,有效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带动与指导作用。鼓励各类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托管薄弱园等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帮助薄弱园提高办园水平,以多样化办园的形式满足家长和社会的需求,让更多幼儿能享受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全市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6、加强幼儿园与家庭、村镇、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村民自治组织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帮助家长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育能力。

六、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7、明确学前教育管理职责。实行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市人民政府成立学前教育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局设立学前教育管理股室,负责全市学前教育统筹规划和管理、保教质量监管、安全考核、公办幼儿园年度考核、民办幼儿园审批及年检等工作。发展改革局和教育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年度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分年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数量和新增学前教育学位。财政局负责落实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工资等所需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物价局负责分类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通过成本核算,指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分类落实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制定用地规划。编委办按上级规定落实好幼儿园教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评聘等政策。综治委牵头制定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公安局牵头制定园车管理办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幼儿园食品、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各乡镇、办事处负责举办乡镇公办幼儿园,提供公办幼儿园的办园场地和设施,负责所属幼儿园的相关经费补助、安全监管等工作。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工作。

18、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程序。举办者申办民办幼儿园,需向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提出申办许可证的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乡镇中心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呈报教育局审核。教育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应到民政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报卫生、卫监、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取得食品卫生、校车、消防安全验收等相关文件。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各乡镇、办事处定期组织人员对无证办园进行清理排查,对不够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颁发办园许可证,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19、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严格遵守和执行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切实加强幼儿园园车安全管理。严禁幼儿园跨区域、跨乡镇招生。鼓励乡镇(办事处)联校、村校带办学前班,方便幼儿就近入学,尽量减少幼儿用车几率。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20、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和队伍建设、保教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列为各乡镇、办事处政府教育工作“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卫生保健工作和管理水平的检查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