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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形研究中的缺失及对转形的动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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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价值转形一直颇受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剩余价值总量与利润总量、价值总量与价格总量是否相等。显然,从纯原理上看这两不变方程是成立的,但是由于我们不能直接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求算出商品的价值,从而也不能直接将商品的价值与其实际价格印证,以验证原理的正确性,这样就只有通过数学解析来验证这两个不变方程是否成立。这些本不是难事,但是经典的争论双方在研究方法上都有缺失,从而显得很难。经典研究中有三个缺失,一是将验证原理当成对原理的证明,跑题了;二是将转形原理上的问题引伸为整个马克思价值理论体系成立与否的问题,将问题扩大化了;三是没有建立动态转形模型,从而也不能考证“商品的价值与其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及“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这个两规律,自然也不能对马克思的整个价值论理论进行统一验证。

一、价值转形的通解

价值转形的实质就是价值分配,对应的是财富分配,所以任何价值理论体系中只要有分配理论,肯定存在价值转形问题,只是转形原理不一定相同而已。琼·罗宾逊夫人和萨缪尔森的“总是成立的循环论证”已暗示了转形通解的存在,而杨民在其“‘价值转形’与劳动价值论的回顾和新探”一文中对转形通解进行了更具体的阐述②,但是由于他们仍将对转形原理的解析当成了论证,从而忽视了通解真正要说明的问题。下面分析一下在马克思转形原理下的通解,从而说明经典的正反双方忽视了什么。

设价值的万能生产函数为:Q = c + v + αc + βv ,其中 α、β 分别为不变资本 c 和可变本 v 的剩余价值率。下面考证该函数是否服从马克思的价值转形原理。

依公理 P =(1 + γ)(c + v) 有价格方程:

其中, 、 、 分别为 i 部门的总价格、总不变资本、总可变资本,γ为社会平均利润率。

依价值万能生产函数 Q = c + v + αc + βv 有:

任何转形模型都是静态的,在静态转形模型中唯一合法的转换系数只在剩余价值(或利润)前;用任何静态模型反求的价值都是子无虚有的,这是由“静态模型只是原基建模”的必然限定。当我取不同年份的生产价格为已知量反求价值时,我们就会发现在生产情况完全不变时(如搬石头、教书),商品的价值在不同年份不一样,显然这绝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

(三),朱奎得出总生产价格与总价值不相等,即 Σ( + ) - Σ( + )≠0 ,这可能有误,有符会之嫌。因为γ = Σ/Σ( + ) 这个方程是价值方程组中的 Σ 除以价格方程的Σ( + ) ,这只有在 Σ( + ) = Σ( + ) 或 ∑ = ∑ 时才成立。这就是说只有在总价格等于总价值时才有朱奎的平均利润率方程。注意:这两个等式是同时成立的,有此即有彼,这是前n个方程的必然决定。

朱奎在这之前分析了一个错误案例,该案例是“劳动力的生产价格为40,价值为36(40、36分别相当于工人生活资科的生产价格和价值)。工人必然会按其劳动力价值36来再生产可变资本,因为工人只有这么做,才可以使其获得的收入40购买到价值为36的生活资料,恰好补偿其劳动力的价值。”这个案例是朱奎依据马克思的一段的关于价值转形的描述而设计的,他显然设计成了通货膨胀,或将交换价格当成生产价格,从而分不净。他试图用这个方程来说明这种分不净是马克思价值转形的必然,从而反驳别人对转形理论中的分不净的指责。其实他与别人一样,都只是算了一笔同样的错帐,双方的争辩只是同一根纸矛投来投去。朱奎(包括我们)应拿出自己的盾。直接解其方程也能得出 Σ( + )= Σ( + )。

朱奎已解出总利润等于总剩余价值(原文是总利润等于总价值)③,即;

γΣ( + )= ∑mi

由于方程组的右边是价值方程,社会总价值量不因 ρ 而改变,所以有 :

∑( + + mi) = ∑( + + )= ∑( + ) + ∑

由方程组左边等于右边有:

Σ( + βivi) + γΣ( + )= ∑( + ) + ∑

有:Σ( + )= ∑( + )

有:总价值 = 总价格

如果朱奎认为 ∑( + + )ρi ≠ ∑( + + ),则说明ρ改变了社会的总价值量,这便莫明其妙了,而 γ = Σ/Σ( + )更是莫明其妙。

一百多年来的转形之争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即用价格反过来求算价值,以绕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难题。虽然我们似乎做了这一点,但是这不说明任何问题。其理由是:一是如“价值转形的通解”中的分析,我们无法判断所得的价值是由那一个生产函数决定的,分析中所用的马克思生产函数仅是个形式而已,无法说明是“正比”还是“反比”下的价值。注意:同样是马克思的生产函数,可以代表正比、反比或其它任意比,我们不要以为使用了生产函数 Q = c + v + m 就必然包含其“反比”定律。二是所有的为求得价值而设定的转换系数或其它参数在本质上都只是平衡价值方程与价格方程,以使两个方程的联合方程有解,仅此而已。要真正进行这种反算,这里至少应另有算式反映各部门的历史剩余价值的累加量!三是劳动生产力(率)、生产率等概念是模糊不清的,还没有一个数学方法能反映这两个概念,这里根本就不具备从价格反求价值的可能性。劳动生产力在马克思理论中是以要素的实际形态为基础来描述的,但是我们无法比较这一篮子要素与另一篮子要素谁多谁少,如生产要素中减一把锄头的同时加一条扁担,如何评价篮子里的要素是多了还是少了?经济学中还不能像物理学那样,能由重量反求质量。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一旦劳动生产力(率)的值可以确定,便可直接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求算价值了,我们也可以通过价格反求价值。

三,动态转形分析

马克思价值转型的根本动因在于“商品的价值与其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即技术有机构成的改变),没有这个原因其转形理论是无从建立的,所以真正的转形分析----即动态转形分析必须考虑这个定律,从而也将转形理论的另一半----“平均利润率趋于下降法则”也反映出来。然而如上所述,目前只能通过资本有机构成的改变来反映“反比”定律,尽管这与劳动生产力(率)的定义不符。

我们所谈的价值,不管其本源是什么,最终都必须是度量商品(财富)多少的东西,否则我们所谈的价值本身没有价值。这就是说价值的本质(或第一定义)必须是量范畴,是一种经济学量。抽象劳动也好、效用也好、代价耗费也好,等等,都是这之后的事,是第二定义。价值是谁创造的,是另一个问题。这里不管价值是谁创造的,正比定律都要求价值与商品成正比。在正比下,同样运用马克思的转形理论,我们必然得出“任何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其生产率成反比,且随其它商品生产率的提高而上涨”,必然得出“工资随生产率的不断提高而上涨”,从而平均利润趋于稳定态④。

毫无疑问,当今国内学术界的“正比”与“反比”之争中,“正比”既符合实际,也服从科学中的公理----正比定理。马克思的“反比”定律及西方“递减”规律都历图直接解释的价格现象,或以定律与价格现象吻合说明价值定律是正确的,这是不恰当的。价格现象是“正比 + 转形”才决定的,他们操之过急了,在转形之前就直接用价值定律解释了价格现象。

注释:

①②见《经济评论》,2004.1 。

③朱奎的原文为“总利润等于总价值”,粗查有三处,与文意不符,可能是笔误或印刷误。见《经济评论》2004年1期第13页。

④见曹国奇“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一文,《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