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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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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本市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市老年人优待证》,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优待。

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发和管理。

第七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二)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专设老年人挂号窗口,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及诊疗费),并优先安排就诊、划价、配药、检查等;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

(四)白天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馆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五)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客运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和优先上下车、船、飞机等;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八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参观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景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西博会场馆等场所;

(二)免费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

(三)优惠乘坐西湖游船游湖;

(四)优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含特殊线路)。

第九条本市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1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商场、饮食、维修、影剧院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医疗护理、医疗保健咨询服务,鼓励出诊到户和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第十二条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类老年院校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提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有关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市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