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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韩国遗产税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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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开征遗产税的呼声日益迫切。中央文件也多次将遗产税列为近期准备征的税种。研究韩国遗产税的历史和改革趋势,可以给我国的遗产税立法等准备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韩国 遗产税 启示

一、韩国遗产税的概述

(一)采用总遗产税形式

遗产税有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形式。从当今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制来看,总遗产税是既实行属人原则又实行属地原则,对死者遗留的全部遗产征税,要求必须是在征收了总遗产税后才能把遗产分配给继承人。韩国之所以采用总遗产税制是由于这种模式仅对遗产总额进行一次征税,税务机关可以有效控制税源,降低了继承人为减少税负进行偷逃税的概率;税制简单,中间环节少,易于操作,便于税务机关降低成本高效征管。

(二)遗产税变革及演进

韩国的遗产税制根据自身发展政策的需要,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几个时期:

1.工业化前期(1949-1961)

韩国税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现代税制创建于1948年,新税制包括遗产税。50年代是韩国经济的恢复期,税收政策主要是为经济恢复服务的,韩国政府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如降低直接税税率,以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消费税等间接税税率,增加财政收入等。1950年3月开征了遗产税,采用了14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30万韩元的最低边际税率为25%,超过5000万韩元的最高边际税率为90%,韩国设立遗产税主要目的是调节富裕阶层的收入,增加财政收入,鉴于出现大量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4月开征了赠与税。从简化税制、减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虑,1952年韩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税合并统一。

2.出口导向高度工业化时期(1961-1979)。

1961年韩国实行对外开放,经济发展进入高速增长时期。实行分税制,设立了国税局,并将遗产税列为中央税,由国税局统一政策、协调和征管,增强了遗产税对社会贫富差距的宏观调控作用。

3.经济结构调整期(1980-1989)

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石油危机后,韩国面临经济减速,国内物价上涨,工人就业、产品出口等形式急剧恶化,韩国政府开始有计划从“贸易立国”转向“技术立国”。80年代税改的主要工作也集中在增加社会中性,促进社会福利。1982年税制改革后,遗产税实行1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100万韩元的最低边际税率为7%,超过5亿韩元的最高边际税率为60%,与修改前相比税率大幅降低,扣除项目和金额也在不断扩大。1989-1992年由于不动产投资买卖异常增加,使收入分配发生了扭曲。为此,韩国政府进行了税制改革,提高了遗产税的税率和简化了税率级次,扣除额业不断扩大。1989年税改,实行了8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300万韩元的最低边际税率为5%,超过5亿韩元的最高边际税率为55%;

4.90年代以后时期(1990-)

从1991年开始,韩国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是在过去税制的基础上进行税率与税种的改变,基本税制结构没有特别大的变化。这些税制改革促进韩国税制朝向公平及效率的理想目标迈进。1991年税改遗产税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2000万韩元的最低边际税率为10%,超过10亿韩元的最高边际税率为55%。1994年税改遗产税不超过5000万韩元的最低边际税率为10%,超过10亿韩元的最高边际税率为50%。1996年税改遗产税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2000万韩元的最低边际税率为10%,超过5.5亿韩元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0%。2001年税改遗产税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1亿韩元的最低边际税率为10%,超过30亿韩元的最高边际税率为50%。目前,韩国实施的正是2001年遗产税税改政策。同时,赠与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

二、对韩国遗产税沿革的评析

1. 开征时间早,开征目的明确,征税级距越来越窄,税负越来越轻

韩国在解放初期,还处于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时就开征遗产税,其目的主要是调节富裕阶层的财富,增加财政收入,服务国家建设。在接下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发达阶段,其征税目的主要是对少部分继承人继承巨额遗产进行征税,以实现社会资源的调节和再分配,缓和贫富差距矛盾,并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和民众的生活水平对遗产税的级距、税率和扣税额不断调整。

2.列为中央税,利于征收管理和宏观调控

实行总遗产税制,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不仅有利于汇总和掌握境内外各种形式财产情况和避免地方争抢税源,还有利于政府根据社会贫富差距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3.严格执行遗产税与赠与税,适当提高其税率,有抑制不动产炒作

韩国在1989年左右,还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针对大量不动产炒作现象,韩国政府提高了遗产税的税率,并更加严格执行遗产税与赠与税,对促进社会公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对我国启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而居经济学家保守统计,全国资产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有1000万以上。因此,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有了雄厚的经济基础。此外,目前我国基尼系数已超0.5,社会对遗产税开征的期望很高,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征遗产税,这样一是可以对社会成员的财富进行必要的再分配;二是有利于抑制不劳而获,净化社会风气;三是可以鼓励人们更加支持福利事业;四是能够完善税制和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刘佐,石坚.遗产税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国际税务司.国外税收考察报告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王逸,薛平. 韩国税收制度:过去、现在与未来[J].当国韩国,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