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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示范社区建立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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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决策,全面、公正、准确地考核新型农村示范社区(以下简称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委农工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验收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100个农村社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农村社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市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负责。

第四条市新农办根据各县区政府按照农村社区三年建设规划分解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审定下达农村社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农村社区上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原则不得低于三年任务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农村社区目标任务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分为六大类:资金投入力度、规划编制进度、产业培育、社区建设、合村并点、综合评定。

第一类:资金投入力度。包括向上级争取资金、县财政投入资金、项目资金、社会力量帮扶资金、农民自筹资金,以及用于产业培育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类:规划编制进度。包括社区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完成期限为2011年10月底以前。

第三类:产业培育

1、主导产业收入占全社区总收入70%以上;

2、新创造就业岗位达到社区劳动力总数的20%以上;

3、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上。

第四类:社区建设

1、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区主、侧街(巷)道、公共停车场、社区广场。

2、公用设施建设:包括供、排水、供电、供暖、电信、垃圾台、公厕、能源利用、亮化、绿化工程。

3、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一市、五室、一园、两站(超市、社区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图书室、警务室、老年活动室、幼儿园、农业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

4、民居建设:包括集中居住小区建设、旧房、窑改造、新建住宅、移民搬迁,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8平方米、无危房、危窑。

第五类:合村并点。包括社区组织机构设置、聚集人口数量、合并行政村、精简干部职数。

第六类:综合评定。包括资料统计报送和数据准确率。季度通报、半年检查数据。

第七条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实行“按月报送、按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区应将上月各农村社区项目建设实施进度报送市新农办,进行汇总;每季度对排名前三名的县区通报表扬,对排名后三名的县区通报批评。季度通报、半年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综合评定。

第八条考核采取“查、看、听、测”的方法(查:建设项目的设计、预算、财政评审、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看:项目实施现场、建设数量、质量及工程进度;听:听取社区汇报;测:抽查三分之一的项目,测算与上报进度是否相符)。

第九条农村社区年终考核由市新农办牵头,组织统筹办、财政、住建等部门参加,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定量考核分值为90分,综合评定分值为10分。

第十条对县区的考核,按照每个农村社区实际所得分与市政府下达每县区社区建设任务加权平均,所得分即为该县区实际得分。在总分基础上,对召开过市级现场会的额外加1分,召开过省级现场会的加2分,召开过全国性现场会的加3分。

第十一条对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且年度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社区,市政府奖励50万元;考核分值60分以下,且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社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区,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且排名后三位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二条对全面完成农村社区建设任务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由市新农办会同市统筹办、住建局,依据《市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建设标准》逐项验收打分。对得分90分以上的,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市新型农村示范社区》匾牌;9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提出整改意见,下年度复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