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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交易主协议提前终止金额计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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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ISDA主协议中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条款为主要分析对象,结合2008年发生的雷曼系公司破产事件及其他典型案例,论证了1992年版ISDA协议项下市场报价法(国内银行所签ISDA协议基本都约定以该方法计算提前终止金额)和损失法存在的重大缺陷,以及向2002年版ISDA协议项下终止款项法过渡的必然性,并对国内银行今后应如何处理ISDA协议和NAFMII协议项下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ISDA;市场报价法;损失法;终止款项法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047-08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场外衍生交易中,如因某些特殊事件(如交易一方破产)的发生而导致交易提前终止,交易当事方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必须计算出提前终止金额,以确定在该情况下对方需偿付己方的金额(或己方需偿付对方的金额)。在发生重大金融危机时,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况会非常普遍,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也成为每一个衍生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ISDA主协议作为全球场外衍生交易领域使用最为广泛的标准协议文本,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相关条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随着一次次全球金融动荡的发生,业界也在不断反思原有条款的不足,进而提出改进方案,所以从1987年版IRCEA协议到1992年版ISDA主协议,再到2002年版ISDA主协议,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的相关条款每次都有较大的变化。

另外,由于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的约定较为复杂、晦涩,从国外判例情况看,该问题已成为交易双方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焦点之一。

为迅速、妥善处理该问题,不仅需要交易人员从业务角度做好估值等工作,也需要法务人员的通力配合,使整个计算过程符合ISDA主协议约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对手对计算的结果提出质疑。

本文以1992年版ISDA主协议、2002年版IS-DA主协议和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中有关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的条款为基础,结合国外相关判例及雷曼破产事件,对市场报价法、损失法、终止款项法等计算方法各自的内涵及具体程序要求进行归纳,分析各种计算方法的利弊,并对国内应如何处理衍生交易主协议项下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一、1992年版ISDA主协议项下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相关条款分析

(一)关于提前终止的相关条款

根据1992年版ISDA主协议,能够触发交易提前终止的事件分为两类: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

一方如发生ISDA主协议第5(a)款约定的违约事件,非违约方有权根据第6(a)款对所有未到期交易(All Outstanding Transactions)指定提前终止日并通知对方。如双方在ISDA主协议附件中约定适用自动提前终止条款(简称AET条款),则在发生某些破产事件时,所有未到期交易视为自动提前终止。

另外,如发生ISDA主协议第5(b)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有权终止方可根据第6(b)款对所有受终止事件影响的交易(All Affected Transactions)指定提前终止日并通知对方。

根据ISDA主协议第6(d)款,一旦提前终止日被指定,在提前终止日当天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终止方就应计算出被终止交易的提前终止金额,并向对方发送计算报告(此时的终止方也称为计算方)。

ISDA主协议第6(e)款约定了提前终止金额的两种计算方法: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交易双方可在ISDA主协议附件中选择适用其一,如未选择则适用市场报价法。

(二)市场报价法(Market Quotation)的内涵及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市场报价法指计算方从市场上的参考造市商(“Reference Market-Maker”)获取对被终止交易的报价(即参考造市商拟与计算方进行一个与被终止交易类似的替代交易时所愿意付出或要求取得的金额,参考造市商要提出报价通常会先对交易进行估值)。

如报价为正,意味着该交易对计算方具有正的价值,计算方因该交易提前终止而遭受损失;如报价为负,意味着该交易对计算方具有负的价值,计算方因该交易提前终止而得到收益。

市场报价法中关于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提前终止金额分为两部分:未付款项(Unpaid Amount)和结算款项(Settlement Amount)。

未付款项是指提前终止日前双方互欠的金额,其金额在提前终止时是确定的,仅需将对方欠计算方的未付款项与计算方欠对方的未付款项两者轧差即可。

结算款项衡量的是被终止交易在提前终止日对计算方的价值(亦可理解为,如交易正常履行完毕,从提前终止日到交易到期日这一期间,计算方可从交易中获得的价值)。由于结算款项针对的是交易的未来价值,因此从理论上说必须运用相关估值公式通过计算予以确定。

但运用公式计算存在两个困难:

