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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养老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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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时期曾推出“存留养亲”制度,后世基本沿用,直至清代。此制度针对犯罪者,若犯人罪行并不严重,同时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可减刑或缓刑。如果有家中老人瘫痪等特殊情况,罪行不太严重的犯人甚至会被赦免。若是老人犯罪,“待遇”更为宽松,西汉规定老人即使犯法,只要不是主犯就可免罪。

养老让路的不仅是法律,还有徭役。早在遥远的周朝,就规定家里有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后代中可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九十岁老人,全家都可不服徭役。虽然考虑到古代人的寿命,这个政策的享受难度堪比前两年成为热议的“九十五岁可享受免费医疗”,但起码也是明文规定。

这是古代养老制度的一个缩影。古代没有养老金体系,没有商业保险,只能依靠制度和机构设置解决养老问题。历朝历代对此都很重视,也做得不错。

自夏商周时代开始,不孝就是重罪,处刑包括割鼻、削足甚至死刑。春秋战国时期对不孝的处刑仍极严重,《秦律》中就有流放和死刑等标准。也是在这一时期,“国家养老”概念诞生,有四种老人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服务,分别是“三老五更”(即道德楷模)、“家中之老”(相当于如今的烈属)、“致仕之老”(退休官员)和“庶人之老”(类似如今的五保户)。国家还设有“掌病”一职,专门为老人问诊。

汉代推行“以孝治天下”,沿用了夏商周以来的严苛刑法。西汉颁布《王杖诏书令》,规定七十岁老人持有“鸠杖”,又叫“王杖”,享有各种待遇。东汉末年的曹操雄才大略,使得中国北方得到喘息之机,他也是第一个女性老者救济政策的颁布者。他曾下令,年满七十岁的妇女独居,国家必须赡养。

养老制度在唐代日臻完善,李世民一即位,便有“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的诏令。唐玄宗给老人赐官,享受县令之类的待遇,还颁布“补给侍丁”制度,免费给老人安排护工。

在农业社会里,单凭家庭养老,负担无疑沉重。而且限于医疗条件,古人平均寿命低,夭折率高,必然造成许多老人孤寡无依,因此养老机构的设立成为必然。早在南北朝就诞生了由政府开办的养老院,崇佛的梁武帝开设了“独孤院”,专门收养老人和孤儿。养老制度完善的唐代,养老院渐渐增多,称为“悲田院”。

北宋初期的养老院只收养贫困老人,又名福田院,后来演变为居养院制度,“鳏寡孤独贫乏之人,官为居养”。南宋经济发达,国库充盈,又出现了养济院,兼有居养院和医疗慈善两种功能。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对于平民相当优待,七十岁以上可免除其一子徭役,八十岁以上可享受国家补贴,同时沿用唐例,南京和凤阳的八十岁以上老人可赐官,享受相应待遇。朱元璋还下诏,各郡县均需设立养济院,至永乐年间已是“天下府州县俱有”。

清代沿用明例,即使晚清风雨飘摇之际,仍不减少养济院的必要支出。值得一提的是,夏商周时代的“不孝入刑”,一直延续到清朝。清代立法规定,如果儿子不赡养老人,导致老人自杀,会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摘自《浙江老年报》 图/矢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