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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信用证“软条款”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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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10-000-02

摘 要 信用证“软条款”都是看上去“合理”但实际上根本不合理的条款,均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操作性,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信用证软条款严重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对受益人安全收汇构成的威胁非常大。本文分析了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和产生原因,并深入探讨了几个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 信用证 “软条款” 原因 形式 措施

引言

信用证“软条款”(Soft Clause)一般是指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出口商)无法满足或必须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协助下才能满足的条款。在我国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中加列一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或开证银行可以单方面解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与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或进口商的履约行为。

一、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形式

信用证软条款表现形式多样,各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措辞各异,同时信用证交易涉及到许多环节,导致信用证软条款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信用证开出后需满足一定条件才生效的条款

这些条件多种多样,如需开证行另行通知、待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等等。信用证软条款所确定的信用证生效条件通常由进口商控制,进口商极有可能在货物价格、行情等发生变化时,从乙方利益考虑,为规避商业风险,或出于其它目的不发出通知、不进行确认等,使信用证的生效条件不成立,从而令出口商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2.开证银行付款的附加条件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诺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只有满足其前提条件后信用证再生效,这种前提条件通常是由买方加以控制,对于含有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很难保障。如信用证规定“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这一条款的实质是进口商不仅为自己拒付留有退路,而且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即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被解除,出口商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这将大大增加出口商安全收汇的难度。同时,这一条款也从根本上违反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有关“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的规定。

3.与装运或运输相关的软条款

有些信用证规定船名、装运期、装运港或目的港等必须得到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这类软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装船的主动权,使受益人无法掌握发货期。如果开证申请人不及时做出指示,将会影响装船,使受益人不能即时获得单据和货款,甚至导致信用证过期。

4.有关单据的软条款

①不同单据条款相互矛盾,受益人无法做到单单一致有些信用证中的某些规定相互矛盾,陷受益人于两难境地。执行一条便违背了另一条,使得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不得不违约。如规定FOB价格的同时又要求运费预付;规定CFR价格时,又要求提供保险单;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禁止分批装运却又规定每批交货期限等。

②要求受益人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如要求受益人违反运输业务常规,提供装在舱内的集装箱提单等,使受益人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而开征行随时保留了拒付的权利。

③“2/3提单”。所谓“2/3提单”是指信用证要求出具全套正本提单中的2份(一般情况下为3/3提单,即一份完整的提单为3份正本,3份副本),与其它单据一并交与银行进行议付,通过银行审单并快递开证行,而其他1/3正本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给进口商以解决货物早于单据先到港的问题。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进口商在获得一份正本提单后,先行验货,如果对货物不满意,就会尽力在单据中寻找不符点,从而拒付。

二、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1.开证申请人方面的成因

开证申请人可能出于保障交易安全,掌握信用证主动权或者为了欺诈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基础合同中要求受益人支付货物质量保证金、开证押金或履约保证金等,并在信用证中开立软条款,使受益人不能独立完成相符交单,在收取出口商预付的资金后,再利用软条款免除付款责任。信用证软条款也是开证申请人规避商业风险的手段,国际市场受汇率、国家政策、战争等诸多因素影响,不断发生变化,当国际市场出现不利于开证申请人的变化,如价格下跌,或当开证申请人是中间商,其下家毁约或者难以联系到下家时,开证申请人可以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拒付货款,将国际贸易的风险转嫁给受益人。

2.开证行方面的成因

开证行是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之间的一个中立体,提供信用证结算业务,尽管国际商会建议银行劝阻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设软条款,但UCP和各国法律都没有对信用证软条款加以禁止,银行开立软条款信用证并不违法,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开证申请时还需考虑银行间激烈竞争。

