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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矿产资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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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做到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并重,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监督,确保我县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相协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后,方可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得采矿权后,必须依法取得工商、安监、环保等部门相关批准手续,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县域内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谁开采、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治理情况须经县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方可退还保证金。

五、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必须依法加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查处,不得姑息。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巡查工作。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的单位和个人要查封其设备、设施,必要时依法予以摧毁,坚决予以取缔。对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矿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维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保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矿产资源开发不受侵害。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无证乱采的,要及时制止并通报县国土资源局(矿管局)。

七、县林业局应加强对林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严禁在境内林区及其周边无证乱开乱采。

八、县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矿山企业、勘查单位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一)县公安局(矿区所在地派出所)要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勘查单位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对矿山企业所需的民爆器材的供给要严格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控制民爆器材的使用数量及使用地点,坚决杜绝冒领或易地使用;要保障矿山企业、勘查作业区正常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妥善处理。

(二)县安监局要依法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严格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安全评审的,一律不准生产。

(三)县环保局要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察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

(四)县供电部门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求,积极配合相关行动。

(五)各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停产或取缔。

九、对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相统一、相协调。

十、环保、矿管部门对已破坏的矿山环境要加强管理,实施科学规划、分步恢复,逐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对现有矿山要依法加大环境保护,做好开采、选厂的统一管理。

十一、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快矿产资源整合,按照“扶大关小,规模开采”的原则,加快矿山布局调整,规范矿山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监管水平,不断推广新技术,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十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对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渎职等违法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