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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器ABCD分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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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低压电器行业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高质监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市政府乐政函【2006】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abcd分类管理就是根据企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企业发展等各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并按类别分别予以实施培育、帮扶、监管、以及强制退出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A类企业为品牌培育对象,B类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C类企业为重点监管对象,D类企业为重点打击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关停并转措施,强制其退出市场。

第二章定档标准

第四条A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无因产品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而被立案查处记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已获行政许可资格,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已获强制性认证证书;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布局合理,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稳定,已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近三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没有发生不合格,或提前复检合格;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建立了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作、零配件、半成品等把关检验和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运行;建立并严格执行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运行;或已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顾客满意度高;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规范,或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或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台帐齐全、按周期检定,并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检测能力满足生产需要或取得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已经注册登记,运行安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产品经济效益、市场占有率居全省或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第五条B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而被立案查处记录,或原A类企业出现一次被查处记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已获行政许可资格,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已获强制性认证证书;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满足生产需要,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较为稳定,已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没有发生不合格,或虽出现过一次不合格,但已整改到位,复检合格;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已建立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作、零配件、半成品、成品出厂等把关检验和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已通过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但未能规范执行;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较规范;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台帐齐全、基本按周期检定;基本具备生产需要的检测能力;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已经注册登记,运行安全;建立管理制度且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七)企业发展:有研发人员,并有一定的产品研发能力;产品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六条C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两年内累计二次因产品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要求;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基本能满足生产需要;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稳定,同一类产品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出现二次不合格;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质量管理混乱,产品出厂检测不健全或无记录,未获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有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但未能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标准化管理不完善;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管理较乱;无相应的检测能力;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或有安全隐患;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差;企业经济效益差。

第七条D类企业

(一)基本要求:企业二年累计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因产品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够达到要求;或未实施、或已停证、撤证仍然擅自生产销售行政许可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生产场地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不稳定,同一类产品近二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累计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合格;或当年内发生产品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且整改措施不落实,复查仍不合格的;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质量管理混乱,产品出厂检测不健全或无记录,未获质量管理等体系认证;

(四)标准化管理:产品无经备案或登记的执行标准,产品标准化管理混乱;

(五)计量管理:计量器具管理混乱;无相应的检测能力或伪造检测数据的;

(六)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不规范,或有安全隐患;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并切实执行管理制度;

(七)企业发展:没有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能力;企业经济效益差。

第八条以上各类企业的定档要求指标共分三类13项,其中(一)基本要求和(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为关键项,(二)生产条件和装备、(三)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中对质量事故的要求、(四)标准化管理中对执行标准的要求和(五)计量管理中对计量器具台帐、周检及证书的要求为重要项,其余为一般项(可参见低压电器行业企业ABCD分类管理定档标准)。

第三章转挡规则

第九条根据对各类企业进行监管、巡查的结果,对企业ABCD类别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状况发生变化的,企业类别根据变化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对企业监管、巡查结果不满足任一关键项要求的,或企业监管、巡查结果符合关键项要求,但有2个重要项(或1个重要项、2个一般项,或4个一般项)不符合要求,且经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则A类转入B类,B类转入C类,C类转入D类。

第十一条对企业监管、巡查结果显示情况好转,任一关键项都满足上一类别要求的,在其它重要项和一般项均符合上一类别要求的前提下,则C类转入B类,B类转入A类。

第十二条A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B类企业;转为B类的原A类企业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重新转为A类企业。

第十三条B类企业连续3年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合格,且无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A类企业;

第十四条B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出现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合格,或出现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转为C类企业;原B类企业转换为C类企业后,整改落实到位,产品经复检合格的可转为B类企业;

第十五条当年无不合格记录,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法行为而被立案查处的C类企业,且其它指标符合要求的,可转为B类企业;

第十六条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发现拒查、拒检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转为C类企业。

第十七条C类企业在各级监督抽查及日常巡查中出现有下列行为的转为D类企业:

(一)有严重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二)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三)证书处于暂停状态而继续生产和销售违法产品的;

(四)同一种产品于近二年内在各级监督抽查中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对定为或转为D类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关、停、并、转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原则

第十九条对A类企业以名牌培育、政策激励为主,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管理奖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加大打假力度,切实保护A类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鼓励和协助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抓管理、提质量、创名牌、赢市场、增效益。

第二十条对B类企业以帮促扶持为主,根据企业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实施重点帮扶。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质量提升,努力升级为A类企业。

第二十一条对C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及时指出企业的问题,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监督和促使其尽快整改;同时加强对C类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加强企业产品质量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对D类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实施市场退出机制。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加大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打击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取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不断完善。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品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