第一,对于基本类型的衍生交易可以直接套用与该类型交易对应的估值公式,但对于复杂的结构性产品则可能并无现成公式可用,其估值模型往往掌握在上游的产品设计者手中(一些实力较弱的市场参与者或衍生产品最终用户往往并不具备估值能力)。

第二,即便掌握了估值公式,在计算中还需要代入各种市场参数,如何取得准确的市场参数也是估值中的一大难点。市场报价法变通地解决了估值的难题,该方法将参考造市商的报价作为确定结算款项的依据,计算方无需自行估值,而可通过询价的方式将该问题交给实力较强的参考造市商来解决。

但需注意的是,市场报价法作为一种间接估值法,其有效性建立在以下假设的基础上:

(1)参考造市商有能力对各类交易进行估值并愿意做出报价。

(2)参考造市商会以拟真实叙做交易的态度进行估值和报价。

(3)不论何种市场条件下,参考造市商的报价都能合理反映交易的真实价值。

1992年版ISDA主协议对市场报价法的操作设定了很多程序性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其别应关注以下要点:

1.市场报价的来源应为参考造市商。

根据ISDA主协议第14条的定义,参考造市商系指计算方根据诚信原则选择的在相关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交易商(“Leading Dealer”),该交易商应具有最高的信用评级并满足计算方决定提供授信额度的所有条件。

计算方应选择四个参考造市商进行询价,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所选参考造市商应在同一城市。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避免将经纪商、衍生产品最终用户及对冲基金等作为报价来源。

2.市场报价应在提前终止日当天或其后合理可

行的时间内取得。

根据ISDA主协议第14条的定义,计算方应在提前终止日当天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时间内(“on or as soon as reasonably practicable after the Early Ter-mination Date”)取得市场报价,且所有四个市场报价应在同一天的大致同一时间内取得。

1987年版IRCEA协议要求取得市场报价的时间应为“提前终止日当天”,该约定对计算方要求较为苛刻,因此1992年版ISDA主协议补充了“其后合理可行的时间”,给计算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但1992年版ISDA主协议强调,计算方对市场报价时间的选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指定提前终止日后,如果计算方不是去尽快询价,而选择等待市场发生对其有利的变化,那么其最终获得的市场报价就很有可能遭到对方质疑。

3.市场报价应为“实价”,且无需考虑未付款项。

根据1992年版ISDA主协议,计算方获取的市场报价应为“实价”(“Firm Price”,即拟实际进行相关交易的报价),而不应是象征性报价(“Indicative Price”)。

因此,计算方在获取报价时,不能向报价方披露其寻求报价仅仅是为了估值的目的,否则该报价就可能在事后遭到质疑。

另外,市场报价法并不考虑任何未付款项(“Unpaid Amount")。市场报价法考虑的是指定提前终止日后相关交易的估值情况,因此与指定提前终止日前的未付款项无关。

4.如有多笔交易,可统一询价并取得一个总的市场报价。

1987年版IRCEA协议要求计算方应就每笔被终止交易单独取得市场报价,但在1992年版ISDA主协议项下,计算方可就多笔交易统一获得一个总的市场报价,这给计算方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特别是在被终止交易数量很多的情况下)。

另外,计算方应取得的市场报价应仅包括在提前终止日仍未到期的交易。对于在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发生后、提前终止日之前到期的交易,计算方无需再获取市场报价。

5.市场报价的确定方法。

根据ISDA主协议第14条的定义,如果计算方获得四个报价,应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报价,然后以剩余两个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最终的市场报价;如果计算方获得三个报价,应去掉最高和最低的报价,然后以剩余的一个报价为最终市场报价;如果计算方获得的报价低于三个或市场报价法不能得到“商业上合理结果”时,则将转而采用损失法进行计算。

6.应注意保留市场报价的相关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为防范对方对相关市场报价的质疑,计算方应注意保留获取市场报价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例如,对屏幕上显示的报价情况应及时备份并打印成纸质件存档。另需注意,即使因未获有效市场报价而转用损失法,亦应保留曾经试图获取相关市场报价的证据材料。

