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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产生的“失独家庭”也与日俱增。“失独家庭”面临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失独老人”养老问题最为严重。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促进“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的解决显得十分必要。增加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养老院或其他类似机构为法定继承人,既可促进“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的解决,又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失独家庭”;继承人;养老问题
“与死亡俱来的一切,往往比死亡更骇人:与痉挛,变色的面目,亲友的哭泣,丧服与葬仪……”(弗兰西斯·培根《论死亡》),这正是我国“失独家庭”的真实写照。其中,“失独老人”面临着精神痛苦和经济拮据的双重困境,这要求不断完善《继承法》,从法律角度维护“失独老人”利益。
一、“失独家庭”养老困境
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城市和农村家庭主体为独生子女家庭,即独生子女家庭已成为我国家庭主体类型。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如交通事故、意外事件、流感病毒、工作压力、精神抑郁等各种因素,独生子女自杀或意外死亡事件不断发生,“失独家庭”因此而生。
失去独子的“失独老人”面临一系列养老困境:
我国养老模式以子女养老为主,“失独老人”养老状况严峻。年龄较大的“失独老人”多已不能再育,无法再育弥补其丧子之痛和养老;失独老人领养孩子面临重重困难(领养的孩子多有缺,往往成为老人负担;失独老人经济困难,领养孩子面临更大经济负担)。由此可知,“失独老人”面临严重的养老困境。
“失独老人”入住养老院困境。民营养老院入住需要直系子女担保签字,无子女签字难以入住;经老人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替代担保签字也可入住,但因存在诸多风险,社区或村委会往往不予代签。公办养老院接收“三无老人”,仅在床位剩余情况下才接收个别老人自费入院。由此可见,“失独老人”难以入住公办和民营养老院,其养老形势严峻。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其与“失独家庭”关系
我国养老模式仍以子女和亲属养老为主,“失独老人”依靠亲属养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同时符合《继承法》等法律规定。现行《继承法》需进一步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添加侄子女、外甥、外甥女为法定继承人,促使其赡养“失独老人”,维护“失独老人”养老利益。
第一,“失独老人”财产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其兄弟姐妹在世)。“失独老人”需照顾养老,其兄弟姐妹因年老体衰难以承担“失独老人”养老责任,兄弟姐妹的子女不照顾“失独老人”也能从父母那里继承“失独老人”之财产,因此,可承担养老责任的兄弟姐妹之子女往往不赡养“失独老人”。
第二,“失独老人”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兄弟姐妹去世)。现行法定继承人范围未包含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赡养“失独老人”的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在失独老人去世后无法继承其财产,国家不承担任何赡养责任后依照《继承法》第32条规定获得“失独老人的财产,这打击了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赡养“失独老人”的积极性,也损害了失独老人的养老利益。增加侄子女、外甥、外甥女为法定继承人并规定其同丧偶儿媳、女婿同样的继承权利,对维护失独老人养老利益十分有利。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维护“失独老人”养老权益
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赡养失独老人符合公序良俗。添加侄子女、外甥、外甥女为法定继承人,既促使其积极赡养失独老人,维护失独老人养老权益,同时能避免国家在不承担赡养失独老人责任时获得其继承财产的不公行为。此外,完善《继承法》监督制度,规定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他养老院出现侵害失独老人等违法行为时的责任承担制度。
修改现行《继承法》,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具体建议如下:
坚持《继承法》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变,
第一,确立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后可获得“失独老人”的继承财产。(针对存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老人)依据公序良俗,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赡养其血亲“失独老人”顺理成章,但道德要求难以维护庞大的失独老人群体利益。通过法律途径,规定侄子女、外甥、外甥女类似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促使其积极赡养“失独老人”,维护“失独老人”养老利益。
第二,确立养老院或类似组织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符合各地出台的养老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后可获得“失独老人”的继承财产。(针对无侄子女、外甥、外甥女老人)“失独老人”符合“三无”标准可入住公办养老院,用国家力量维护养老利益;非三无“失独老人”可由民营养老院或类似组织负责养老,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且符合地方养老实施细则条件即可获得类似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