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欧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比较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欧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比较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从欧美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状况入手,分别对市场交易体系的市场结构、所涵盖的气体和行业、初始配额的分配、承诺期的长短、跨期借入和储存配额、监管惩戒措施等多个方面加以比较分析,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完善提供参考。

关 键 词:限额-交易;排放配额;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6-0060-06

一、欧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状况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这一问题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控制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997年《京都议定书》对附件中列出的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① 为减轻相应国家的减排压力,《京都议定书》引入了市场化的手段,制定了三大履约机制,即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 国际排放权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 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推动、刺激了国际碳排放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欧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状况,见表1。

(一)欧盟

根据《京都议定书》要求,欧盟承诺在2008~2012年之间, 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减少8%,并在2005年将EU-ET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正式投入运作。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逐渐完善和演进,不仅仅是碳即期市场,一些衍生市场如碳期货市场、碳期权市场、碳远期市场等也都逐渐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在EU-ETS的第一个承诺期即2005~2007年, 有22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被分配给了27个欧盟成员国的近12 000个碳排放企业, 并使这些碳排放企业能通过欧盟内的相关交易所或场外市场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交易、余缺调剂。在2005年,EU-ETS的碳交易量为2亿6千万吨, 而在2007年这一数字增为14亿4千万吨。由此可见,在一开始这一市场便展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 [1]

(二)美国

早在1968年,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就在产权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排污权理论, 为以后各种污染气体的排放权交易奠定了理论根基。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洁净空气修正案》下的酸雨计划是“限额-交易”模式的第一个重要运用,其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在全美国范围内, 在整体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目标上限的前提下,将排放配额分配给有关企业,并使有关企业通过这一市场来调剂排放配额的余缺, 这既减轻了企业的减排压力, 又达到了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以保护环境的目的。 鉴于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的压力, 南加州地区尝试建立了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为主的污染气体排放权交易区域性市场――RECLAIM(Regional Clean Air Incentives Market),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美国单方面退出《京都议定书》, 拒绝履行其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到目前为止, 美国尚没有国家层面的强制性的减排政策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但是在国内部分地区也正在探索建立区域性的减排计划和交易市场。

2003年开始运行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美国惟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覆盖范围不仅包括美国全国, 其分支机构已遍布欧、亚、 美洲地区, 并拥有数百家分布于世界各地的会员,其通过规范化的市场运作,较好地实现了运用市场化手段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目的。同时,美国国内为适应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趋势, 一方面在为全国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早日建立而努力, 另一方面也不断地建立起区域性市场。 美国已有多个州独自或联合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相关法案, 推动建立区域碳交易市场,积极探索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之路,如地区温室气体倡议(RGGI)、西部气候倡议(WCI)等。

二、欧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比较

(一)市场体系覆盖区域的差异

从市场结构来看,主要包括“自上而下”型和“自下而上”型两种。前者由中央主导、强力推行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如EU-ETS,由欧洲议会通过决议,形成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文件, 建立覆盖整个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将所有成员国纳入进来。后者由各地方政府单独或联合在本区域内建立区域市场,更加注重发挥区域市场的作用,并通过区域试点,在区域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全国性市场。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具有明显的地方性优势,各地方政府在参与碳减排行动、 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上,逐渐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欧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覆盖区域详见表2。

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发展类型, 可以分别从以下3个关键方面加以考量。

1. 环境有效性。EU-ETS能根据经济发展的全局需要和环境的整体承受力度, 在全欧盟范围内制定标准、统一的排放上限限额,将所有的相关排放源纳入到交易体系内,通过有效的监管和控制,以达到减排目标,从这一点上看,“自上而下”型市场,将涵盖更大程度、更加全面的排放量,从而具有更高的环境有效性。然而,通过整体市场的合理细化、分散,即合理发展地方性区域市场, 并建立有效的链接将各分散市场联系起来, 有效杜绝企业将排放污染源转移到排放受限较小的区域以实现“套利”等现象的发生,这也可以有效减少一国整体的排放量。而目前美国国内各个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间尚未建立有效联系,大多“各自为政”,这虽然可推动区域内减排目标的实现,但整个美国的碳减排却变得很不清晰。较好的例子是《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将世界上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联系在一起,在分散、细化的同时也保证了整体的减排目标。