(三)损失法(Loss)的内涵及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如交易双方选择使用损失法,则提前终止金额等于计算方根据诚信原则计算出的因交易提前终止而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以正数表示)或取得的全部收益(以负号表示)。与市场报价法不同,损失法需要计算方自己进行估值计算,另外,相关“未付款项”已包括在此处的“损失”概念中,无需像在市场报价法中那样分开考虑。

在1987年IRCEA协议中,计算方只有在市场报价法不能得到合理结果时才能转而采用损失法,但在1992年版ISDA主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直接选用损失法来计算结算金额,这主要是考虑到某些复杂的衍生交易很难在市场上找到报价。

与市场报价法相比,ISDA主协议对损失法的程序性要求较少。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关注以下要点:

1.应在提前终止日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最早时间确定损失。

与市场报价法相似,1992年版ISDA主协议对计算方确定损失的时间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应在提前终止日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最早时间确认损失。

2.“损失”包含的内容比市场报价更宽。

根据1992年版ISDA主协议,计算方可以确认的损失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交易损失(“Loss of Bargain”),即计算方本应从交易中获得但却因交易提前终止而无法获得的收益。

第二部分是资金成本(“Cost of Funding”),即计算方因筹集交易资金所额外付出的成本。

第三部分是计算方在相关对冲交易中的额外损失,即计算方有可能在叙做原交易的同时叙做一笔背对背交易以对冲风险,在原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计算方可能不得不终止该对冲交易或叙做一笔新的对冲交易,并可能因此而招致额外的损失。但该部分损失的范围应如何理解,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第四部分是提前终止日前的任何未付款项,而市场报价并不包括这部分内容。

3.使用损失法时亦可参考市场报价。

根据1992年版ISDA主协议,计算方采用损失法时,可以参考相关市场中主要交易商的报价。由于协议中并未对计算方获取报价应遵守的程序作出明确要求,计算方获取报价时,但仍应遵循诚信原则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四)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的利弊分析

1.市场报价法。

首先,市场报价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将非常复杂的衍生交易估值问题交给独立的第三方――市场来解决,因此,对于估值能力相对较弱的市场参与者而言,选择该方法较为有利@。其次,市场报价法从形式上看较为客观公正,一般而言,只要计算方严格遵循了协议约定的程序,对方较难对计算结果提出质疑。基于上述原因,国内银行签署ISDA主协议通常也会选择该方法。

但市场报价法的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其最常为人诟病的弱点在于其程序要求过于严格和复杂,给计算方设置了沉重的负担。加拿大花旗银行诉联邦人寿保险公司案体现了这个问题。该案中计算方因为寻求了五个报价而被法院认定违反1992年版ISDA协议(协议约定寻求四个报价),导致其计算出的终止金额未被法院接受。

在雷曼事件中,雷曼系公司的破产导致超过46万笔衍生交易面临终止,假设被终止交易中有20万笔交易适用市场报价法,就意味着可能需要进行80万次询价。这对于雷曼系公司的交易对手而言是个沉重的负担。

尽管严苛的程序要求是市场报价法的明显弱点,但这并非最实质的问题。如前文所述,作为一种间接估值法,市场报价法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条件基础上的,因此其致命缺陷在于,一旦假设条件不能成就,市场报价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第一,市场报价法假设参考造市商有能力对各种交易进行估值并愿意做出报价,但这并不适用于复杂的或流动性差的衍生交易。

现实的情况是,该假设主要适用于相对简单且

流动性强的衍生交易。对结构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即使是参考造市商也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对其进行准确估值;对流动性较差的衍生交易,很多参考造市商往往不愿意对其做出报价。其结果是,对上述衍生交易,计算方的四个询价往往得不到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有效报价,从而导致市场报价法失效。

以雷曼事件为例,雷曼系公司破产后,市场上的参考造市商突然面对数量惊人的询价以及濒临崩溃的衍生品市场,因此对于复杂交易很难及时进行估值并报出公允价格,其结果是很多复杂交易得不到三个报价,或所得到的报价合理性明显存在疑问,导致很多市场参与者不得不转用损失法进行计算。

