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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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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高考与高中学考相结合,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有效分散和缓解学生的考试压力。坚持自主选择,促进学生在共同基础上的个性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和高校科学选拔学生。坚持科学规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考试

1.选考科目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2.考试内容

各科在学考“必考题”基础上增加“加试题”,“加试题”考试内容为高中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内容。具体考试范围和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

3.考试对象

参加普通高考招生的高中在校生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社会人员。

4.报考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每生限选考3门,选考科目在首次报考该科目时确定。每科最多报考2次。成绩2年有效。

5.考试时间

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与高中学考同期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在同科目高中学考基础上各加长30分钟,各为90分钟。

各科考试日程安排:

6.考点设置

统一设置在标准化考点,同考点的选考与学考分设考场。

三、成绩

1.成绩呈现

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以当次高中学考合格成绩为赋分前提,高中学考不合格不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

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

2.等级划定

以各科“必考题70分+加试题30分”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等级,其中第21等级比例不超过1%。

3.成绩使用

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

考生成绩由本人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网查询。

四、其他

考试组织管理按高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报考费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高考收费标准。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15年10月进行首次考试。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摘编自“新浪教育”,http://.cn/gaokao/2014-11-14/11194434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