3.受益人方面的成因

受益人是信用证软条款风险的承担者,但在收到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后,很多受益人并不提出异议,这使软条款信用证在开出后得以继续存在,也鼓励了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立软条款。受益人不对软条款提出异议有以下原因:有的受益人对相关业务并不了解,不能准确识别软条款,更难以揣摩信用证软条款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受益人在识别出信用证软条款后,可能轻信开证申请人的承诺,对信用证软条款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抱有侥幸心理;国际贸易出口业竞争激烈,在很多领域中国际贸易的买方处于强势地位,为了应对竞争拉拢买家,出口商不惜承担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带来的风险,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4.信用证机制自身存在着缺陷

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平衡。在该机制下,卖方的权益受到了充分保护,而买方的权益没有受到充分保护。根据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而买方则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其在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买方在支付货款之后,力图获得关于货物的各种信息及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然而,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会有较长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就不装货,然后伪造相关的单证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将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所以,买方试图在信用证中对卖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卖方欺骗的可能性,起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

三、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措施

1.积极培养外贸人才

识别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要求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具有较为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从业经验、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随着外贸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外贸经营权,从事出口业务,但同时,具有外贸知识和经验的外贸人才仍然缺乏。由于没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外贸业务人员,一些不法进口商不断变换手法,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利用部分外贸业务人员积极扩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外贸人员相关知识和经验不足的弱点,骗取预付履约金、佣金、质量保证金或货款,给出口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加速培养合格的外贸从业人员显得格外重要。

2.做好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应避免选择诈骗多发的国家及地区、有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银行信誉不好的国家及地区的进口商。交易前,出口企业应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济实力及履约能力,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更要确切地进行调查。进口商的信誉如何,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在实际业务中许多损失的造成就是由于出口企业盲目签约而忽视了进口商的资信。因此,通过资信调查,选择可靠的贸易伙伴,尤其对没有业务往来或往来很少的客户,必须做好资信调查,对资信不好的客户,要求加具保兑,是避免

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

3.规范出口合同,重视贸易条款的拟定

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因此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应该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规定严密、无懈可击的条款,以减少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即使开证申请人不按合同要求私自加入软条款,出口商也可以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在签定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出口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在对外贸易合同谈判及签署过程中,如果能争取到由出口国商检机构实施检验,不但可以方便出口企业,而且还可维护出口商的利益,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4.认真审核信用证

出口方收到信用证之后,要认真、严格地审核信用证的各项条款,检查其中有无软条款,是否相互矛盾,或与合同不符,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一旦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进行修改。有些出口企业不进行审证,对银行的批注也不在意,等到交单时,才发现信用证存在着不能接受或不可能办到的条款,但为时已晚。因此,出口企业应加强审证工作,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接洽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修改或删除,同时规定修改的最后期限,若开证申请人对此避而不谈或拒不修改,出口方应声明终止履行合同,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担保等,并在各种因信用证开立错误造成的损失得到有效处理之前,不急于发货,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5.全面提高信用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银行信用证业务是一项技术性强、知识面广、操作复杂、英语水平要求高的业务,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业务发展有直接的决定作用。发展信用证业务,要求从业人员注意与外部规则、制度、监督机制的协调,同时要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加强研究。只有相关人员整体素质提高了,对信用证业务乃至软条款的理解才会准确全面,对业务风险的反映才会敏感,控制才会到位,才能做到控制风险、满足银行规范性要求。

四、结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软条款”越来越多,形式多样,五花八门,没有固定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难以被非专业人员发觉,使受益人放松警惕,蒙受损失。

积极采取防范软条款信用证的措施,避免一些出口商为争取创汇、接受买方条件,致使某些软条款信用证也有被侥幸执行的情况出现;加强对单证人员的操作培训,提高信用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谨慎约定合同条款加上严格审证及时发现“软条款”,才能保证我国进出口贸易健康顺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羽.绵里藏针――信用证软条款浅析.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05:53-54.

[2]吴海涛.信用证软条款的潜在风险及防范对策.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S3:79-80.

[3]朱佩珍.信用证软条款的常见形式及其风险防范.上海商学院学报.2008,04:81-83.

[4]朱敏.不同类型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应对.国际经贸探索.2004.01: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