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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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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提升,著作权的纠纷将会日渐增多,而著作权纠纷又不同于其他的纠纷,其客体性质特殊又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所以通过非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仲裁解决方式能够更加有效解决所出现的争议。本文先从理论层面分析我国著作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和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其次介绍国外组织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践,最后结合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实践,提出我国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仲裁 争议解决

一、著作权纠纷与仲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又被称为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自上世纪以来不断发展完善,逐渐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成为了可以代替诉讼而解决纠纷的所有方式的总称。仲裁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仲裁与著作权纠纷结合的前提便是可仲裁性问题。

1.著作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分析

众所周知,仲裁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仲裁适用的范围,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第三条也排除了不可仲裁的几类情况。众所周知,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这意味着著作权纠纷提交仲裁亦没有法律规定的阻碍。更加细化来看,著作权纠纷的种类多样,除了较为常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外,还有著作权合同纠纷,如版权许可合同纠纷、版权转让合同纠纷、版权质押合同纠纷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从正面规定了著作权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都可以提交仲裁,成为了著作权两类纠纷可仲裁的有力支持。

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学理上考虑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可仲裁的原因,仲裁处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著作权依照“自动取得”的原则,作品完成作者就获得了著作权,所以不论是侵权类与合同类纠纷都是发生在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符合仲裁的基本要求。其次,不论是著作财产权还是著作人身权,权利人都可以自我行使,属于私权的一种,所以也符合仲裁可处分性的要求。

2.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

(1)仲裁能更有效解决专业问题。著作权的纠纷,多涉及文学,音乐、美术等艺术领域,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相比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来判断,如在音乐作品中,怎样程度或比例的抄袭构成侵权,在《死了都不卖》的歌曲改编案中,被告将著名歌曲的歌词修改,法院需要将曲调与歌词分开判断是否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仲裁当中,仲裁员由当事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决定,而仲裁员有很多具有相关的技术背景和法律专业背景,更能够充分把握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与内容。

(2)仲裁能更好解决跨境纠纷。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跨法域的纠纷出现,不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TRIPS协定都没有对于著作权的争议解决有统一的规定,而著作权的上位概念,即知识产权又有很强的地域性,而该地域性特点的背后大多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联系。所以传统的诉讼与仲裁相比毫无优势,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适用,且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性组织,并不隶属于任何机构,更加方便当事人域外执行。

(3)仲裁更加具有保密性。处于著作权纠纷的当事人中,有不少具有社会知名度,十分注重名誉。或者著作权纠纷中,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要求有极高的保密性,而诉讼的保密性比不上仲裁,一旦出现声誉的损毁,如某电影或某文学作品涉嫌抄袭,便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从上文可知,著作权纠纷的仲裁解决不仅具有法律规则鼓励,且较诉讼而言具有相当的优势,但目前而言,我国著作权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尚不完善,所以必须先了解国际实践。

二、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国际实践

由于处于不同的主置,国家与国际组织对于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的态度明显不同,下文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介绍国家与国际组织在著作权仲裁解决上的实践。

1.不同的国家实践

(1)美国。美国是案例法国家,Kamakazi Music Corp. v. Rob- bins Music Corp.一案中, 联邦上诉法院准许了著作权侵权纠纷索赔的可仲裁性。在 Saturday Evening Post Co. v. Rumble seat press Inc.一案中,联邦第七巡回法院认为,仲裁员可以就著作权许可引发争议的情况下对著作权有效性进行仲裁。美国有专门的仲裁协会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简称为AAA(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其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大量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的合同不履行与侵权。

(2)德国。德国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法》规定,设立著作权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代表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并保护著作权。当然仲裁委员会也规定了受案范围,即作品或表演本身存在纠纷,合同类纠纷,广播组织和运营商之间就有线转播合同发生的纠纷。

(3)泰国。泰国于2002年颁布了《商业部有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规则》,其中规定在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之后,应首先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在无法达成和解时,可以自行选择或在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协助下任命中立的第三人作为仲裁员来解决纠纷。该规则对于重力第三人的行为规则,包括保密、工作做出了相应规定。

2.国际组织的实践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简称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下图是在WIPO进行争端解决调解(图1)和快速仲裁的程序图(图2)的程序及时间节点介绍。

在图1所示的调解程序中,程序与仲裁相似,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调解员,时间控制在七天之内,再七天之内进行调解人员的确认,确认之后调解中心组织调解会议,在一个月内争议便可以被解决,高效又经济。同样,快速仲裁程序更是强调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当事人在七天内选择仲裁员,仲裁员名单也在之后七天内得到确认,整个任命及被申请人答辩的时间加起来不到二十天。仲裁员选定之后之后便开始审理案件,审理时间不超过三天,三个月内最终的裁判就能做出,算起来总共四个月不到当事人就能收到裁决书。

三、我国著作权纠纷解决现状与建议

1.著作权纠纷争议解决现状

从机构上来看,专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机构自2002年以来发展迅速。2002 年 3 月, 全国首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仲裁的机构――西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咨询中心成立,之后厦门、武汉、广州、上海等相继建立了知识产权仲裁院,成都仲裁委也与当地的知识产权局成立行政执法与仲裁的衔接机制。但从业务量上来看却并不乐观,在各地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或仲裁院蜂拥成立的同时,我国企业在遭遇的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时,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企业少之又少。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济部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3到5月对部分民营企业开展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我国企业遭遇的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仅有16.3%的企业选择仲裁方式。

当现象出现时,必须要分析其出现的原因并进行分析,从而知晓完善著作权仲裁机制的方法。

2.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的建议

(1)著作权仲裁规则的明确。因著作权纠纷不仅客体无形和专业化程度高,客体形态也越来越电子化,且纠纷逐渐出现跨法域的特点,所以著作权纠纷可以拥有专门的仲裁规则结合上述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经验可知,当设计有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制度时,纠纷的处理效率就可以很大提高。同样,如果具有专业水平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能配备相应细化的仲裁规则,如著作权仲裁规则、专利仲裁规则或商标仲裁规则等,甚至可以将仲裁规则体系化,在著作权仲裁规则的项下较为特殊的客体种类,如电视节目模版的仲裁,也可参考节目模版认证与保护组织的调解与仲裁方式。

(2)调解前置于仲裁的制度安排。如上文所述,泰国在进行仲裁前会提前安排当事双方见面和解,当和解不成才会启动仲裁程序,同样的如果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能够加入类似于“诉前调解”的程序存在,若调解成功则可以高效的解决争议,若情况复杂,调解不成进入仲裁,争议将得到更加专业化的解决。《上海自贸区规则2015》第六章专门就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进行了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庭组庭前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不成,则继续推进仲裁程序。笔者认为各地知识产权仲裁机构需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做法,严格控制仲裁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根据所需时间将仲裁分为“快速仲裁”与“普通仲裁”两种,并借鉴自贸区的做法,允许在仲裁前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朱榄叶,刘晓红.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解决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彭丽明.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J].经济与法制,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