第二,市场报价法假设参考造市商会以拟真实叙做交易的态度进行估值和报价,即参考造市商会报出“实价”,但在现实中这一点很难保证。

2002年的澳大利亚安然公司诉澳大利亚综合能源公司体现了这一问题。该案计算方所获得的四个报价中有三个被法院认定仅是参考报价(法院甚至发现其中一个报价方还曾问计算方其想要什么价格),法院认为计算方所获得的报价并非拟叙做真实交易的“实价”,因此计算出的提前终止金额是不合理的。

该案判决后,业界讨论认为,市场报价法关于报价应为“实价”的要求在现实中经常被违背,尤其是在金融动荡的情况下。以雷曼事件为例,在雷曼系公司破产后,由于市场上主要的参考造市商都与雷曼公司有大量被终止的衍生交易,因此参考造市商之间会互相寻求报价。在这过程中,很难避免的一个情况是,这些参考造市商出于“互惠”的考虑,导致相互之间的报价偏离“实价”的要求。

第三,市场报价法假设在各种市场条件下参考造市商的报价都能合理反映交易的真实价值。但发生金融危机时,参考造市商往往会对市场持悲观态度,导致其提出的报价不能满足市场报价法所要求的“商业上合理结果”这一标准。

2000年的百富勤公司诉罗宾逊公司案严重动摇了市场报价法在人们心目中“客观可靠”的信念。该案中尽管计算方严格依据ISDA主协议约定获得了三个报价,但法院认为这三个报价是在市场严重恶化的情况下取得的,不能反映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违反了“商业上合理结果”(Commereially Reasonable Result)这一标准。因此法院认为计算方应转而采用损失法来计算提前终止金额。该案的判决在业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人们认识到,在金融市场出现危机时,市场报价法的客观可靠性将出现疑问。

2.损失法。

与市场报价法相比,损失法的计算结果不会因为金融市场动荡而有太大影响。另外,计算方有权灵活地采用适当方法对损失进行估值,无需履行市场报价法中严苛的程序要求。在计算方遵守诚信原则的情况下,通过损失法计算出的结果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计算方的实际损失或收益。

但是,损失法由于其主观性较强,其计算结果在实践中易遭到质疑。而且,对于哪些具体损失可以被包含在1992年ISDA主协议所定义的“损失”范围内,在现实中也会产生很大的争议。

在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澳新银行诉法国兴业银行案。该案中计算方将其因叙做对冲交易所导致的损失也纳入了“损失”的范围。但法院认为,1992年ISDA主协议损失法定义中“相关对冲交易中的额外损失”应仅限于与此类对冲安排相关的事务性成本,而不应是所有实质性损失,所以计算方计算出的终止金额超出了损失法规定的范围。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尽管1992年ISDA主协议对损失法做了定义,但其规定较为简单和模糊,在实践中,围绕“损失”范围可能会产生争议,最终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法院对ISDA主协议相关条款的解释,因此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均存在不足,ISDA协会开始酝酿对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进行改革,从而提出了2002年版ISDA主协议中的终止款项法。

二、2002年版ISDA主协议对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条款的改进及可能存在的不足

(一)2002年版ISDA主协议的终止款项法

2002年版ISDA主协议在对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进行吸收和改进的基础上,提出了终止款项法②。“终止款项”是指为替换或取得与被终止交易主要交易条款相同的经济效果,计算方应付出的成本(以正数表示)或将取得的收益(以负数表示)。根据该方法,提前终止金额包括终止款项(Close-out Amount)和未付款项(Unpaid Amount)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从公式的形式上看,终止款项法与市场报价法类似,区别在于市场报价法中的“结算款项”(Settle-ment Amount)被“终止款项”(Close-out Amount)所替代。但从实质上而言,终止款项法更近似于损失法,因为该方法无需遵循市场报价法繁琐的程序要求,而强调计算方通过各种合理方式(包括参考市场报价或根据模型和数据计算等)算出提前终止金额。同时,终止款项法也在尝试克服损失法由于规定简单而易使计算流于随意的缺点,补充了有关计算的指导原则和要求,使计算过程更加规范。该方法要点如下:

1.终止款项法需遵循诚信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

2002年ISDA主协议规定了使用终止款项法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

由于诚信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接受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ISDA主协议未对此进一步阐述。但对商业合理性原则,ISDA主协议提出了两项具体的程序性要求:

