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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区农村与社会事务局,伊滨区、龙门园区社会事务,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中心,市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卫发〔〕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着重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律法规和操作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其依法执业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医疗管理和医疗技术操作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档案,对机构准入、医疗执业、校验进行全程监管。二是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依法执业组织领导机构,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控、院内感染控制、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一)监管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行政执法中心负责对管辖基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的日常监管。
(二)依法准入。许可登记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质量、传染病防治、院内感染控制、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和医疗废物处理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一要严把机构准入关。许可登记部门要严格掌握设置审批条件和标准,确保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符合要求、诊疗设备和消毒设施齐全,医疗用房面积和功能间设置达到规定标准、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二要严把机构校验关。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暂缓校验,暂缓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要予以注销;对逾期不校验的,要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对拒不校验的,要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要严把人员准入关。对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并要求其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对未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或乡村医生,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严禁未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或乡村医生从事诊疗活动。
(三)严格执法。一要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各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行政执法中心要认真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二要加强监督执法。要加大巡查力度,提高监督频次,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依法查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三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到监督内容全面,监督覆盖率100%;四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查处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通报许可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暂缓校验;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