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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管理者收购)在中国已经悄悄发生嬗变,具体来讲,中国的MBO与西方的MBO有以下几方面不同:
动机不同 西方实施MBO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降低成本。西方的MBO常常意味着高杠杆安排,其相关利息一般在所得税前支付,因此公司可享受税收效应。
中国的MBO最主要的作用是增加对管理层的长期激励,从而提高公司效益。虽然中国的MBO同样意味着大量的借款,但由于借款主体和管理层持股公司一般不同,税收效应并未得到体现。
对象不同 中国MBO的对象主要是面临改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持有部分企业股份,增强对企业的控制能力,分享企业改制、效益提高的成果。
西方MBO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和多元化经营集团剥离的资产上。上市公司可能由于披露成本过高而寻求退市,管理层收购股份并使其成为非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集团可能出于战略考虑而剥离非主营业务或退出某些行业,该项剥离资产的经营管理团队可能成为收购方。
控股比例不同 西方企业实施MBO后,管理层通常持有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股份。而在中国,由于管理层支付能力不足、筹资能力有限和收购对象资产规模较大,管理层很难成为MBO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
政府的角色不同 在中国的MBO中,政府可能是MBO的推动者、支持者和交易者,同时,政府还充当立法者。西方政府在MBO中极少充当如此多面化的角色。
定价的基础不同 由于缺乏激励机制,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的贡献未能在以往的薪酬中得以体现。因此,中国在MBO定价时除考虑企业本身价值外,还考虑管理层以往对企业的贡献。西方企业的激励机制较为完善,因而较少顾及管理层以往的贡献。
中国MBO收购的股份基本上是不流通股份,这些股份较难定价。西方企业由于实行股权全流通,股份价格完全市场化,比较容易得到公允的价格。
收购资金来源不同 西方MBO的资金来源广泛,银行、基金、保险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都可能提供资金。MBO企业还可发行高收益债券,从中小投资者融资。中国MBO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限制很多。(摘自2003年4月11日《经济日报》陈维凯 鲁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