第一,计算方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数据或源于内部的信息进行评估时,应采用其在日常商业过程中评估与第三方之间的类似交易所使用的模式。根据该要求,计算终止款项时的计算方法应与平时叙做正常业务时的估值方法类似,而不应刻意对终止款项的计算区别对待,否则就有可能违反商业合理性原则。

第二,计算方应根据被终止交易的类型、复杂性、规模和数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根据该要求,合理的计算方法应当因交易具体情况而异,对所有交易采用同样的计算方法反而可能违反商业合理性原则。

2.应在提前终止日或其后合理可行的最早时间确定终止款项。

2002年ISDA主协议规定,每笔终止款项应在提前终止日确定,如果这一日期在商业上不合理可行的话,亦可在提前终止日之后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确定。这与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对计算时间的要求相同。

3.终止款项的确定有三类具体方式。

终止款项法明确提出了计算方在确定终止款项时可以参考的信息,这使该方法与损失法相比更具可操作性。计算方可参考的信息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提供的有关替代交易的报价。第三方在提供这些报价时可以考虑计算方在提供报价之时的资信状况以及计算方与提供报价

的第三方之间的任何有关文件(包括信用支持文件)的条款。

上述计算方参考报价的方式与1992年ISDA主协议市场报价法较为类似,但有两个主要区别:计算方无须遵循市场报价法中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例如报价主体、数量、地点等);计算方取得的报价可以是“实价”,也可以是参考报价。与市场报价法相比,该方式更为务实和灵活,给计算方更大的自由度。

第二,一个或多个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市场数据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利率、价格、收益率、收益率曲线、波动性、利差、相关性以及相关市场的其他市场数据。

第三,源于内部的(包括源于计算方的任何关联公司)的以上(i)和(ii)款所述类型的资料,但该资料应是计算方在评估同类交易的日常商务过程中使用的同类资料。

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方式都是由计算方通过相关模型来计算终止款项,区别在于相关参数的来源不同,前者的参数来源于非关联第三方,后者的参数来源于计算方自己或其关联方。根据2002年ISDA主协议,计算方采用第三种方式需满足一个条件:其按诚信原则合理认为无法取得前两种方式中的报价或数据,或根据前两种方法不能得出合理的结果。

与损失法相类似,计算方在采用上述三种方式计算终止款项时(在不重复计算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资金成本以及进行相关对冲交易所发生的亏损。有学者担心,将上述成本或亏损纳入终止款项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在计算中如要考虑上述因素,应当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理性。

(二)雷曼系公司破产事件和ISDA组织颁布的终止款项议定书(Close-out Amount Protocol)

尽管终止款项法在2002年就已推出,但由于大多数市场参与者至今仍在使用1992年版ISDA主协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最终用户仍偏爱使用相对较为客观的市场报价法,导致终止款项法的使用范围非常有限。

2008年9月15发生的雷曼系公司破产事件,使业界不得不再次重新审视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问题。市场上关于将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从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过渡到终止款项法的呼声重新高了起来。针对这一需求,ISDA组织于2009年2月27日颁布了终止款项议定书,供使用1992年版IDSA协议的成员以加入的方式签署。一旦签署,该成员在1992年版ISDA主协议项下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即修改为2002年版IDSA协议项下的终止款项法。截至2009年10月25日,共有68家金融机构加入了该议定书,但还未有国内银行加入。

三、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中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条款

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于2009年3月颁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简称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该协议在提前终止金额计算问题上既采纳了2002年版ISDA主协议的终止款项法(在NAFMII主协议中表述为替代交易法),又保留了1992年版ISDA主协议的市场报价法供当事方选择。

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该公式与市场报价法和终止款项法公式的区别在于,用“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取代了结算款项和终止款项的概念。但对于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方可选用替代交易法或市场报价法计算(若没有选择,则适用替代交易法)。替代交易法中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计算方为了替代该被终止交易的主要条款或取得与该被终止交易主要条款相同的经济效果而产生或将会产生的损失及成本(以正数表示)或收益(以负数表示)。

