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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传统缺失的神文化根源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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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于神的思考是人类思想的源头,是理性思维的萌芽,它影响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神文化的总特点是“半神文化”,具体表现为神祖共祭、人神合一、天人合一和高度泛化等。这些特点对中国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涵。在法制层面,形成了“礼法”传统,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属,法治缺少动力,而人治垄断;同时,也造成了法律本身构造的残缺,处于一种病态之中。通过对法治传统的思想根源进行探察,能够使我们在认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进路方面获得诸多启示。

【关 键 词】神文化;法治传统;缺失;启示。

【作者简介】张丽娟,河北传媒学院教务处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

张志刚,河北传媒学院研究生处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教学与研究。

原始人类为了生存的需要,发现、发明了很多自然事物、现象和规律,在对这些事物、现象和规律的应用、思考、改进中,形成了知识和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文化,是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各种行为、习惯、经验的积淀。在这些文化之中,只有一种文化是属于纯粹思想领域的,其他的都属于自然问题或者物质问题。这就是神文化。人类最早的信仰——图腾崇拜,其实是神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原始人对“世界是什么”这个哲学问题的用行为做出的回答,那就是世界是神的世界,世间万物皆有神掌管,神是世界的主宰。关于神的思考是人类哲学思考的第一个问题,人类在头脑中出现或者形成神的形象和认识,是人类自我觉醒,开始理性思考的重要标志。在与自然的抗争中,人类开始寻找战胜自然的规律,试图获得一种绝对有用的工具,他们的生存状态正在由最初的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改变。这个过程是一个经验积累和总结的过程。神文化正是这个复杂过程最先的产物,也是人类的第一个思想成果,虽然它包含着太多的非理性因素,充满了迷信的色彩。“当人类从动物界中独立出来,为自己创造出人的世界的时候,人类也创造了一个神的世界。神实际上代表了人对于自然物的一种看法。可以说,正是由于人创造了神和神的世界,它最终完成了同其他动物的分离”[1]。神文化成为人类所有文化的总源头。人们对神的态度影响了对后世各个领域的思想和态度。因此,我们试图探求法治传统时,我们应该首先把目光集中到神文化上,从它开始梳理我们的思路。

一、中国神文化的特点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神文化,其体系和内容也是浩繁而深奥的。从原始人的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到佛教、道教,从自然神到创造神,神的种类名目繁多,除了天神、地神、山神、水神等自然神,还有宗神以及财神、爱神等民间神和行业神,可谓无处不在。神话传说更是将这种对神的信仰代代传承,经久不息。将中国神文化置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并从其对中国社会发展、传统文化的影响的角度进行整体考察,可以发现它的诸多特点。概括地说,中国神文化的总特点是“半神文化”。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神是人化的神,神与人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始终没有脱离人而绝对独立,这一点从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像西方一样的神学也可以得到印证。

1.神祖共祭。在中国人的神观念中,祖先占有重要地位。除了对神的崇拜,寻求神的保佑之外,还将祖先置于与神同样的地位加以膜拜,寻求祖先的庇佑。这是中国神文化的一大特点。在西方哲学和神学中,我们找不到祖先神化、祖先崇拜的现象。对此,马晓宏在《天·神·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造神运动》一书中对其形成过程的理解是:“随着农业生产方式和思维能力的发展,自然崇拜被归纳为对天地的崇拜,以及对天地的组成部分——日月星辰和山川河海的崇拜……图腾崇拜和性崇拜是自然崇拜的另一个内容,随着定居的生活方式发展为祖先信仰。天地祖先信仰构成了中国古代传统宗教的主体,敬天尊祖也就成为古代中国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信念。”[2]平坦的地势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农业经济对气候和土壤的依赖又使得定居成为必然,而定居生活方式的稳定性特点是财产和经验传承的良好的环境和基础,人们会自然而然的在心目中建立起对前辈、祖先的爱戴和敬畏,久而久之,演变为精神崇拜。

2.人神合一。在汉语中,“神”的概念单独使用的时候并不多,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是“神仙”一词。“神”是由“申”字转化而来。“申”指的是闪电的形状,由于人对闪电的敬畏,将其引申为“神”,意思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和主宰者。《易·说卦》中说:“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仙”的意思是具有特殊能力、可以长生不死的人。《说文》中说:“仙,长生迁去也。”可见,“神”的原意指向天,而“仙”指向人,二者本不是同一种事物,正统的“神”的概念中也没有“仙”的意思。中国语言中之所以将“神”与“仙”合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神文化中“人神合一”的特点。中国神文化中的神总是与现实的人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神被赋予人的生活内容,或者人被神化。中国人思想中的神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实实在在的。在国家,皇帝被神化,称为“天子”;在民间,英雄人物被神化,受到供奉和祭祀,如秦琼、关羽等皆是如此。同时,神也被人格化,神的世界也建立起了和人类社会一样的等级、职位、尊卑等关系和制度。

