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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的困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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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农业保险的现实意义

水平、引导资金回流、丰富农村金融体系我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体制,农业具有天然弱质性,抵抗风险能力差,使得小农经济本身所蕴含的风险性与现代金融机构经营目标所追求的资金运营规模化、安全性目标相违背,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大量萎缩、农业贷款不断收缩,农业保险的实施能够提高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加银行贷款的安全性从而提升农户的信用水平,引导资金流向农村,进而带动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村的流动,加强农业产业化、现代化。

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困境

2.1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不足

(1)小农经济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分散的农业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收入在基本满足农户生活、生产需求后的所剩不多被储蓄起来,用于养老、子女教育经费、农业生产需要,又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思,农户大都不愿出钱购买保险。

(2)农业分散经营使得个体农户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且单位土地生产经济价值低,农民进行风险转移的欲望并不强烈,一般通过增加预防储蓄方式自行分散风险。

(3)农民风险防范意识缺乏,对农业保险未来的赔付存在疑惑心理,相对于未来不确定的且并不乐观的赔付,他们宁愿握住当下手中的钱。

2.2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缺乏

(1)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保险赔付率高我国农业灾害多发,具有突发性,造成的损失集中且巨大,使得保险公司承受巨大的理赔压力,加之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政策性保险发展缓慢,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使保险公司的风险无法分散,降低了保险公司积极性。

(2)我国目前开办的保险险种少,存在农业保险标的与主体差异大的问题,且我国农村多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这些因素都会加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抑制农业保险的供给。

3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研究—基于制度创新视角

3.1加快法制建设,建立完善《农业保险法》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2012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条例》)结束了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方面的真空状态,但由于立法层次低,不能对农业保险领域形成统一规范。基于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加之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会导致市场失灵,农业保险法应坚持国家扶持、因地制宜、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加强政府在农业保险领域的角色,促使政府发挥职能干预,既可以克服农民保险意识淡薄所导致的保险参与率低的问题,又有效缓解投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探索不同农业生态环境下适合的发展模式,增加农民投保主动性。

3.2尽快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强调发挥国家财政的作用,以国家财政作为农业保险的保障,政府可以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又可以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具体来讲:

(1)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组织向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向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费用补贴;机构还具有农业保险监管职能,规范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稳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包括多样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农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巨大、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也相对较高,紧靠单一保险公司很难承担起提供农业保险的重任,要鼓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共同为农业风险提供保障,实现降低单独经营成本、减少数额大且集中的业务费用负担的目标。

(2)为有效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应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农业再保险可以使风险在保险人之间分散,再保险机构可以由政府主导建立还可以由政府注资,对其提供支持。

(3)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制度中央政府主导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障基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保险人按期缴纳,还可根据巨灾风险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设计巨灾风险证券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由专门的机构管理,用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平时对农业风险的预防以降低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风险发生时则动用这部分预留资金补偿相关主体损失。

作者:李蕊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