2. 经济有效性。EU-ETS涵盖了更大的地域范围和更多数量的排放源, 整个市场中存在足够的潜在交易者,保证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效率。巨大的交易量会促进形成一个统一、合理的均衡价格, 这对外有利于争取或是主导国际市场的定价权, 对内统一的价格会更好地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 使减排成本低的企业与减排成本相对较高的企业在更广的范围内调剂排放权的余缺。而对于美国的各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个区域市场是相互独立没有联系的, 这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配额价格和不同的边际减排成本,将导致效率的损失,并且较小的范围和较大的减排企业并存时, 极易形成市场垄断,进一步影响市场效率。

3. 政治有效性。 为了建立一套完整的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各地方政府、各行业企业必然会对共同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共同的减排目标上限及各区域、 各企业具体的减排数量,进行长时间、广泛的谈判协商。以排放配额的分配来讲,这直接关系到各企业的经济利益及地方的经济增速, 各方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而“自下而上”型市场更注重区域市场的作用,各个区域市场过于强势, 必然会在建立全国市场的过程中为自己地区争夺最大利益, 进而增加协商难度,同时,各个区域市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根据自己区域的特点制定出了不同的交易规则、 认证机制及监管方式, 这也会在各个市场的整合过程中形成不小的阻力。

(二)市场所涵盖排放气体和行业的不同规定

一方面为了更准确、 更有效地实现整体的减排目标, 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应涵盖所有的相关气体和所有排放相关气体的行业。 另一方面从可操作性来看, 一个好的交易体系应该能使相关气体减排收益与监测、 执行等成本达到均衡。 如果将某一气体或气体排放行业纳入体系后, 所产生的相关气体减排的边际收益大于监测、执行的边际成本,则应将其保留在体系内。 欧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所涵盖的气体和行业情况详见表3。

EU-ETS和酸雨计划都只选定一种气体, 分别为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 一是由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硫是最主要的酸雨气体,而且这一状况在可预见的未来是不会改变的, 而对主要气体进行重点控制更易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二是由于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排放主要是源于化石燃料的使用,它们的排放量更易被监测,并且只针对一种气体就避免了不同减排气体间排放量的转换等繁琐的过程,增加了可操作性。

对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应涵盖的行业, 可以从两个角度着眼。或者是主要涵盖上游体系,即针对化石燃料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制定、 执行减排政策,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介入整个政策体系的企业数量。 或者是主要涵盖下游体系,即政策、体系主要针对化石燃料的使用者, 但要想有效减少相关气体的排放,就需要一个全面的下游体系,即交易体系要涵盖所有使用化石燃料的工厂甚至是加油站及相关分销商,而这必将会增加政策体系所覆盖企业的数量。

而在实际运行中, 各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大都是针对下游体系,并且将体系涵盖的行业、企业数量进行了简单化处理。 其中电力行业成为主要的涵盖行业,这与其自身的行业特点有关:(1)电力行业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污染源;(2) 电力行业存在以较低成本减少相关气体排放的减排空间;(3)电力行业已经存在较规范、完善的监管,基础相对较好。

对于那些只涵盖电力行业的交易体系, 其出发点则是先从一个单一行业为切入点, 以减轻政治谈判的压力,同时也使整个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尽可能简单一些, 便于操作。 但这也会造成一个棘手难题,交易体系仅限于单一行业的局面更易形成垄断,当该行业中的某一企业或几个企业联合使其所拥有的排放份额、资金规模等,相对于整个运行的配额交易市场达到一个较大比例时,便可操纵配额价格,较少地买入配额可压低价格, 较少地卖出配额又可拉升价格,这样垄断企业便可从中获得额外利益,造成不公平现象,进而可能会减少整个市场的交易量,造成效率损失。同时,相关企业还可以利用在交易体系中的垄断地位来排挤产品市场上的潜在竞争者,通过拒绝提供足够的排放配额给新进入者, 有可能形成一个行业壁垒。Stavins对美国的酸雨计划进行研究发现,在酸雨计划实施的前几年,一些企业购买了比他们实际需求更多的配额, 以此来抬升排放配额的成本,将一部分竞争者挤出了该市场。 [2]

