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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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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见的一种丑恶现象,施暴行为多种多样,其共同目的是施暴者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尤以女性受害者居多的家庭暴力,受到了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本文从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等方面分析家庭暴力这一现象。作者通过大量的时间阅读梳理相关文献,并且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了解社会上普遍发生的现象,通过和父母及亲戚朋友的咨询和探讨,得出了一些结论:家庭暴力不仅需要道德对其加以规范,更需要逐渐完善法律加以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更切实的帮助。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特点 原因 对策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定义及现状

(一)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概念产生于近代,它是与家庭平等、家庭民主相对立的。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成为国际人权领域后来居上的关注事项。家庭暴力英文为Domestic Violence。由于各国国情、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实施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①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折磨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侵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会造成轻伤、重伤、身体疼痛及精神痛苦,甚至死亡。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在我们身边,每三个已婚女子中就有一个曾经或正在忍受婚姻中的身体暴力:也许一记耳光,也许一场鞭打,从偶尔一次到每周数次。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已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②而且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年增多,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南昌市妇联2009年3月5日的最新数据显示:2008年的总量324件,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有90件,占总件的27.8%;配偶外遇、同居的56件,占总件的17.28%。由此看出,家庭暴力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仍然是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从第一次发生家庭暴力的时间看,超过一半的个案是在婚后三年内发生的,婚前就有暴力发生的也有相当比例。从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类型上看主要发生在核心家庭。不可否认,婚姻中,首先施暴的一方绝大多数是丈夫。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相当数量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主要特征

(一)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又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包括殴打、打耳光等。

第二,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

第三,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第四,冷暴力。这是一种新的形式,也是未来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对待双方的一种必然趋势。通常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它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这种精神上的折磨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很多人离婚的前奏便是家庭冷暴力。

(二)受暴者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在肆虐着全球每一个地方。而在中国,妇女这一弱势群体也遭受了家庭暴力的侵害。

(三)方式的隐蔽性。

由于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的场所,一些受害人误认为这是家务事,当事人碍于情面,而“家丑不可外扬”,使得这种恶性现象越来越猖獗,形成“恶性循环”。

(四)行为的连续性和延伸性。

家庭暴力伴随着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施暴者往往出于“习惯”,因为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以致“习惯成自然”。另外,家庭暴力也呈延伸性,一些行为人往往把对方亲属作为泄愤对象,将家庭纠纷矛头指向他人,家庭暴力的范围逐渐延伸、扩大。

(五)解决办法的非理性。

从目前家庭暴力发展的趋势和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的手段解决,施暴者越施越暴。受暴者要么忍气吞声,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想想下次就好了,要么试图以暴力报复。而且一些受害者不知道求助有关部门,使得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助长了不良风气,甚至造成恶性的刑事案件。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面对形式如此多样、危害如此严重的家庭暴力,只有了解它形成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很多调查显示,大部分都与婚外恋、婆媳关系不和和经济纠纷有直接关系,究其深层原因,主要如下:

(一) 家庭暴力形成的主观原因。

主要指施暴者和受暴者的主观思想,以及自身的原因。

1.施暴者的主观原因

(1)受传统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封建社会意识根深蒂固,父权、夫权等“男尊女卑”的统治观念一直贯穿于某些人的脑海中,某些男性认为娶来的女人就是自己的附属品,女人也不反对,“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与此同时,封建家长制被部分人所推崇,一些父母往往信奉“不打不成才”,抱着“棍棒出孝子”的信念体罚和“教育”未成年人,施暴者往往通过暴力体现自己在家中的地位。

(2)经济收入的差异和由于社会压力较大造成的心理疾患。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施暴者一般都是家里的支柱,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而受害人则作为弱势成员在经济上依赖着他们。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则施暴者常常把他们作为发泄的对象,愈发不可收拾。那些双双都失去经济来源的家庭,慢慢地由“穷吵”变为“穷打”。施暴方由于社会压力较大,心理健康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问题,常见的主要有缺少自尊和自信、疑心病重妄想、自控能力差,弱势的一方成了另一方的发泄工具。③那些在社会中不得志的施暴者往往有性格缺陷和精神疾患,偏离正常思维,经常大打出手。