根据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计算方使用替代交易法时也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以上述原则为基础,计算方可以参考以下三类信息进行计算:

(一)第三方就该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提供的报价,该方在提供上述报价时可考虑终止净额计算方的信用状况。

(二)由第三方提供的与被终止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数据,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率曲线、价差等。

(三)若计算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法获得(1)或(2)所述的信息或数据,或适用该信息或数据可能产生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则可用终止净额计算方内部在计算类似交易的价值时通常采用的上述信息。

另外,在不重复计算的前提下,计算方可将其融资的成本,及其为终止、清算或重建与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相关的任何对冲风险安排而合理产生的损失以及成本(或任何收益)包括在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内。

如当事方选择了市场报价法,则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由计算方依据该被终止交易的市场报价(不论正数或负数)确定。但如果无法就该被终止交易确定市场报价或终止净额计算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信依据有关市场报价不会产生合理的商业结果,则应转而采用替代交易法。

2009年版NAFMII主协议对市场报价法的规定与1992年版ISDA主协议大体相同,区别在于:NAFMII主协议对参考造市商的数量采用了“至少四名”的表述,意味着计算方对每笔交易可以进行超过四次的询价,而这一做法在1992年版ISDA协议中是不被允许的。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作为1992年版ISDA协议提出的两种提前终止金额的计算方法,前者将遵循严格程序从第三方获得的报价直接作为被终止交易的价值,其特点是客观、机械;而后者强调由计算方自己通过合理的方式(包括参考报价以及模型计算等)算出因交易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其特点是主观、灵活。

但1997至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代表案例是百富勤案和澳新银行案)以及2007年至今因次贷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代表案例是雷曼系公司破产案)多次证明了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均存在重大缺陷。对市场报价法而言,该方法建立在一系列假设条件的基础上,而这些假设条件在现实中常常不能成就,因此市场报价法可以作为估值的参考,但如不加判断地将市场报价直接作为提前终止金额计算结果,则往往会出现违背商业合理性原则的情况。对损失法而言,由于其规定简单含混,给了计算方过度的自由,在现实中双方极易对计算结果产生争议。

2002年版ISDA协议在对市场报价法和损失法进行吸收融合的基础上,提出了终止款项法,该方法摈弃了市场报价法的机械繁琐及对其的过度信赖(仅将市场报价作为参考信息之一),又对损失法的过分灵活进行了必要的约束,体现了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在终止金额计算问题上的改进和发展。但由于2002年版ISDA协议的接受程度有限,导致终止款项法尚未被广泛使用,其有效性如何(以及是否仍存在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还需要现实案例的检验。

基于前述分析,对国内银行处理提前终止金额计算问题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由于国内银行目前签署的ISDA主协议基本都是1992年版,且选择的计算方法主要是市场报价法,建议逐步向终止款项法过渡。为审慎起见,可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首先借近期国内银行之间谈判签署NAFMII主协议的契机,将该协议中的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约定为替代交易法(即2002年版ISDA协议终止款项法的翻版),以国内交易为“试验田”,考察该方法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如运用情况良好,可考虑采取签署ISDA Close-out Amount Pro-tocol的形式将国内银行ISDA协议提前终止金额计算方法过渡到终止款项法,并考虑与新的交易对手签署2002版ISDA主协议。

(二)在过渡之前,国内银行运用市场报价法计算提前终止金额应尽量谨慎,特别关注以下要点:

1.向参考造市商询价时应遵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1992年版ISDA协议规定的程序,尤其应注意报价的来源、时间要求,并尽可能取得“实价”,同时应注意保存询价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2.如对一笔交易询价后得不到三个报价,应尽快转用损失法计算,但已获得的报价可以作为计算“损失”的参考。

3.即使严格依据程序取得了三个以上的报价,也不可高枕无忧,而应分析报价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例如,应考虑取得报价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以及根据报价得到的结果与自行对该交易估值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差异过大则说明市场报价法的合理性存在问题(发生金融危机时出现该问题的可能性更大),应转而采用损失法计算终止金额。

4.当转用损失法计算时,建议参考2002年版ISDA协议终止款项法的基本原则(如诚信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和终止款项确定方式,以减少计算结果被对方质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