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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工业锅炉开展节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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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提高工业锅炉的热效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从设计文件鉴定、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重大改造和维修监督检验和水(介)质处理检验等方面把关,切实做好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关键词: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工业锅炉 节能 热效率

1、前言

目前我国的在用工业锅炉有57万台,其中将近85%是燃煤锅炉;每年消耗4亿t标准煤,占我国年消耗燃煤总量的1/5。燃煤工业锅炉以层燃链条炉排锅炉为主,锅炉设计热效率一般在72%~80%之间,但实际运行时普遍存在负荷较锅炉额定负荷低、炉渣含碳量高、过量空气系数大、排烟温度高等问题,热效率一般低于实际效率;据统计,燃煤工业锅炉平均热效率仅为65%,这一指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20%。

因此,工业锅炉的节能潜力十分巨大。如何提高工业锅炉的热效率,一直是我国研究和关注的重要课题。

2、国家近年在工业锅炉节能方面颁布的法规和实施意见

200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7月国家质监总局颁布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对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节能管理的规定。

2010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方与评价规则》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工业锅炉热效率及系统能效评价的方法和程序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了《关于贯彻执行和的有关意见》,对贯彻这两个规范提出了执行意见。

2010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并于2011年2月1日开始实施,对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安装、使用管理、锅炉清洗和检验检测等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对水汽质量检验、水处理系统运行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有机热载体检验和锅炉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提出了具体方法和要求。

2011年4月,国家质监总局了《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对2011年工业锅炉的节能工作要点提出了相应的实施意见。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业锅炉节能监管工作,可从设计文件鉴定、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重大改造和维修监督检验、水(介)质处理检验等方面进行把关。

3.1工业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五条明确要求“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的要求”。

对于《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多数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督促锅炉制造单位按照该规程的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并增补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2011年10月1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生产。因此,检验机构在接受工业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检时,应审查其设计文件中节能的相关内容,通过了节能审查要求方能受理报检。

3.2工业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检验机构对工业锅炉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于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在定型测试完成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检机构;如制造数量超过3台,还未进行锅炉能效测试,则监检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发放监检证书。

(2)对于非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应逐台进行定型测试;该测试应约请国家质监总局公布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监督检验机构方受理产品监检申请,且该工作须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测试结果须达到能效要求;如果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复测。

3.3工业锅炉安装监督检验

检验机构应在工业锅炉安装前接受报检时审查其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对未经能效测试或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或制造单位应约请国家质监总局公布的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方可受理安装监检。安装竣工验收前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能效测试,对于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合格前不予出具安装监检证书。

3.4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

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监总局公布的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多数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进行。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锅炉及其系统,检验机构应当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检验机构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处罚。

3.5工业锅炉及系统的重大改造或维修的监督检验

当燃料改变或锅炉及其系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重大改造或维修,(1)燃烧方式的改变;(2)改变原有锅炉本体结构;(3)新装或改变尾部换热装置;(4)其他影响锅炉能效的改造。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变化的,检验机构应在实施监检前对其安全性和经济性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杜绝非法改造和降低原有锅炉能效指标的改造行为。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三十条明确要求“锅炉及系统的安装、改造和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因此,通过了技术资料审查的,待改造和维修结束监检后,必须进行锅炉能效测试,以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检验机构确认后方可出具监检证书或报告;对于未能通过技术资料审查的,检验机构不受理监检工作。

3.6工业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

检验机构须严格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和《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水(汽)质量检验、有机热载体检验、锅炉内部化学检验和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并结合定检工作全面开展水(介)质处理系统运行检验。

完善的锅炉水(介)质处理及水(介)质化验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锅炉结垢及正确指导排污。据测算,锅炉本体内部每结垢1mm,整体热效率就下降3%;而排污率每增长1%,就会造成燃料损耗0.3%~1%。因此,通过水(介)质处理检验促使锅炉使用单位提高水(介)质处理水平,能有效地提高工业锅炉的热效率。

4、结语

提高工业锅炉热效率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在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等环节做好节能监管工作,必能有效地提高工业锅炉热效率,降低工业锅炉能量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