3.天人合一。中国神文化发展到道教阶段后,呈现出天人合一的特点。道教的基本精神是自然超脱,主张人修炼得道后可以升天成仙。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思想是自然崇拜的延伸,它将人神合一关系扩大到自然,将天、神、人融为一体,构成了三者合一的格局。天人合一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崇尚无为,把人的诉求引向了自然界,人们在生活中遭遇灾祸和挫折时,不是积极应对,而是消极逃避,意图在自然中寻找精神寄托和出路。道教诸神为道教思想的传播起到了精神渗透的作用,而且由于道教大量创造人神,使神更具现实性,从而使得它们的影响力大大增强。天人合一反映了中国人追求和谐秩序的美好愿望,在人际关系上,强调“以和为贵”。这种特点造就了中国人含蓄内敛、谦虚谨慎的性格和作风,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深远。

4.高度泛化。无论是人神合一,还是天人合一,都在现实当中表现为人们对神高度的精神依赖。这种高度依赖可以从神的广泛存在得到直接的验证。神是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无论是真正的神,还是人化的神,都离不开人的创造和设计。但是,中国的造神过程存在明显的随意化,人们造神不是为了单纯的信仰,而主要考虑实用价值。对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自然物、自然现象可以被尊崇为神,具有某种特殊能力、功绩的人,也可以被尊崇为神。这就使得神存在于生活的各个角落,中国人处于各种神、仙组成的一个精神世界当中,其影响是深刻而长久的,以至于现代社会中,拜神求仙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二、中国神文化对法治形成的阻碍

神文化对古代中国的影响是广泛而有力的,以至于整个国家的管理都是依靠神的力量才得以实现。古代帝王自称为天子,将自己神化,以巩固自己的统治;而人们基于对神的信仰和敬畏也很容易接受这样的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法律的处境就很艰难。

1.法律的附属性——“礼法”传统。神的观念对于人类,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在中国神文化神祖共祭特点的影响下,人的家族意识非常浓厚和强烈,“家”在古时人们的思想中处于重要地位。据梁治平先生的研究,“古时候的家亦非现代人习见的原子式的小家庭,而是在结构上近乎人类学上所谓氏族的那种依单系家属原则组成的社群。这种我们通常以家族名义的社群拥有广泛的社会职能,其中甚至包括一顶的行政和司法职能”[3]。这种“家”的观念在“国”产生之后,自然的过渡到“国”的概念之中,于是形成了“国家”一词。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正是这样一种“国”概念的最好诠释。与此同时,家族伦理道德规范被引入国家法律规范之中,出现了“礼法”。这种做法深刻影响了中国漫长的历史,其间或有不同的学说或者形式,但是其思想根源一直没有改变。

“礼法”是道德化的法律,在“礼法”状态下,起主导作用的社会规则实际上是道德,法律只是作为道德的补充而存在,其目的不是调整和指引,而是惩罚不道德的行为。从西周的礼法结合,到汉代的德主刑辅,再到清朝“礼教派”和“法理派”“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失败,法律一直未能在传统中国社会中获得独立的地位。对法律的这样一种定位,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和要求之间存在大量矛盾和冲突,最典型例子就是息讼、畏讼传统。息讼是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说的,政府为了减少争讼的发生,通过劝谕和做出令人生畏的法律规定对人们的争讼加以限制和阻挠。如此以来,民众对于诉讼就形成了畏惧的心理,最后成为一种畏讼习惯。对于法治而言,畏讼要比息讼的负面影响更大,民众已经从内心接受了少讼、不讼,并不认为这样有何不妥,没有丝毫怀疑。《邱叔山府判录存序》中就说道:“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且因而利之。”

2.法治动力缺失——“人治”垄断。中国神文化的“人神合一”特点,表明神被赋予了一种解决世俗事务的责任和职能。人对神的这种精神寄托反映了人对神的品质和能力的高度信任。但是,这种绝对性的信赖实际上也暴露出人面对世俗事务时的软弱和无奈。这也正是古人缺乏个人意识、自我意识、自由主义精神和抗争精神的突出反映。个人是家族的“个人”,是国家的“个人”,唯独不是个人的“个人”。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就在这种思想中被压抑和束缚。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压抑和束缚,大多数情况下是人内在的力量使然,是一种自我约束和限制。主体本身没有自我解放的动力和要求,使得法律由于缺少人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改造而无法具备上升为社会主导规则的动力,而是一直被当作道德的辅助工具。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不可能被信仰和憧憬,法治精神不可能产生。反之,法律被认为是“必要的邪恶”,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是恐惧和逃避。

