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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告公司、宣传媒体:
《*山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绝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地名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名命名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部分镇、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告商缺乏依法使用地名的意识,对路(街)建筑物(包括楼宇、住宅小区等下同)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宣传使用的问题,近来更有日趋严重之势。如:有的使用未经批准命名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有的使用未经批准命名的住宅小区名称和小区中的部分楼宇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将批准命名的建筑物名称擅自更改后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取得经批准命名的建筑物名称后弃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经批准命名的建筑物名称,或同时使用经批准命名的和未经批准命名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等等。这些情形,均违反了《*省地名管理规定》、《*市地名管理办法》、《*山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止此风蔓延,严肃地名法规,规范地名使用,实施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规定予以重申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城区、圩镇的道路、街(含小区内道路、街)、巷、住宅小区、楼宇、广场、公园、桥梁等达到《*省地名管理规定》《*市地名管理办法》《*山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所定标准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基建项目,均须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和施工许可证前,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命名,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
二、住宅小区、楼群整体的名称,包括因分期销售等原因还需对其中单个或者部分楼宇命名进行广告宣传,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命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且一般应注明某住宅小区、楼群整体名称的第几期,如“××花园二期”等。
三、建筑物名称一经批准,即为法定的标准地名,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必须按标准地名书写,不得擅自更改。
有关部门和广告策划、机构以及宣传媒体等单位在办理与建筑物名称有关的业务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四、建筑物取得标准地名后,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如确需更名,包括在标准地名上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个别字词,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更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更改后的名称。
五、对建筑物作广告宣传时,有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计、制作、和未经批准命名的建筑物广告;
(二)按照地名批准文件规范使用建筑物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三)广告载体上写有广告词、说明词的,必须同时在适当位置标注该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及其批文字号,写法是:××××(*地名委[200×]××号);
六、违反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地名管理规定》、《*市地名管理办法》、《*山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行政处罚外,地名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违反规定或负有连带责任单位的地名审核业务,建设、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建筑物的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综合验收、交易鉴证、确权发证等手续,市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建筑物的门牌编订、安装和更换工作,待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非标准地名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后再予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擅自命名、更名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对照检查本单位地名使用情况,发现有违反地名管理规定情形的,要在20*年6月30日前整改(申报或补办)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