(3)家庭婚姻的“腐败”现象是施暴者进行家庭暴力的催化剂。

如今社会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于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到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些不良的生活恶习易使施暴者产生心理畸变,进而成了加剧家庭暴力的催化剂。

2.受暴者的主观原因

(1)现实的依赖让受暴者选择退缩不前。

由于离婚妇女在社会上仍遭受一定的歧视,特别是带着孩子的单身母亲,既当爹又当妈的角色冲突使得她们心力交瘁。当男人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时,离婚就让女人望而却步。除此之外,那些忍受父母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得不由于现实的依赖而选择逆来顺受和委曲求全。

(2)对施暴者的庇护和纵容。

在处理家庭暴力一类的事件时,往往都会出现这样的尴尬局面,许多受害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或怕事情闹大给自己也带来一些损失而拒绝与司法合作,甚至不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一直比较高。在受害者的庇护和纵容下,施暴者会再次对受害者施暴,而且愈演愈烈。施暴者并不会因为受害者的宽恕而有所悔意。

(二) 家庭暴力形成的客观原因。

1.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尽管 2001年 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 2005年 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④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2.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目前整个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⑤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

3.人的成长环境深化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些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人由于受到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和熏陶,“近墨者黑”,道德观发生了扭曲,进一步增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比率。

总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由于家庭暴力、家庭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才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道德规范、舆论宣传、完善立法和提高司法救助等方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加强道德教育和舆论导向,全面提高妇女素质。

通过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对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在提高妇女文化素质的同时加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活动,完善和倡导正确的舆论导向,用舆论监督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意识,强化妇女的维权意识,不要使自身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受害者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安人,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自身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懂得珍惜做人的权利。

(二)加强宣传活动,促使人们树立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

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当今社会,还有一些人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认识和宽容态度,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家庭暴力,而且会成为制裁家庭暴力的障碍。因此,必须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社区等组织可以通过张贴海报和定期法律常识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本质。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和与家庭暴力作斗争自觉性的提高,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立法,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防治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我们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把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纳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中,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该始终贯彻这样的立法概念:(1)对家庭暴力“零忍耐”,即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发点。(2)国家责任,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侵犯家庭成员人权的社会公害。保障公民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3)人权观念,反家庭暴力法是人权保障法,人权观念要求我们必须在尊重和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规范,扩充和确认家庭成员应有的权益。⑥必须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上日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能够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四)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重要。为了加大司法干预的力度,司法机关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践证明,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机构,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公、检、法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⑦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具体可实行以下措施:第一,建立社会求助系统;第二,设立妇女避难所;第三,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第四,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伤情鉴定;第五,对于“冷暴力”等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⑧

关注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英国内政部已于2009年3月开始了一项公共咨询活动,英国的女性可以通过警方的数据库查询男友或丈夫是否有家庭暴力前科,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而在我国,2008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就已经根据受害者的要求签发了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湖南也出台了全国首个反家暴案审理指导意见,在全国得到了广泛推广。

家庭暴力会破坏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家庭生活不和谐,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会给子女造成终生难愈的心灵创伤。家庭暴力还会破坏家长与子女的感情,让孩子易形成叛逆孤僻的性格,不利于孩子成长。家庭暴力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给社会道德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说根除家庭暴力不但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需要,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综上,本文就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和原因作了初步客观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要解决家庭暴力这一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需要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全社会都应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法律、道德、行政、教育等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共同为消除家庭暴力而不懈努力。

注释:

①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1):32-34.

②刘淑媛.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M].宁夏社会科学,2000:17.

③李娜,刘星.论心理因素对家庭暴力的影响[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75(3):109-111.

④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25-27.

⑤逄爱卿.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2008(2):42-44.

⑥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75.

⑦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26-133.

⑧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231-235.

参考文献:

[1]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1).

[2]刘淑媛.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M].宁夏社会科学,2000.

[3]张李玺,刘梦.中国家庭暴力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4]王引.对家庭暴力特点、表现、对策的探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5]逄爱卿.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2008(2).

[6]陈明侠,夏吟兰等.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7]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8]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