(三)运作方式上的不同特点

欧美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具体运作方式详见表4。

1. 对于配额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 由于担心配额的初始分配采用拍卖方式会遭到相关企业的抵制和反对,对于配额的最初分配都采用免费发放方式,即采用“祖父条款”――根据历史排放量来确定所获得的配额数量。 免费分配初始配额, 这就会促使企业在计划实施的早期进行更多的碳排放, 以便在未来获得更多的排放配额。而在EU-ETS实施的第一阶段, 一些大型的排放企业获得了比其实际排放量多得多的排放配额,出现了配额分配过多的问题,从而导致了碳价(指碳排放配额价格)过低,造成了碳价波动。在2005年配额开始交易时,其市价大约为每吨20欧元,2006年4月随着一系列新项目被允许, 交易者预期市场中存在了过多额外的配额, 从而使价格跌至8欧元,但随后在2006年价格又涨至顶点为每吨30欧元, 最终在2007年9月暴跌为每吨0.1欧元。[3] 价格的大起大落使得不同行业的很多企业无法决定是革新技术减少碳排放, 还是继续排放并购买碳排放配额,从而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并且波动的价格又进一步导致相关产品价格上升, 钢铁和电力行业的生产成本比历史成本上升了10%~175%不等, 进而推动整个欧盟的电力价格平均上涨5%,钢铁批发价格平均上涨16%。[4] 而增加排放配额发放方式中拍卖的比重,可以有效控制碳价波动的风险。对于配额的定期性拍卖,可设定一个最低拍卖价,如果市场碳价远低于该价格, 则相关企业会继续持有富余的配额而被不会再向市场中卖入, 从而有效减少整个市场中的配额供给,起到拉升碳价的作用;如果市场碳价远高于该价格, 则配额匮乏的企业会期待通过拍卖方式来获得足额配额, 而不是通过在市场中用高价购得的方式, 从而减少整个市场中的需求量,起到压低碳价的作用。总之,拍卖方式可以使碳价始终维持在拍卖底价附近。 而这也就要求在整个承诺期的多个不同时点上拍卖配额, 从而将拍卖方式贯穿于整个承诺期, 而不是在承诺期开始或提前就进行配额的拍卖。

2. 对于承诺期跨度的选择。 较长的承诺期可以有效降低价格的波动性, 给减排企业一个相对长期的价格信号, 如果是较可信的信号作用, 则会有效地促进技术革新和新投资。但同时,政策制定者面对不断革新的减排技术和体系中出现的问题时, 其政策灵活性将大大减低。EU-ETS第一阶段的承诺期为3年,并且不允许两阶段间配额的储存和借入,虽然有效减少了碳排放,但即使作为一个“学习期”也较短暂;阶段二的承诺期是5年,并且阶段二、三之间的配额储存是允许的;阶段三有8年的承诺期,这与企业的投资周期较为接近,但又面临8年后即2020年阶段三到期后的巨大不确定性。 美国的清洁能源法案设定了一个长期的一直到2050年的减排目标。分配的配额数量将会逐年下降, 以达到到2012年排放量在2005年水平上减少3%, 到2020年减少20%,2030年减少42%,最终到2050年减少83%的目标。为增加政策的灵活性, 美国国家科学院会每4年提供一份报告, 阐述气候变化情况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发展情况, 并对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的减排行动做出分析,据此如果有需要,政府会为额外的减排做出附加补充规定。

