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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鉴定谬误谈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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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是法医鉴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的活体进行鉴定的活动。该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及时、公正审判具有重要作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法医人员存在不了解临床医学资料、未充分掌握临床证据等因素,致使鉴定结果出现偶发错误,影响诉讼结果。因此本文对引起法医临床检验鉴定谬误的原因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安 法医 临床

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0-0198-01

1 前言

现代法医人员是国家指定的有关司法机关中的具有专业法医学素养人才运用先进的医学技术和医学设备对与案情有关的人或物进行鉴定,并且做出鉴定报告送达至各个有关机关。在现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当中,能够作为法医鉴定人员的一般是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专职人员。法医临床鉴定是法医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对医学仪器的使用,鉴定人身伤残程度、评定有关疾病和由于各种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临床鉴定也可以对被鉴定人员的精神状况、心理疾病进行鉴定,还可以鉴定证物、有毒物品。经过权威的临床鉴定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参考条件,这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以及医学的证明有极大的帮助。个别基层法医对临床鉴定结论存在差异,致使司法程序出现障碍,或由于接触处理不当被当事人上访,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 出现失误的原因

2.1 医学外部文件不当

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中最为主要的依据是医院临床资料和实验结果,如:病历、诊断手册、诊断书等。法医活体鉴定时案件发生时间相对较长,所以应根据上述临床资料,需确保临床资料的准确性,禁止出现伪造现象。活体第一次就诊病历和查体结果相对重要,例如轻度脑部损伤中脑震荡疾病的诊断主要为:头部伴有外伤史、意识障碍、健忘,尤以意识障碍最为重要。若检验过程中初次病历中证实为意识障碍,证实材料表明其头部被打后着地导致意识丧失,确定为脑震荡更为合适,此属于轻伤;若只是单纯性的头部外伤,未意识障碍存在,则无法证明为轻伤。临床医学资料的真伪程度需符合客观条件,待所反映的疾病史和查体事实相符合后才可采用。当前社会普遍存在风气不正现象,给检验鉴定带来影响,再加上医院个别临床医师不具有法制理念,随便出假证明、假报告,甚至还存在当事人拿别人检查报告鉴定现象,间接导致鉴定结果和自身真实结果不符,导致鉴定失误。此外,法医学鉴定过程中经常出现单纯性医疗临床诊断结果进行鉴定的现象,不和临床辅检查报告、医疗资料核对,这也是导致法医活体检验鉴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法医临床检验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审查当事人各种临床辅检查外部资料,查看论证是否成立,不能单纯性的依靠诊断结果鉴定,情况允许时还应进行复查、相应调查等确诊,预防鉴定失误。

2.2 医学检查方法不当

近年来伴随着医疗技术的科技发展,临床检查仪器越来越先进,此现象对于活体检查鉴定来说作用突出。作为法医检验鉴定人员,需不断充足自身知识,便于更加准确的鉴定。然由于部分法医检验鉴定人员不了解自身工作重要性,对临床检查仪器操作不当,检查方法不准确等因素的存在,致使检验结果错误繁多,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

2.3 鉴定条文

法医检验鉴定中所使用的相关标准是活体损伤程度鉴定的主要标准,正确理解和运用此标准对于活体鉴定来说意义重大。由于法医对此标准运用不当,致使鉴定结论不准确。例如损伤后所引起的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等,应以损伤实际情况诊断为重伤:肢体伤残程度则需根据损伤现状判定结果。活体容貌损伤亦应观察其后果和结局。而现实中部分法医对上述描述损伤定位不当。如:肢体损伤后由于肢体肿胀、疼痛等无法活动,法医通常定位为功能障碍性重伤,此类案件送至法院后均在半年以上,肢体功能未丧失,且面貌亦未损伤。因此,将其评定为重伤实属不当。所以,法医将正确运用标准条文,既不能生搬硬套,又不能偏离使用标准,以免影响鉴定结果。

2.4 鉴定时机

鉴定标准明确规定,损伤程度主要包括原发性病变、和损伤有着直接关系的临床并发症、损伤所引发的后遗症,这三者之闻关系密切。对于某一特定损伤有时可能同时出现上述现象。因此案件检验时需选择合适时机,容貌损伤和肢体残疾程度的鉴定,必须待损伤治愈后根据其实际情况鉴定,便于预防鉴定失误;检验鉴定中,正确分别损伤程度和疾病之间的关系作用突出,但此鉴定较为复杂,问接致使实际案件中将疾病误认为损伤现象发生。所以鉴定过程中应认真研究疾病和损伤之间的关系,预防鉴定错误,减少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结语

法医活体检验鉴定失误原因相对较多,不但延误案件审判,还可降低法医信誉。因此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应根据导致失误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预防,通过加强法医鉴定培训力度、引进先进鉴定设备、完善鉴定条文等措施预防,从而更好地检验鉴定,提高鉴定准确率。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的探讨涉及许多方面的内容,法医临床鉴定的细节处理对于法医有着高度的要求。只有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人员充分注意到细节问题对案情走向的分析的和细节处理问题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做为法医要时刻自省,在工作中多注意细节问题,让法医临床鉴定的影响力和可信度被人们广泛接受。

参考文献

[1] Saiki,RK.Enzymatic amplification of globin genomic sequences and restriction site analysis for diagnosis of sickle cell anemia[J].Science,1985,230:1350.

[2] 赵铁军,贾天军,王德宝.DNAz验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及发展[J].张家口医学院学报,2003(5):64~68.

作者简介

张为国,男,河南人,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

何有政,男,广西环江人,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