法治动力匮乏的直接结果是人治模式处于垄断地位。在宗法观念的思想支撑下,历代王朝借助天和神的力量,推行道德教化,将帝王置于伦理等级制度的最高处,为人治打下了基础。在这样一种社会架构设计下,人们只是义务的主体,只能是被动的服从,而没有权利的概念和意识。对于争议和纠纷,主要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加以解决,多忍让,而少争取。这种状况客观上适应了古代社会片面的、极端的、不讲求权利义务观的和谐统治要求,反向维护了人治秩序,为人治的延续提供了助力。这使得传统社会的法律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状态,沦为道德教化的附庸和人治的工具。

3.法律自我构造残缺——传统法律文化的诟病。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为了满足统治的需要,法律必须存在;而另一方面,法律又无法获得独立地位,达至法治状态。这种状况导致了传统社会中法律发育不健全,自身构造存在诸多诟病。第一,法律体系不完善。中国古代的法律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确实存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但是一方面从形式上看,这些规范并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法,而是统一归于一部律典之中;另一方面,从法律规范的精神来看,民事、行政等规范当中都渗透了大量刑事立法思想。由此,造就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诸法合体,民性不分”的典型特征,《说文》中就说:“法,刑也。”这种法律体系结构实际上还是应当归因于伦理道德对法律的统摄,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出于德,归于刑”。第二,法律程序设计缺少正当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使法律保持形式理性,防止法律实施过程中司法权、执法权被肆意行使。法律程序是法律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缺少程序构成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反过来,法律也对法律程序本身提出了正当性要求。正当性是法律程序设计的基本标准,它决定了法律裁判结果是否能够实现正义。现代法治下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需要具备如下特征:一是角色分化,即严格职能划分,各司其职,不得僭越;二是角色制衡,即程序参与主体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当事人能够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相互交涉和辩论;三是注重形式,即所有行为和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或履行法定手续;四是必要性,要求法律程序不能为当事人增加不合理的负担,更不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以此为标准进行考察,可以发现,中国古代很多法律程序不具备正当性。比如,刑事诉讼中,法官还担负着侦查职能、刑讯逼供、民告官要滚钉板等等。程序的不正当,造成了结果的不正义,也使民众对官员和诉讼产生了深深的恐惧。第三,法律职业发展畸形。一是中国古代没有形成律师执业群体。中国古代曾经出现过诉讼现象,比如《国礼·秋官》中就说道:“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被有的学者誉为“中国古代律师第一人”;到了明清时期,讼师普遍存在,甚至出现了专门介绍诉状写作的《做状十段锦》。但是,这也仅仅是一些现象而已,由于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再加上官府的重重限制,真正的律师职业并没有形成。二是司法者职业化欠缺。中国古代没有独立行使检察、审判职能的检察官和法官。这些职能都由政府行政长官负担。这使得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司法不但无法独立于行政,而且多受其掣肘。这样的设计正是伦理道德主导法律的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迎合了政治上家国一体的统治模式,满足了古代中国“绝对和谐”的心理诉求。但是,这种传统对当代中国法制的负面影响却使这种制度的种种弊端完全暴露了出来。

三、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对神的信仰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形成的原生态的思想意识,当它长久存在深深固化于人们头脑之中而成为一种文化传统,其影响是强大而长久的。神文化的原初性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自然与人、人与人关系的认识,对到底以一种什么样的规则去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导向作用。

1.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渐进性。传统的改变绝非易事,完全摒弃更是难以做到,这决定了法治建设必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方面,传统神文化下的道德会在很长的时间甚至一直与法律同时存在,德治与法治也将并行前进;法律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等现象也会存在。 另一方面,法的生命在于运行,如果法律过于超前,与民众心理认知和接受能力相距太远,将使法治陷于欲速则不达的境地。

2.建设本土性法治。中国社会法律意识思想根源决定了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必然是和西方不同的法治,它不会是完全生硬的、刚性的法治。通过对中国传统神文化的考察可以发现,其中很多是对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利的观念和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去对待它。在立法时注重对谦让、宽容等美德的考虑,避免法律规则过于僵化,也为“德”的传承和发扬留下足够的空间。这种法治才是符合国情和法治建设初衷的法治,才符合秩序、和谐的价值追求。

3.克服人治。传统神文化所衍生的德治和人治都对现代法治建设有阻碍作用,从规则的终极价值——秩序——的角度对比二者,德治之德尚属规则之治,德治对法治还具有一定的辅助和促进作用,而人治则完全是人为之治,是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要弱化千百年来形成的对神和神化了的人的崇拜和信仰,必须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这样,“人治”便没有了生存空间,促使法律权威的树立和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与追求。

注释:

[1]王小盾:《原始信仰和中国古神》第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2]马晓宏:《天·神·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造神运动》第2页,[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

[3]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