3. 对于配额跨期借入与储存的规定。 各个交易体系大多不允许跨期借入配额,主要考虑:(1)政府很难有效评估借入配额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及其配额的真实价值;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其更愿意较早的实现减排目标,所以会倾向于限制借入配额。(2)那些流动性相对不足的企业会比流动性充足的企业更乐于借入配额,从而会造成逆向选择的发生。(3)借入配额的企业可以推迟采取碳减排行动, 如果预期将来碳减排的整体约束目标会变得更宽松时, 相关企业现在便会采取“不作为”的观望态度; 并且借入配额的企业会更积极游说政府采用较宽松的减排目标, 甚至会阻挠交易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以使自己的配额债务被取消。相比较而言,储存配额的企业为保证、增加其配额资产的价值,会更希望有较高的碳价和较为稳定并不断发展的交易体系, 并乐于接受较严格的监管措施和较严格的未来减排目标,且有动力较早地采取措施来减少排放量。此外,允许配额跨期储存能使当前的碳价对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做出反应,从而有效降低价格的波动性,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4. 对于监管、惩罚制度的规定。注重一个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强制力、执行力,一方面,要在技术上对排放量做出准确的监测。 酸雨计划能够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便是要求电力设施安装检测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设备,从而获得了排放源直接、连续的排放数据;EU-ETS等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只涵盖一种气体,也正是基于对高质量监测重要性的考虑。另一方面,要在规则、法律上能对监测出的违规、违法排放行为立即做出惩戒。

三、 对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议

1. 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市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相同的边际碳减排成本,保证碳减排的效率;形成统一的碳交易价格,发挥市场价格信号作用,引导企业合理减排,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争取碳价的定价权。应该注意的是,实行区域试点(如:一部分地区先减排,一部分地区后减排)极易促发套利行为,全国性布局的大企业会将重污染源转移到不受约束的地区以保证继续排放,特别是当为了减小政治压力,同时在区域试点采用“祖父条款”的方式来进行配额的初始分配时,会刺激试点区域外的企业增加排放量,以便当体系覆盖到自身时获得更多的排放配额。

2.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的初期可先涵盖一种气体和多个典型行业,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相应技术逐渐成熟后, 再将其他温室气体和更多行业纳入体系。这样更便于监测且操作简单,避免了不同气体间的转换。 涵盖多个典型行业可有效增加市场范围,减少垄断情况的发生,并保证交易量。

3. 就运行机制而言,从国际经验来看,为减少实施初期的压力, 可采用配额初次分配时免费发放的方式, 但随着交易体系的逐步完善和企业的逐步适应和接受,要增加拍卖方式的比重。实施初期由于经验不足,可采用较短的承诺期,以便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足,并可及时调整,增加制度的灵活性,但初始时便应从长期着眼,保证制度的连续性、可信性。应允许跨期储存配额, 以避免在一阶段到期时配额价格的大跌,减小碳价的波动性,同时激发企业长期减排的积极性。 同时应制定相应具有可信性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企业加强处罚,使处罚成本远高于买入配额的成本,以保证整个市场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Yue-Jun Zhang,Yi-Ming Wei. An overview of current research on EU ETS:Evidence from its operating mechanism and economic effect[J]. Applied Energy,2010(6):1804-1814.

[2]Gert Tinggaard Svendsen,Morten Vesterdalb. How to design greenhouse gas trading in the EU?[J]. Energy Policy,2010(38):4363-4370.

[3]Benjamin K. Sovacool. The policy challenges of tradable credits:A critical review of eight markets[J]. Energy Policy,2011(2):575-585.

[4]Marjan Peeters,Stefan Weishaar. Exploring uncertainties in the EU ETS:“Learning by doing” continues beyond 2012[J]. Carbon & Climate Law,2009(1):88-101.

[5]Samuel Fankhausera,Cameron Hepburnb. Designing carbon markets Part I:Carbon markets in time[J]. Energy Policy,2003(31):1531-1539.

[6]胡荣,徐岭. 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J].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2010(5):17-21.

[7]涂毅. 国际温室气体 (碳) 排放权市场的发展及其启示[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2):15-19.

[8]韩鑫韬. 美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经验及启示[J]. 中国金融,2010(24):32-33.

[9]Sam Napolitano,Jeremy Schreifels,Gabrielle Stevens,Maggie Witt,Melanie LaCount,Reynaldo Forte and Kenon Smith. The U.S. Acid Rain Program:Key Insights from the Design,Operation and Assessment of a Cap-and-Trade Program[J]. The Electricity Journal, 2007(7):47-58.

[10]Harrison D.,Radov D.B. Evaluation of alternative initial allocation mechanisms in a 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R]. 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DG Environment), 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